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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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工作总结

1、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我县城乡居民(含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参加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2、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按年度预缴费制度。原则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参保缴费方式:分为集中征缴期限和个人征缴期限两种。集中征缴截止2022年11月30日截止;集中征缴结束后只接受个人零散缴费或网上缴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办理个人零星缴费业务至征缴期结束。

①集中征缴。缴款登记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在居民自愿缴费参保的前提下,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收取每户应交纳的参保资金,逾期未交纳者,本年度不再办理补交手续;中途退出者不予退还参保资金。往年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此次征缴一律在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随家庭成员一起参(续)保,个人账户余额继续有效。②零散缴费。缴费人可到泌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税务大厅社保窗口申报缴纳、中国邮储银行泌阳县支行以及各乡镇(街道)网点、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缴纳。③网上缴费。缴费人可通过搜索“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城乡居民医疗)、通过搜索“微税保”微信小程序(医保缴费→选择本人、家人、代他人缴费)、通过支付宝搜索“河南税务”小程序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进行缴费。

4、除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可自愿选择职工或居民医保的相关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待遇

住院待遇:

(一)医院类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一级

乡镇卫生院(含一级民

营医院、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1-800元 70%

800元以上 90%

二级

县二级(含二级医院)

500

501-1500元 65%

1500元以上85%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1-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1-4000元55%

4000元以上75%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含二级医院)

600

601-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2000

2001-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2000

2001-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中医治疗为主的疾病起付线在当地同级综合医院基础上降低100元。

(三)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计算。

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放化疗(含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只支付一次起付标准;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不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转诊转院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未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

(四)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同职工医疗保险。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集中采购药品、重特大疾病药品参保人员自付比例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血液及血液制品个人首负比例为20%;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中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顺产医保定额支付600元,剖腹产定额支付1600元。妊娠期间因并发症、合并症病理性产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待遇保障。

(六)受医疗条件所限或病情需要等原因向外地转诊转院的人员,实行就医前备案管理,备案后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我市转外就医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按规定办理备案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转外就医执行。

(八)参保人员到外地出差、探亲、旅游等期间,患病需急诊抢救的可就近住院,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的,可在所就诊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照我市异地就医执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非急诊抢救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核查属实地,报销比例下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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