参与分配申请书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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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书多篇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一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列xx号,经贵院审理,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xx00元及借款利息【已计利息为人民币720xx元,自20xx年2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3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人前向贵院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案号列xx号。而被执行人因xx号案件,唯一的财产被贵院查封。目前,没有其他财产线索。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参与贵院xx号案件的财产分配。

请准许。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二

债权人要参与分配,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条件:

(一)身份条件。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这一条件的主要目的是确认申请参与分配人是债权人,也就是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验证过的债权人才能申请,而没有被法院确认为债权人的不能参与。

(二)分配的前提条件。债务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所以才需要按照顺序逐一清偿或者按比例偿还债务。

(三)用以分配的财产条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也就是说申请参与分配的时候,必须还有债务人没被执行完的财产可用于还债,否则失去用以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也就没有意义。

(四)管辖条件。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某某,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地,现住某某地。

被申请人:某某,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地,现住某某地。

申请事项:

依法裁令准许申请人参与分配被申请人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变卖所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分别作出(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20xx年7月2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有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同时,该财产已经另案申请人(某某)申请,贵院进行了评估,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除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申请人的债权与另案申请执行人某某的债权同为普通债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参与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所得分配。

综上,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提出如上申请,望贵院依法准许并按照法律明确规定依照债权比例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执行财产。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xx年十二月十六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xxx,性别x,xx族,xx年x月x日生,现住xx。

申请事项:参加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分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xx年x月x日,xxxxx人民法院已作出xxxxx民事调解(判决)书,现该调解(判决)书已生效,xxx拒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截止目前仍有近xx余万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xxx在xx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现申请人得知xxxx名下在xxx拥有一套房产,现该房产已被xxx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业已进入拍卖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2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至96条,提出上述请求。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五

X人民法院:

申请人申请执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受理案号法执字第 号,执行标的额为X元。执行过程中,贵院通知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也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拟执行财产有银行帐户资金、机器设备等财产,由X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为保障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X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

此致

敬礼!

x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准予申请人参与被申请人财产的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结,并作出( )深罗法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深罗法执一字第 号。经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因其他案件被深圳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 )粤 执 号,该案承办法官系法官,联系电话: 。为使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实现,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之规定,特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望允准。

此 致

深圳市 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七

xx人民法院:

xxx(破产企业名称)已于x年x月x日被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xx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xxx尚欠该破产企业款(写明款项性质)xx元,且该债权已由xx人民法院以(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xx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并与债务人xxx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xx家,债权总额达xx元,而该债务人现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xxx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八

xx人民法院:

xxxx(破产企业名称)已于xx年xx月xx日被x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xx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

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xxxx尚欠该破产企业 款(写明款项性质)xx元,且该债权已由xx人民法院以(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或xx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管理人经调查,并与债务人xxxx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xx家,债权总额达xx元,而该债务人现在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xxxx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xx,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地,现住xx地。

被申请人:xx,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xx地,现住xx地。

申请事项:

依法裁令准许申请人参与分配被申请人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变卖所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分别作出(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20xx)景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年7月2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有位于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北路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可供执行,同时,该财产已经另案申请人(xx)申请,贵院进行了评估,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除上述土地及建筑物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申请人的债权与另案申请执行人xx的债权同为普通债权,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申请人有权参与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所得分配。

综上,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提出如上申请,望贵院依法准许并按照法律明确规定依照债权比例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执行财产。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十二月十六日

参与分配申请书 篇十

xxx人民法院:

xx已于xx年x月x日被xxx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xx尚欠该破产企业xxx款(写明款项性质)xx元,且该债权已由xxx人民法院以xx字第x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xxx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xx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x家,债权总额达xx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xxxx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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