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来源:范文范 1.15W

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浙江省河长制将进入法治化运行的新阶段。9月29日上午,省人大、省治水办(河长办)举行《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下称“《规定》”)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规定》的立法精神、重点内容和下步贯彻落实意见。

在《浙江省河长制规定》 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一、《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立法的主要精神

《规定》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践,针对实践中缺少法律支撑、亟需法律保障的河长制体制机制问题,如河长制的定位、各级河长及河长制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具体职责、河长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河长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同时对河长的巡查、公示、奖惩制度,以及河长与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形成一系列具体制度,切实体现了处理好河长职责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法定职责关系、把握好各级河长在职责划分与问题解决机制等方面差异性、调整好河长责任与权利关系等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它的颁布实施,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决策进行立法、以法治方式保障重大决策落地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生态浙江、“两美”浙江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得到了张德江委员长的高度评价。

二、浙江河长制工作的历程

我省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就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2008年,在长兴等地开展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河长、领导治水工作的河长制试点,随后在嘉兴、温州、金华、绍兴等地陆续推开;2013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并发出了“五水共治”总动员令;2014年,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同时层层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抽调近20个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实体化运作;2015年,召开全省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部署推进河长制工作;2016年,中央发布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后,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治水办(河长办)走访全省多地,对河长制实施情况进入深入调研,征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代表、各级河长的意见建议,形成立法草案,继续开拓创新,建立健全河长制;今年,省十四次党代会又提出要“高标准推进‘五水共治’,坚持和深化河长制”。至此,目前我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名,实现了从大江大河到小微水体水域全覆盖,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水环境质量持续优化。今年上半年,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中,Ⅲ类以上水质断面占81%,比2013年上升17.2个百分点;劣Ⅴ类占0.9%,比2013年减少11.3个百分点。

近十年来,我省各地水生态环境面貌发生巨大改观,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得到极大提升。实践证明,河长制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净化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水域岸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省治水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特色亮点

《规定》结合我省“五水共治”实践,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突出了“五个规范”。

一是规范河长设置和职责。在中央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基础上,明确我省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并对不同级别河长的职责作了分类规定,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是规范河长制工作机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要求,对河长制工作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河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受理河长关于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和解决河长报告的水域问题、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承担对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河长履职的监督和考核等。

三是规范河长履职与部门执法的联动机制。在我省河长制工作实践中,存在河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河长巡查发现问题报告途径不够健全,河长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缺乏刚性手段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规定》着力规范了河长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推动机制,同时赋予河长对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考核等职权,明确了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河长履职,促进治水实效。

四是规范河长履职与公众参与的联动机制。河长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公众对治水以及河长工作的参与和监督,《规定》明确要建立健全河长公开、公众投诉举报登记、约谈等一系列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积极发挥社会共建共享和监督作用。

五是规范河长的考核和问责。对不同级别河长规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乡、村级河长以巡查工作情况为主,市、县级河长以其责成主管部门处理、解决问题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为主。加大对河长的表彰、奖励力度,将河长履职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等行为给予相应法律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规定》,进一步落实河长“治、管、保”责任,规范河长公示牌设置,完善各级河长巡河、举报投诉受理、重点项目协调推进、督查指导、会议和报告等制度,全面实现全省河长制信息平台、APP与微信平台等全覆盖,搭建融信息查询、河长巡河、信访举报、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治水系统,推动河长制从向常态化、法治化、精准化转变,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职责落实到位、制度执行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执法监管到位“五个到位”,努力为全国河长制提供更多的浙江实践、浙江素材、浙江经验。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确保河长制稳步推进、常态长效,为建设“两美”浙江、促进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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