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制度通知【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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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班制度通知【精品多篇】

加班管理制度 篇一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范文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及基层单位加班的人员、频次、时间安排、加班补贴总量进行建议,人力资源部和分管副总进行审批。

(三)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四)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计算加班补贴。

4、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补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以不超过部门原工资的5%为上限,部门可以根据月生产任务的松紧度以丰补欠。

二、文件内容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⑴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⑵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⑷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值班不属于加班,对被安排值班的员工,发放值班补贴。(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它一般不直接完成生产任务。)

⑴工作日夜间值班的每班次20元,公休日值班的每班次(0:00-8:00,8:00-16:00,16:00-24:00)为40元,法定节假日为60元。

⑵员工在值班期间,公司给予误餐补助,具体标准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⑶员工在值班时处理工作的,不认定为加班。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综合部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⑶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⑷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

⑸倒班。

(二)加班审批程序

1、组织员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报《加班审批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主管副总或部门经理签署审核意见。加班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3、规律性加班的部门如综合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等,加班员工同样要履行加班申请手续,但可以集中填写签字。

(三)加班免除与时限控制

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继续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⑵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第(三)1款外)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贴:

⑴中高层管理人员;

⑵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策划、司机、食堂、保安、绿化、保洁、宿舍等后勤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⑶实行计件工资或业绩提成工资的人员;

⑷学徒、试用、实习等待岗人员;

⑸受留用察看处分人员。

4、加班时限控制(文件内容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时限限制)

⑴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⑵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

⑶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发加班补贴。

(四)加班调休与补贴支付

1、加班调休

⑴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所在部门(车间)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⑵员工有权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调休审批程序参照《请休假管理制度》。

2、加班补贴

⑴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补贴。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用日工资标准除以8小时即得小时工资标准。在计发加班加点补贴和请事假扣发工资时,均按此标准执行。

⑵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补贴;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补贴。依法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补贴。

⑶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其加班补贴在当月发工资时一起按上述规定支付;除法定休假节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调休优先的原则,根据工作安排和个人申请,需要在以后的月份安排调休的,可将本月需要调休的加班单独记录,以备调休时查用;因工作需要暂未计算加班补贴的加班,在半年内不能安排调休的,在确定不能进行调休的当月,将未能调休的加班按规定支付加班补贴。

(五)罚则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处以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辞退。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补贴扣罚,其中50%由审批领导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人员承担。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附则

(一)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 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八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九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 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 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 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 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 罚则

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二十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加 班的管理制度通知 篇三

为规范公司加班工资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安排加班:

1、遇正常工作时间外(晚上或节假日)有活动的。

2、工作时间内不能完成而又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

3、工作时间外突发事件,必须及时抢修或作应急处理的。

二、加班费标准

1、工作日、休息日加班均按10元/班/人执行。

2、国家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上岗的,根据工作情况由中心统一计发加班费。

三、加班时间核算标准

1、加班时间原则上按4小时/班(不累计合并)计算,晚间及周末加班时间按活动场次计算,每场(≥3小时≤4小时)均按1个班次核算。

2、午间、晚间加班人员(≥2小时≤3小时)如享受误餐补助,则不再计加班费。

3、加班时间在2小时以下的,不计发加班费,但可由部门经理记录,冲抵当月临时(小于2小时的)的病事假。

4、如遇晚上接待活动在岗超过22时以后,且次日早无活动外,加班人员次日早可9时到岗。

四、加班时间换休说明

1、各部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后,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无法安排补休者,方可按本规定申请报领加班费。

2、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领导签发换休单,换休单可抵病、事假。

3、晚上和周末加班的,以主管领导签发的换休单注明时间为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部门经理负责合理安排调休,原则上不发加班费。如果确因工作任务密集无法调休的,按本规定计发加班费,原则上按月结清。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累计。

五、加班费报领统一使用公司印制的加班费报领单填报,部室负责人签批,每月26日交由办公室审核计发。

六、各部室对加班费报领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经查实虚报者,扣发部室负责人当月考绩分10分/例。

七、本规定自发文次月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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