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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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2多篇

巴塞尔协议2范文 篇一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监管;商业银行

一、引言

从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第一部《巴塞尔协议》正式版本以来,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地补充修改完善,这部协议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普遍遵守的准则。发展到到今天,这部协议已经颁布了三个版本,而这三份协议也分别代表了第一、二、三代资本监管的发展。本文将跟随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历程,对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进行研究,以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提供参考。

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总结国际银行业对于资本监管的变迁,旨在分析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以能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做出部分参考。

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资本和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创新发展的初期,对于银行的资本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完全凭借主观意识判断各银行的资本水平。1974年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倒闭促使了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签订并公布了《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由四部分组成:资本的构成、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标准化比例的目标、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并把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这一协议确立了国际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明确了银行资本的构成,根据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资产和表外业务项目确立不同的风险权数,规定了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把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规定为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

巴塞尔协议Ⅰ首次确立了资本的构成,将资本和风险联系起来,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这样建立起资本和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协议将不同风险资产配以不同的风险权重,使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用充足的资本来确保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巴塞尔协议Ⅰ本着稳健和充足的理念对全球银行的资本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开端作用。

(二)2004年巴塞尔协议Ⅱ:风险资产和全面风险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与日俱进,国际银行监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只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其他风险的巴塞尔协议Ⅰ无法有效约束资本套利等问题,而且在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比率基本正常的情况下,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主的金融市场风险频频发生,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已经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其中,新资本协议仍然将最低资本要求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中心因素,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资本构成)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对风险资产界定修改,分母由原来的单纯反映信用风险的加权资产加上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而且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纳入资本监管,是希望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措施确保商业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过程,并鼓励市场纪律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旨在保证良好的市场纪律同时加入监管部门的监管,以三大支柱共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巴塞尔协议Ⅱ在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确立了新的资本框架,在资本约束原则不变的条件下,扩大了资本计算中对风险资产的覆盖,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即是它的核心思想,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提高风险计量的准确度,它修改了巴塞尔协议Ⅰ中只考虑信用风险的不足,而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纳入了风险资产的计量。巴塞尔协议Ⅱ通过三大支柱提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一方面采用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来提高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并为此也提供了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三种方法来衡量操作风险。这些新方法使得对银行风险资产的评估更有意义。它强调的是对分母――风险资产的计量,除去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外,加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和安全

进入21世纪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金融衍生品的多样化也使得银行资本监管的难度加大。2007年开始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暴露出许多银行业监管体系中的不足。因此2010年9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上,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们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这意味着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诞生。

巴塞尔协议Ⅲ对之前协议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原来的4%提高到6%;同时要求银行建立不低于2.5%的资本留存缓冲资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同时引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流动性监管指标,系统重要性银行必须有1%的附加资本,从而降低大而不倒带来的道德风险,用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流动性风险状况监管与银行相匹配的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从而来提高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新的现实经济背景的条件下借鉴巴塞尔协议Ⅱ的核心思想,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又做了一次完善。规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原来的2%提高到4.5%,并且要求商业银行持有2.5%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这使得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达到了7%。重新界定监管资本,大大提升了核心资本要求,原来的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对资本扣减要求进一步严格,全部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无论是从宏观审慎方面还是从微观审慎方面,银行的资本要求都被大大提高。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思想是对分子――资本的计量,诸多资本条款都是要求增加资本,这也反映了在经历了从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对资本监管的又一次加强。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产物,反映了国际银行组织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银行活动的更高资本要求,它强调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以确保银行在最低资本监管的基础上提高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结束语

三代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所带来的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是本次课题重点研究的对象,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它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监管措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理念的发展尽数体现在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之中,它的每一次修改和补充都是根据当时的国际金融环境进行的,因此它一直都是国际银行业共同遵守的资本监管国际准则,对各国的监管部门来说,银行业的资本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资本是银行及其稀缺又珍贵的资源,所以在未来的发展中银行的资本势必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尤其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增强资本质量,进行有效的资本补充,以在日益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中保持良好的竞争力,这都是需要我国的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共同思考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梅良勇,刘勇。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

[3]杜婷。巴塞尔协议Ⅲ政策影响研究[J].金融发展评论,2011

[4]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近进展及其影响初探[J].国际金融研究, 2011(3)

[5]宁敏。“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J].开放导报,2012(2)

[6] 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2)

[7]宁敏。巴塞尔协议Ⅲ的变革及其影响分析[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6(3)

巴塞尔协议2范文 篇二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风险管理 内部评级法

从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即《旧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变得更加严格和全面。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我国政府已经承诺于2010年从国有大银行开始逐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迟于2013年中国银行业将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资产质量。

一、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1.1988年《旧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跨国金融机构层出不穷,金融国际化突显,促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1974 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更是令整个国际金融界震惊。加强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促进各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十国集团”为首的央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的巴塞尔开会,并建立了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

