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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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MC20230321

签订日期: 2023年3月21日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址: 合肥市肥西县铭传乡杨店社区

乙方(受让方):李张弛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住址:**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易鉴证书编号: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关于引导农村产权经营权转让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合肥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土地经营权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经营权转让(租赁)荒山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肥西县铭传乡杨店社区董老庄组董小郢组的荒山共约500亩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树莓、碧根果、太秋柿子、无花果等经果林生产经营。

经营权转让土地基本情况表

序号

地块

名称

地类

地力等级

四至界限

面积

荒山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编号

西

1

董老庄

董小郢组荒山

其它

荒山

聚星社区

河南组

杨店村董老庄组

杨店村董小郢

杨店村董老庄组

500亩

MC20230321

合计(大写)伍佰亩,(小写)500 亩

第二条 经营权转让(租赁)期限

荒山经营权转让期限为30 年,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53 年3月21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荒山承包期剩余期限)。乙方应于2053年12月31日之前将土地交付甲方。

第三条 经营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方式

1、经营权转让价格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以现有土地入股,前期5年保底分红为5万元每年。后期根据该产业纯收益按10 %进行分红。

2、分红期限:每年12月31日前。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乙方自合同签订 15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障金 / 元,用于支付乙方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乙方擅自改变荒山用途的处罚金和乙方对荒山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租赁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返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荒山经营权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荒山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经营权转让(租赁)荒山,制止乙方损坏荒山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转让荒山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荒山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荒山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荒山土地,不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开展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不得给荒山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经营权转让期间荒山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土地、不得以经营权转让的荒山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等。

7、租赁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经营权转让(租赁)荒山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该荒山的经营权,乙方应清理承包荒山上的所建设施,将土地整平后交给甲方,如甲方提出要求保留设施的除外。乙方如需继续经营,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但需按照当时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政策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荒山经营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家庭承包期限,超过的时间无效。

(四)承包范围内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另行协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5、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荒山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荒山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荒山的;

2、借荒山经营权转让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的;

3、在基本农田上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行为的;

4、破坏、污染、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的;

5、逾期未进行分红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荒山或以经营权转让荒山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的;

7、经营状况显著恶化,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分红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 0.1%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分红费用的 0.1%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荒山,改变荒山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荒山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八条、其他约定

1、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如两年内乙方荒山未开发,甲方有权干涉协商转让权,乙方在开发过程中不能损毁原有松树。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2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经营权转让(租赁)荒山所在地的农村荒山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 (是或否)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经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俩份,农村荒山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出让方(盖章): 受让方(盖章):**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签章):

2023年3月1日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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