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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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多篇)

浅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胡超405409409072

【摘要】独立董事是股份公司两权分离条件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保护公司内部弱势群体而产生的,独立董事的设置合权利行使是行使是法律强制的结果,独立董事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应该依赖于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并取决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设计。被立董事不是要剥夺公司决策者的权利,而是要对决策过程中可能的失误进行纠偏,以保证决策者更好地行使决策权。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本文介绍了独立董事的定义、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提出了政府在立法、激励与监督三个方面的构想。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 1

analysis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bstract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a stock compan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to prevent "internal control" and "due to the dominance" to protect vulnerable groups within the company resulting from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set the combined exercise of law enforcement results, independent effe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directors in the country should rely on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reputation mechanism, and depends on an effective incentive mechanism design. li directors is not to be deprived of the right corporate decision makers, but decision-making process may be correcting the mistake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policy-makers to better exercise their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 this shows that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is immeasurable.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efini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overview of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of proposed government legislation, incentives and supervision of three ideas.

key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s; corporate governance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独立董事(通常由市场、财务或法律方面的专家出任,故又称为专家董事),就是在其任职董事的公司中不同时担任经营管理职务, 不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与公司或经营管理层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早在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中,就规定至少需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1979年成立的由大型公司的200名总裁级人物组成的“企业圆桌”组织( business roundtable)积极认同独立董事机制,并建议外来董事的人数应足以对董事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1977年经批准,纽约证交所要求每家上市的本国公司在限期内设立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独立进行判断。到**年,对《财富》杂志前1000家公司董事会的统计,74%是外部董事,83%的公司中外来董事占多数,这表明独立1我国从上世纪90 年代末开始,着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1997 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就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独立董事”。2014 年8 月16 日,中国证监会又专门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23 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事在美国已形成制度。

当前,在世界许多国家, 独立董事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评估与平衡作用已被现代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四年多以前,广东科龙集团在香港上市,按港方要求聘请了四名独立董事。此后,我国国内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也大都设置了独立董事。为此,我国对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在董事会人员结构方面还有特定的要求( 外部董事名占1/2 以上, 并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但对国内a 股上市的公司董事会人员构成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2。不过,随着公司制改革的推进,对于公司治理结构认识的深入,如今不少国内公司制企业也开始主动聘请经济、财务或法律专家担任独立董事,其中不乏成功案例。

1999年,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请来两名独立董事,并根据其意见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突出主业。在房地产等领域收缩战线。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增加80%多,并一举扭亏为盈。对于独立董事,白云山公司的感受是,就如同伸出了一根天线来接收更广阔的信息,企业决策有了监督,减少了失误。

鉴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国经济界、法律界已对其普遍认同。2014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宏观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性和必要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许多企业聘请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改善董事会形象或仅仅将其作为聘请顾问的新形式,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它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独立董事数量少、地位低、权力小,在董事会中只是一种点缀而已。

三、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远没有形成。目前88.27%的独董是由大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提名的,独董与控股股东实际上存在着“ 雇佣”关系,充其量只能算是个外部董事。在许多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一股独大”以及“吞噬”小股东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正常工作和基本职能的实施,影响了公司治理秩序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必须为规范市场秩序采取相应举措,不断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我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立法完善。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人数和职能的设置。

首先必须确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法律地位,以便独立董事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师出有名”。明确规定大型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

其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占有足够的数量和比例以保证其决策地位和发言权,从而是董事会能更好地发挥决策和监督的作用。

第三,在经理的工资薪酬,公司财务预算,审计等一系列需要独立进行的重大决策确定应由独立董事全权负责。工薪和财务等独立性问题的决策公正性和客观性是关键而且与日常经营无直接联系的,因此独立董事所特有的善良动机、独立判断和良好远见能有效保证决策的公正和客观。我建议参照美国的作法,在董事会下设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来专门负责这些事务。 2 根据2014年2月2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的国内a股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公司的董事会人员构成情况。

(2)任职资格。

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即规定独立董事的出任条件。我国《公司法》第57条、第58 条规定董事任职的禁止性条件,但没有积极条件的规定。

我认为:

首先,为保证独立董事保持“独立”,在任职禁止条件中除包括《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外还应增加“无利益性”条款。即独立董事必须从与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具体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律师公会的界定:只有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或经营管理者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下情形不符合“独立性”: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类似关系;与公司具有重大意义的业务或专业联系,以致经常与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如公司和投资银行或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

其次,独立董事要给董事会带来外部经验、知识并为公司提供科学稳妥的决策。其自身就必须拥有丰富的知识、良好的专业素养。

因此,规定独立董事任职的积极条件是必要的。拟借鉴我国仲裁法的类似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财务、经济、法律等专业领域有足够的从业经验和良好业绩。明确规定最低从业年限或者必须具有专业高级职称,以确保独立董事的素质。

