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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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1.组织机构

成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公司高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职业健康办公室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

3.职责

3.1总经理职责

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保障落实;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3.2分管副总经理职责

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护相关规定;组织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3.3人力资源部职责

负责起草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台帐;组织相关部门检查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3.4单位负责人职责

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正确使用和定期更换劳动防护用品;组织学习劳动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组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5班组长职责

负责督促本班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执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程;督促员工定期维护和更换劳动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1劳动用品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4.2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5.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5.1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领导小组安排相关部门、人员检查验收。

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验收人员要认真检查、核对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外观有无破损、缺陷、附件是否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应提供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和检查检验报告等。

5.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5.3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入库。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备

6.1 发给劳动者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6.1.1防护服:从事以下作业施工时必须使用防护服。

(1)接触有毒、有放射性与对皮肤有感染的物质的作业者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灼烧危险的作业者

(3)有刺激、绞碾危险或可能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引起外伤的作业者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物品的作业者

6.1.2防护手套:(帆布手套、胶手套、绝缘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绝缘手套供带电作业备用,胶手套供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使用

6.1.3防护鞋:(绝缘鞋、水鞋、皮鞋)发给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防腐蚀、防砸的工种使用

6.1.4防护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寒、防晒的工种使用

6.1.5毛巾: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灼烧和从事粉尘、肮脏作业的工种使用

6.1.6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洒伤害,有吸入有害气体危险,从事粉尘作业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

6.1.7安全带: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6.1.8从事多种作业者,按其基本工种发放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适用时,应根据需要调整发放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6.1.9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由使用单位统一进行领取、保管、维护,因过期或损坏一律实行以旧换新。

6.1.10管理人员按具体情况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2领用和登记

6.2.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均免费发放,员工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和维护。

6.2.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见附表,由公司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修订。

6.2.3劳动防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启票,仓库凭票发放。

6.2.4井下作业的员工工作服一律实行公管,到人力资源部启票,调度室凭票编号。

6.2.5按照发放标准员工实际出勤达不到规定的天数,劳动防护用品延期发放。公司统一放假,发放时间向后顺延。

6.2.6棉衣、雨衣及临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方可发放,人力资源部登记建帐。

6.2.7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登记管理,领取劳保用品人员应签字或盖章,以备核查。

6.2.8每月发放的肥皂、手套、口罩等由各单位工资核算员到人力资源部凭员工的实际出勤统一启票发放,员工领取签字后,将签字表交回人力资源部存档。

7.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1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7.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穿着、佩戴或随身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7.2.1井下作业的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帽、口罩和手套,穿工作服和水鞋,并随身携带自救器,接触噪声的员工还必须佩戴耳塞。

7.2.2电厂、工业广场片区车间和露天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劳保皮鞋和工作服,根据工作安排准备口罩和耳塞,保证需要时能投入使用。

7.3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

7.4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现场和工作时须佩戴与工作和场所危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8.维护和检定

8.1员工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每天使用前要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主要检查以下项目:

8.1.1外观检查:附件是否齐全;外观有无破损;有无影响正常使用。

8.1.2使用时限检查:使用时间是否超过规定时限,口罩的滤棉是否应该更换。

8.1.3防护效果检查:防护效果有无明显下降。

8.2自救器应由救护队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和维护,并建立维护保养台帐。

8.3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应由指定单位安排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维护保养台帐。

8.4人力资源部负责维护保养资料的收集和建档保存工作。

9.监督检查

9.1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员工学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负责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2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动防护用品负责,并按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作业。

9.3井口检身工拒绝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下井作业。

9.3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每季度向工会和人力资源部上报一次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9.4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办要会同安监等部门,定期组织人员就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劳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按督导考核办法对单位进行考核,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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