通过对1975年9月制定的“神圣公约”和1983年5月通过的《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修改,巴塞尔委员会采纳了英美监管当局关于统一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建议, 于1988 年7 月通过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旧巴塞尔协议》。

《旧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它的出台标志着西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完善与统一。

2.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末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旧巴塞尔协议》的缺陷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 年6 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 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管理。重新确立了资本的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新资本协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把风险管理由原来只注重的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风险的计量方法上考虑到不同银行的发展层次,推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调高了风险的敏感系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结构如图。

3.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基于以上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 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提高公允价值的评估。2008 年6 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与欧美等国际先进的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所以风险管理技术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近些年的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不彻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过分依赖于资本的外部注入。部分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还停留于依靠过去经验,由部门领导讨论定价的问题。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起了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但是由于刚刚起步,在风险控制上缺乏经验。

第二,我国风险管理缺乏科学性。国际先进风险管理工具的科学性是建立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起步较晚,数据极为匮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倡导的内部评级法,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实施。

第三,我国缺乏权威公正的外部评级机构。欧美等先进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风险管理,都主要参考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而我国的评级机构多是政府指定,评级也缺乏公正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一,积极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次贷危机,许多研究发现,凡是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这充分说明了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新协议推行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全面考察。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机构,创建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应制定政策,准确定位董事会、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确保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监察的等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创建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三,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我国的风险管理人才缺乏,我国商业银行要吸收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建立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管理队伍,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2范文 篇三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市场纪律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月6日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巴塞尔资本协议全称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对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都适用。巴塞尔资本协议有以下几个发展历程:

(一)第一份巴塞尔协议。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国际清算银行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问题产生了关注,进而于1975年提出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这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国际商业银行第一次制定的监管协议。该协议把维持现金流的能力和还款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指标,并明确了各主体对国际监管应承担的责任。

(二)对第一份巴塞尔协议的修订。每个国家的监管标准都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监管责任的划分也存在争议,这些都说明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存在不足。1983年,巴塞尔委员对巴塞尔协议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每一家海外银行都要接受监管;第二,每种监管都要适度。其实这两个协议没有太大差异,都把股权原则、母国的监督当作重点,把市场原则、东道国的监督当作补充。这两个协议共同的缺点是提出的监管标准和职责的分配比较抽象,监管标准不具有可行性。

(三)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在对资本进行分类、确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标准比例、过渡时期的安排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具有实质性的发展。其中,将资本分为核心与附属资本两大类,按0%、20%、50%、100%这四个风险档次将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进行分类,银行资本充足率即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首先,银行风险管理标准在全球获得了统一;其次,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得到了重视,使银行经营从注重资产数量转向注重资产质量;最后,突出强调了信用风险。

(四)巴塞尔协议Ⅱ。随着跨国银行数量增多,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因此银行规避管制的动力增加。《巴塞尔协议Ⅱ》对银行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巴塞尔协议Ⅱ》最具有开拓性的是提出了三大要求,被称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及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

其中,最低资本金要求包括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三级资本。同时,认为银行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衡量风险的方法有标准法、内部评级法、VaR模型等。监管当局的监管是指不仅监管机构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银行自身也应对内部的风险进行评估。各国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指标,让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市场约束是指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要求银行进行信息披露。

(五)巴塞尔协议Ⅲ。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巴塞尔协议Ⅱ》的不足显露出来。因此,2010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该协议提高了最低资本要求,增加了杠杆率、流动性比率,要求增加信息披露。

二、巴塞尔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银行风险监管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

1、聘请外部机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评级将产生一系列问题。虽然风险衡量方法中最好的是标准法。但是外部评级机构将对标准法的实施产生不良影响,因为客户可以凭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评级机构并付费,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客户并盈利,将有动机使评级对象获得比自身信用等级高的评级。这种评级是虚假的,不诚实的。为了阻止评级机构为了获得利益提供虚假的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同时可以监督不同的评级结果,当发现虚假结果时,应当对其严厉惩处。

2、改变监管方式将产生一系列问题。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监管当局要有方法与技术来监督繁杂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准确判断各种方法的优点与缺点。监管当局要在控制风险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使银行的竞争力获得提高。在合理的情况下使用监管方法,使风险可控。内部评级法的使用改变了监管方式,监管将不局限于合规性监管,更强调风险性监管。

(二)银行风险监管受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影响。银行业的风险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来控制和规避,所以第二支柱的提出能提高银行从事存贷款业务的谨慎性,提高银行系统稳定性。但是,监管当局在进行监督时也面临一些问题。首先,应完善监管程序,虽然银行管理部门最了解自身的风险,但其自我监管很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冲突,内部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当局要完善监管程序,其作为第三方应有效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其次,避免监管当局“寻租”。当把监管看成一种商品时,监管当局作为监管的提供者,为了获得利益,其寻租动力也会增加,权力如果不受约束,将导致腐败。因此,监管当局要加强自身监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外部加强对其的监督。