(3)选拔制度。

为避免独立董事由内部产生而丧失其特有的“独立性”,建议仿照美国模式,允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的选举可考虑采取累积投票制和大股东表决权限制两个方法:

第一,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除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多者, 当选为董事”。此项立法一般称之为“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起源于美国,系摄取国会议员之比例代表制精神,而应用于公司董事之选举,其基本思想乃源自于“公司民主”理论。经过此一制度的设计,可以防止股东会中多数派以其优势地位而把持选举,使少数股东也有将自己的利益代表选入董事会的机会,以示公允。

第二,表决权的股东基于股东权的持有对于股东会决议事项为否可表示之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表决权以所持有股份为计算标准,即“一股一权”。为限制大股东操纵,可以借鉴台湾公司法中对于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制的立法精神。(台湾“行公司法”第179 条中有如此规定“一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者,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并拟应于公司法中明文规定限制之标准,其效果才能真正起作用。

(二)激励机制。

建立激励机制,是为了给独立董事提供更好的“舞台”,让独立董事在其中能“心甘情愿”地为公司带来“精彩的演出”,使企业呈现出一排派“热闹而祥和”的氛围。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一定的激励对独立董事自身是有利的的。但如何把我激励的一个“度”,仍然是一个难题。“度数太高人易醉,太低又起不到效果”,因为,每一个独立董事个体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因此,如何把握这个度呢?例如,很多大型企业都有直接薪酬制度。这在一方面,满足了独立董事的需求,但“金钱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我们不能把人的行为来量化,因为,从人类行为学及心理学的角度看,量化不一定会起到很好的激励效果。在此基础上,陈欣(2014)提出了“间接薪酬”制度这一概念。他认为,“独立董事的劳动报酬不从公司直接领取,而是由非赢利的自律性中介行业组织根据一定的规章发放给独立董事的一种薪酬制度。”并强调,“独立董事的职责是以外部人的身份介入公司事务,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有人建议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董事费。而关于董事费给付方式,目前还没有通行的作法,有些企业考虑是不是给独立董事一些期权或股权,让他们与企业发展有更密切联系,但同时又有影

响他们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担心。这还有待理论界进一步探讨。

(三)监督约束机制。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59条和第123条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其立法目的主要是防范董事的“私心”,防止以权谋私,相对业务执行董事而言,独立董事的“责任心”问题则更为关键。因此,明确董事的“善管”义务成为立法必要。在明确董事“善管”义务时,应注意建立一套对董事主观状态的评判标准,譬如,判断董事善管义务的履行,以普通谨慎人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情形下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作为衡量标准。并同时规定董事违反善管义务的责任和责任追究主体,这样就能使董事善管义务更具可操作性,能有效约束独立董事。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工作中,国家政府机构背负的担子是沉重的,各级政府必须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让独立董事们既独立又“懂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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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

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

要从利弊两个角度来谈独立董事制度,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公司法上“一元化”治理结构的产物,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功能、优化治理机制的重要标志,它于90年代以来在市场高度自由化、法治化的英美发达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与此同时,独立董事制度也受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与引用,这其中包括我国。所谓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中非公司股东单位派出的、并与公司(管理层)无经济利益与亲属关系的独立社会人士,”⑴他们往往由企业家、银行界人士、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退休官员等组成。

意义与作用:

1、对于一名独立董事而言,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在于独立性派生出的客观性;

2、帮助经理人员识别市场发出的预警信号,认识到公司可能面临的潜在危机和商业周期的影响;

3、在管理大型项目、设计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安排国际国内贷款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特殊的知识和才能 ;

4、当公司由一个强有力的ceo控制时,独立董事可以避免其过度一手遮天,及时识别和限制不当行为;

5、当前投资者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越来越高,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促使董事会必须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提到董事会的议程上来。

中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1、独立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从事上述活动所得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3、独立董事除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优点: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品格之一,也是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原因之一,它往往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和利益选择更具有公正性和公平性,正是基于此,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才得以发挥。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的完善,进一步防止“内部人控制”,从而实现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较之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对ceo和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监督更加超然和有力。研究证明,“独立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比之于内部董事占主导地位的董事会更易在公司业绩滑坡时更换经理”。独立董事制度的这一优

