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检察工作总结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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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检察工作总结多篇

【第1篇】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2、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给违法犯罪者提供可乘之机。村制度不健帐目不清是个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的村“一把手”直接兼任会计、出纳,财权主要掌握在村支书和村主任手中,收支全凭“一枝笔”、“一张嘴”。有些村经手财务的人员分散,人人收钱,人人花钱,各自为政,一手拿条子,一手拿票子,常年不报帐。有的村财务收支没有专人审批把关,村干部人人自报自批,开支随意,项目、标准、限额没有明文规定,责权不清,管理上的漏洞为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

3、财会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发挥管理作用。的有村在财务人员的任用上不是看其业务素质高低,而是任人唯亲,找关系户,拉私情网,看其是否听话,否则就随意撤换,“顶的住的站不住,站的住的顶不住”,财务队伍不稳定。而一些财会人员文化水平低,没有受过专门培训,没有财会基础知识,不懂帐理,胡乱下帐,形成“抽屈帐”,“包袱帐”、“口袋帐”。在财务管理环节上,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对村财务主管言听计从,对违法犯罪现象不抵制甚至同流合污,根本起不到当家理财的作用。

4、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目前农村基层政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许多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些村大事小事个别人说了算,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缺少民主监督;有些村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实,村干部暗箱操作,不愿接受群众监督;有些村对村财乡管制度落实不认真,流于形式;有关部门对农村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村级财务管理缺乏监督制约,客观上使违法犯罪现象得以滋生和蔓延。

三、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

农村由于条件所限,党员干部学习机会不多,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这样势必造成他们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放松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一旦走上领导岗位,政治上的不成熟,法律意识欠缺就显现出来。为此,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组织、宣传、党校等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任前培训、定期轮训、农闲整训等形式,加大对农村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其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需要。

2、面向农村,开展法制宣传,发挥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检察机关要利用检务公开,送法下乡,入户走访等项活动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把法律交给群众,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用法律武装群众头脑,提高群众的法律水平,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分子,让广大群众监督农村干部的言行,使之时刻想到法律的威严,不敢擅越雷池。

3、加强农村财务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各村要配齐财会人员,杜绝村支书、村主任兼任会计、出纳的现象。要保持财会队伍的稳定和财务工作的连续性,改变“干部换、会计变”的用人现象。财务人员要理直气壮地参与财务管理和决策,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责。有关部门要把农村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纳入工作计划,通过学法规、学业务,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培训一支业务精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农村财会队伍。

4、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各乡镇要发挥对农村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对农村财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指导农村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规,逐步推行农村会计委派制度。建立和完善财务逐级审批制度、村民理财小组制度、各种费用的标准限额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财乡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各项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5、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摸查案件线索,对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职务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视情节给于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发挥法律法规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2篇】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总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我们就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如何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新时期检察工作独特的功能和优势,把检察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从检察工作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新时期党和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中,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检察工作新的内涵。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审时度势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检察机关要把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地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2、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执法为民的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涉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实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在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中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要结合农村治安环境,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维护农村稳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一是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两抢一盗”以及“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坚决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以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为载体,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和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如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拍卖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挪用农村和农业经济建设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对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犯罪发生。四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确立捕、诉、防综合整治的工作体系,坚决打击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落脚点,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农民增收、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可靠的司法保障。一是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加强与涉农工作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领域的犯罪,确保农村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二是正确运用批捕、起诉等手段,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稳、准、狠地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坚决制止和打击医疗卫生等领域的犯罪行为,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对危害群众安全的多发性重点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态势,切实做到“惩治一人,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三是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涉农案件,要及时通过立案监督进行纠正,对涉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公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通过其它法律程序予以纠正,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保证每起案件跟踪监督到位。

3、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普及农村 法律知识,加强农民法制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一是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服务连心等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以案释法;二是要举办一些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促进乡风文明和民主管理;三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举办专题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班进行普法宣传;四是通过编印资料、办墙报等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守法,而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进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

4、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积极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做好服务工作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履行检察职能,开展法律监督,明确执法指导思想,落实执法为民措施,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执法改革等,营造安农的治安环境,富农的发展环境,惠农的政策环境,护农的法治环境,使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与社会各界关系密切、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全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实效。