(三)银行风险监管受到市场纪律的影响。巴塞尔协议要求增强信息透明度。其重要性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从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避免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对委托人不利的决策,缓解了“委托问题”;(2)信息披露可以对管理层产生警示作用,使其减少冒险行为。在风险发生前就及时发现,而不是等到风险发生后补救,从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3)信息披露将引起社会公共对银行进行监督,从而减少道德风险。社会公众将对银行及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错误行为,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银行、社会公众、监管当局互相监督,相互制约。

三、商业银行更好地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建议

(一)全面u估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不足就是“顺周期效应”,即在经济繁荣复苏时,银行业有较好的资本充足率,现金流充足,面临的资产风险较小。但当经济衰退萧条时,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将不断降低,资产流动性不足,风险增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因此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可能高于按照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所以我国监管机构应从整个经济周期计算监管指标,还可以采取VaR测试等手段,把监管指标受到周期效应的不良作用降到最低。

(二)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动态拨备制度在对未来经济情况预测基础上,使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阶段多计提拨备,经济下行阶段少计提拨备。比如西班牙的商业银行为了评估潜在的信用风险,进行事前估计,除了要求计提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还要求计提统计准备金。在经济上行阶段,贷款状况良好,商业银行计提统计准备金,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高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而当经济处于下行阶段时,银行资产状况变差,采用统计准备金弥补损失,因为潜在的信用风险损失低于基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我们可以向西班牙借鉴经验,采取动态拨备制度使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减少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可以在刚开始的时候建立统一的计提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经验来灵活决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打造良好基础,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内容和方法。因此,我国银行业为了更好地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应先落实《巴塞尔协议Ⅱ》。加强风险识别能力,完善风险管理,提高信息透明度,建立一个全面的风险监督系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应对经济全球化进程,增强在全球的竞争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曹清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D].上海:复旦大学,2011.

[2]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7.

巴塞尔协议2范文 篇四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10-0096-02

作者简介:陈磊(1984-),女,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管理。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提高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及永久优先股)从现行的2%提高至4.5%,而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维持不变。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将分阶段逐步执行,至2013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5%;至2015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

(二)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金,其构成是扣减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的目的是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危机时有足够的资金承担亏损,缓冲资本金压力,同时,资本留存缓冲金也将限制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回购股份,发放红利、奖金等行为。

(三)提出反周期缓冲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为保证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是基于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反周期缓冲金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对经济运行及银行经营情况的判断,要求商业银行增加0~2.5%的缓冲金,持有形式为普通股等一级核心资本。

(四)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简单、透明、不基于风险的杠杆比率作为对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要求的可靠补充,并要求各国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测试暂定为3%的一级资本杠杆比率的有效性,依据测试结果将进行调整,于2018年正式纳入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框架。

(五)加强流动性监管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监管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率(NSFR)两个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旨在保证商业银行在监管者设定的流动性压力下,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短期(30个日历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净稳定融资率的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一年以上资产的流动性特征设定一个最低的可接受的稳定融资金额,以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进行中、长期融资,净稳定融资率应大于100%。

(六)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额外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1%~2.5%附加资本要求,降低此类业务规模大、复杂度高的银行发生严重事件或经营失败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及有效控制这些银行“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评估指标包括全球活跃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五项。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已在全球范围内选定12个国家29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中国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入选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商业银行,同时也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中唯一入选的银行。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要求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目前,中国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10.5%。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截至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71%,同比上升了0.5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24%,同比上升0.16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综合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较高,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短期内该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二)《巴塞尔协议Ⅲ》缓冲金要求将挤压商业银行利润同时促进其稳定经营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金以及0~2.5%的反周期缓冲金。目前,我国监管机构没有明确提出缓冲金要求,未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将需要提取这两种缓冲金,利润也将相应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与此同时,提取缓冲金将提升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促使商业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持续、稳定经营。

(三)《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用于支持资产业务发展的资金必然相对减少。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改变单纯追求业务规模及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细分市场和客户,争取以有限的资本投入获取较高的回报;加强产品研究与创新,进一步提高轻资本占用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占比;以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为综合效益的考核指标,增加对风险因素的考量等。总之,《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巴塞尔协议Ⅲ将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监管、流动性监管、缓冲金要求以及风险治理架构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监管改革方案,并要求成员国在两年内制定相关指引,2013年1月1日开始具体实施,2019年1月1日全面达到标准。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在国内推进并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标准,于2011年4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标准。总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银监会相应提出的实施指导意见给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合规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也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精细化程度,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专业化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转型和策略型管理理念,实现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一体化,全面提升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EB/OL]..

[3]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OL],20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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