越性具体表现在:由于独立董事在财产、人格、利益和运作上都具有独立性,并且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其可以比较公正和独立地参与董事会的活动,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客观的评价;由于独立董事出任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公司中各种核心权力机构的主席或主要成员,因而其权力基础比较稳固,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比较大;由于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一些重大决策中具有否决权,因而可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司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持证经营;由于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因而在董事会的内部制衡与股东大会的财产制衡和证监会的社会制衡之间建立起有机的联系,进而形成了内外结合的、立体的和交叉的制衡体系,如在解除不称职的高级经理、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机制、限制对股东不利的公司收购等方面,保护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一系列措施也正在向纵深推进。在采取诸如减持国有股、严格公司审计制度、对扭亏无望的pt公司摘牌退市,强化证券监管杜绝或限制以圈钱为目的的增资扩股等措施外,加强公司监督机制建设为重中之重,”⑷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此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商业环境中,具备专业特长的独立董事是公司决策的“外脑”资源,因为独立董事一般都是技术、法律、财务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专家,他们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战略、投资、项目计划等提出客观的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新知识、新技能和新经验,协助管理层改善经营,发挥其智囊团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和经营绩效;此外,独立董事的加盟还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程度,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思路是建立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机制,其结果是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权全部交给经理层,然而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足够成熟的企业家阶层和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许多企业尤其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培养和专业的训练,对经营管理之道知之甚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固然要靠提高经理层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但独立董事们的顾问和参谋作用也不可小视,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有着更多的现实意义。

再次,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一国的宏观经济水平。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它通过对公司内部利益冲突问题的解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公司业绩得以保障、竞争力随之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因而提高,从而使资本市场健康运作,国家的金融体制更加扎实、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加坚强,最终实现社会整体

经济水平的提升。

资本是衡量一个公司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在有了一定的原始资本的前提下,融资渠道对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则至关重要,而融资渠道是否畅通无阻又取决于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和发展潜力。在我国目前存在严重信用危机的证券市场上,独立董事的加盟能极大改善公司声誉,推进经营活动,因为他们能搭建起公司经营层与外部投资者、乃至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互动桥梁,或者直接成了公司的形象代言人,信息披露的天堂里的使者,从而提高公司价值,这对众目睽睽之下的公众公司而言,无疑是个无价之宝。从这一角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已不仅有助于公司顺畅融资,同时还有利于我国现阶段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健康的发展。

最后,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于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尤其在美国上市的我国企业来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完善的一大“国际标志”,也是公司走向世界,实现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一环。

正是由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上述作用,使得其被各国普遍采纳,也掀起了一场风靡全球的运动,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专家及政客、媒体聚焦的热点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以及投资者的追捧点;而一朝有事,如安然事件的东窗事发和国内一些上市公司不成功的实践,独立董事制度又成了锋芒所向之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之所以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是因为我们对这一制度缺乏全面、客观的认识,和所有制度一样,独立董事制度在拥有优越性的同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弊端:

首先,独立董事制度解决不了上市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制度除了能在某种程度上减少“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外,对于国有股权虚置,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以及经理层缺乏长期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问题,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这些问题的解决要靠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的完善。

其次,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和可能存在问题。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英美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所以就要求我们对独立董事和监事各自的权责加以严格的界定,否则极易导致权力的重叠和职责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而我国目前又没有这方面的统一立法,自然会有许多问题产生,这也是许多人对独立董事制度大加否定的原因之一。

再次,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存在障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除了受到时间(独立董事们身兼数职,很少有时间详细了解公司及市场的经济状况)、信息不对称、预算拨款、自身

知识能力的限制外,还受制于这样一些因素:一是对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我国目前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等均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往往由控股股东任命,这样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业务素质等就大打折扣。二是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践中,相当一批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报酬大大低于内部董事,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有的独立董事除了“车马费”外分文不取,调动独立董事为公司经营献计献力的动力源仅仅由良心提供是不够的;同时对独立董事因为过错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道义上的责任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显然是不够的。三是社会和文化环境的因素。在我国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的社会环境下,荣誉感并不足以使独立董事产生对上市公司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而它也就缺乏足够的压力和动力为公司尽责;在我国人际关系浓厚的文化氛围下,许多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事务中碍于情面而难以坚持自己的立场,“董事会议的社交氛围崇尚友善和互助,对内部执行人员的批准不肯支持,采取敌对态度,或者提出并追问敏锐的问题都是不友好的。”此外,由社会名流担任独立董事,虽然可能因名气大,违规违法的成本较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他们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但他们通常因社会活动频繁,没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去上市公司履行职责,甚至不能正常出席董事会等重要会议。还有人士认为,年富力强的独立董事往往忙于出国、出书、开会、讲课,没有太多的时间关心上市公司,而在原单位退休的独立董事,时间相对比较宽裕,但知识结构、专业水准、洞察力和判断力等方面可能跟不上要求。

解决方法:

(一)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制定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2.建立科学、严格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

首先,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应当既具备普通董事的任职资格,也应当同时具备其他特殊资格。其次,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选任程序。最后,由独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提名新任独立董事。

(二)约束机制

(1)成立“独立董事协会”进行自律。

(2)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三)激励机制:

1、薪酬制度

2、保险保障制度

3、声誉激励

这种激励和约束的双重作用,能促使独立董事认真对待董事会的每一项议案,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致力于提升公司业绩。