1、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转变执法理念,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和集体企业负责人的职务犯罪,要坚决查办,及时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而对在农村改革发展中有贡献的基层组织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职务犯罪,情节较轻的,要加以保护,采取警示和戒勉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二是对农村中由亲属、朋友、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对依法不应逮捕、不应起诉的嫌疑人,及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情节较重的,也要与社会上的恶性犯罪区别对待,在处理上充分体现人性化,积极营造团结友爱、和睦互助的亲属、邻里关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激发广大农民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

2、要在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强化综合治理上下功夫。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加强农村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紧紧围绕“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研究“三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二是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党委政府开展社会治安大清查、矛盾纠纷大排查、安全隐患大检查、侵害群众利益大调查等专项治理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控告、申诉、举报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农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抓好文明疏导,排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听取反映要耐心,接受意见要虚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尽量使来访群众的问题得到解决,疙瘩能解开,委曲能慰籍,冤情能伸张。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3、要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一是要根据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性质、特点,采用科学、简便、实用的形式,建立体系严密、操作性强的工作运行机制,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二是建立起各项工作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三是要不断加强素质兴检、文化育检和科技强检工作,妥善处理好三者关系,为规范化建设的长足发展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持续进步提供强大的内在动力。四是加强队伍素质教育,煅造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检察官队伍,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水平。

4、要不断改革创新检察机制。加快推进检察机制的改革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应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针对农民群众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况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建立完善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针对民事行政案件会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制约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实质问题等。其次,完善对司法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完善查处刑讯逼供行为的工作机制,建立对渎职司法人员进行严查的办案机制和渎职案件移送查处机制。最后,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约束能力。

【第3篇】2022年11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第4篇】2022年12月检察机关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工作总结

“三农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农村干部是党和政府的各项农村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但由于少数农村干部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出现违法行政、为政不廉,甚至利用职权进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农村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各种手段,变法捞钱。一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村干部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宅基、税费、计生款隐瞒收入不入账,直接装入自己腰包;二是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三是私设“小金库”,集体私分公共财产;四是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索取收受贿赂

2、假公济私、混水摸鱼。一是有的干部会计、出纳一身兼,故意制造财务混乱现象,一任糊涂官,一本糊涂帐,收支账目不向群众交底,下台后人走帐烂,公款不交下任,直接归己;二是公私不分,用公款配汽车、手机、给个人上保险、公款随“份礼”,该自己支付的费用,用公款报销;三是巧立名目、公款消费。有的村干部以招待来客,为村跑项目,争资金为由,在招待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吃喝费用记在公家帐上,甚至少支多报,从中渔利,以吃喝为名行贪污之实。

3、损公肥私、谋取私利。有的村干部将本村的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建学校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视公款为“摇钱树”直接挪用,自己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4、同谋造假、合伙侵吞。一些村干部与财会人员串通一气,唆使其伪造单据做假帐,以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有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只要对自己有利,甘愿做假帐,相互勾结、合伙作案。

(二)农村干部利用职权进行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犯罪主体集中。从查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情况看,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是犯罪案件最主要的主体。在所查处的21人中,这类主体有18人,占总数的85%。这些人权力集中,有经手现金的机会,作案条件方便。

2、是侵犯对象集中。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对象比较集中,大部分是上级下拨的开发扶贫、防汛抗旱、土地补偿等专款,以及受委托征收的税款、宅基地款和计划生育罚款。这些资金一般与有关部门相关,在资金往来和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到位,使一些村干部有机可乘。

3、是作案手段简单直接。由于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收支管理不严格,人人手里有钱,使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虚支瞒报,自报自批,直接侵吞、挪用,打公款的主意。

4、是犯罪金额不大,但后果严重。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往往引发村民集体上访,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政治业务素质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犯罪的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缺乏职业责任和廉洁自律意识,特权思想严重是一个普遍现象。任职期间不注重学习、放弃世界观的改造,工作中民主意识差,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严重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一旦手中有权,不想如何发展本村经济,带领群众致富,而是把当干部做为谋取私利的捷径,置党纪国法和群众利益于不顾,为所欲为,大肆侵吞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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