第三篇:5-3关于独立董事制度1

关于《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附:《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请审议。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5日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独立董事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根据规定,设立3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的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来源说明好范 文网)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 提议召开董事会;

5.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1.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津贴,津贴标准为每月5千(税前)。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6.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五条:任期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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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相关法律法规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目前规范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14年8月16日实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16日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12月30日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其中《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法律法规。

二、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基本要求:①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②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法规要求: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③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④高校领导班子成员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3、独立性禁止条件: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④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⑤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⑥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⑦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⑧其他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4、不良记录禁止条件:①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③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④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⑤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5、其他条件:①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②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③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6、不符合条件: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比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归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办法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具体而言: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篇:试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试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也不断暴露,如何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已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在一片要求推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呼声当中,中国证监会经过征求意见,于2014年8月21日正式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式走上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舞台。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中国证监会委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了二十余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已有数千人取得了独立董事的资格。本文就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概括和想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概论;建议

一、 独立董事制度概论

1、 独立董事的含义

独立董事理论上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契约关系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公司的雇员及其亲朋好友,也不是公司的供应商、经销商、资金提供者,或者向公司提供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机构职员或代表,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对公司决策和事务执行使独立判断的关系,也不受其他董事的控制和影响。

2、独立董事的特征

独立董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立性。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他作为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代表,独立享有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二是意愿表示独立。独立董事因其不拥有公司股份,不代表任何个别大股东的利益,不受公司经理层的约束和干涉,同时也和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业务和物质利益关系。因此,决定了他能以公司利益为重,对董事会的决策做出独立的意愿表示。

(2)客观性。独立董事作为拥有与股份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勤勉敬业的执行道德,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和资历,以其专家型的知,识层面影响和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

(3)公正性。与其他董事相比而言,独立董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股份公司所有人和经理人的“权”“益”干扰,代表全体股东的呼声,公正履行董事职责。

二、 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了董事会对公司的决策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

2、增强了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

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

3、有利于上市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 1

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该制度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为避免董事会更多地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

三、 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有关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问题

(1)《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还非常原则,独立董事具体制度的构建还有赖于国务院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

(2)目前内地唯一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指导意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法律位阶较低;二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急需修改和完善。

(3)当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均没有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也没有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致使独立董事难以非常有效的行使职权。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

(1)对独立董事人选界定不完善

与国外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相比,《指导意见》的规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是没有将下列人员列入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名单中:第一,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第二,与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第三,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业务和合同关系的人员。

二是《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五项只规定“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也就是说并没有禁止该人员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其他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范围过窄,且与上述各国和地区的规定不一致。

3、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问题

(1)因年龄偏大无法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因兼职过多等原因长期无故缺席董事会

(3)未依法、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4、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问题

独立董事的设立宗旨必须是在公司内部达到一种权利的平衡。而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属于既有董事又有监事会的“二元模式”。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后,必然涉及到监督权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独立董事的权限范围比监事会的更为广泛,且两者的权限范围具有重叠之处,如两者都以财务监督为主要任务,都有监督董事会的成员的功能等,还都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因而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科学合理分配两者监督职能显得相当重要。

5、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位问题

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独立董事近年来以权谋私或参与公司不轨行为屡有发生。举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已有70多名独立董事受到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但所有这些失职独立董事中,除了郑百文的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外,其他人都没有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四、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对策与建议

1、完善独立董事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独立董事条例》。建议国务院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实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以夯实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基础。

(2)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规则。

(3)上市公司应根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修订完善其《公司章程》,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增加有关独立董事责任权利的内容,并制定专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保障独立董事能有效地行使其职权,同时也维护其利益不受伤害。

2、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1)完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法律界定

(2)改进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制度

(3)缩短独立董事的任期

3、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构建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促使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1)严格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兼职公司数;严格限制独立董事的年龄。

(2)建立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和诚信档案

(3)构建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4、调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冲突

在内地“二元制”公司结构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如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责不清,则可能造成两个机构相互推诿,降低监督的效率。因此,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要考虑到制度之间的整合问题,特别要考虑到主要作为监控机关的独立董事制度要与内地现行的监事会之间的矛盾的协调问题。我们认为,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则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特别的关注:(1)监督事项方面的分工和协调(2)监督时间方面的分工与协调

5、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保障机制

(1)要确保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信息知情权和调查权是独立董事有效发挥其职能的基础,如果独立董事不能及时、准确、全面获得有关的信息和资料,那么其职能的发挥就只能是空中楼阁。

(2)上市公司应在其《公司章程》中将独立董事主要职权的行权途径落于实处。如:如何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如何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

参考文献:

[1]张德智: 《公司法新论》,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14.12

[2]周友苏:《上市公司法律规制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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