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共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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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共用合同

铁路专用线共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铁集团的相关规定,为加强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甲、乙、丙各方就专用线共用事宜,本着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专用线共用范围

乙方与甲方(车站名称)接轨的 (专用线名称)。

第二条专用线共用内容

(一)丙方使用乙方专用线装卸车,甲方组织运输,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办理。

(二)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使用乙方专用线装卸车的货物品名及运量如下表:

共用单位名称

发送

到达

货物品名

运量(吨)

货物品名

运量(吨)

第三条专用线使用费

专用线使用费乙方和丙方按当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办理,具体费用按照该标准另行商定。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凭《货车调送通知单》和货车现状与乙方办理共用到发货物、车辆及货车用具的交接。

(二)甲方应严格执行运输计划,保证按日计划调配车辆。对无共用合同企业的车辆不得送车。

(三)甲方有责任对乙、丙方做好货物运输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凭货物运单和货物现状与丙方办理货物交接。因乙方责任发生货损货差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接卸或发送签订共用合同以外单位的货物。

(三)对卸下的货物乙方应妥善保管,及时通知丙方领取。

第六条丙方权利义务

(一)丙方全权委托乙方按其与铁路车站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合同办理丙方发送及到达(以下简称发到)货物的有关事宜(委托书除交甲方车站一份外,另在本合同后附一份),丙方承认并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专用线运输合同。

(二)丙方在乙方专用线取送货物时应听从乙方人员的指挥、管理,遵守乙方的有关规定;丙方在共用专用线办理发到的货物品名不得超出乙方专用线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中公布的品名范围。丙方发送货物时,应按乙方指定的货位备货,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发到其他单位的货物。

(三)丙方应均衡组织货物发到,因丙方责任造成货车积压,甲方有权调整装卸车作业地点。丙方接到乙方货到通知应及时将货搬出,不得因无订货合同或其它原因拒领货物,对到达货物经催领,丙方超过催领通知规定时间而不领取时,乙方出具证明,由甲方按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后果由丙方承担。

(四)丙方应及时向乙方交纳各项费用,乙方不得违反规定或约定乱收费。如有需向甲方交纳的费用,丙方应于当日内向甲方支付。

(五)丙方在合同履行中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合理工作建议,乙方应及时回复处理。

第七条履行期限

自2022年月日至2022年12 月31 日止。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各方协商续签协议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各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信守承诺。造成违约的,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铁路行业规定,对乙方设备、设施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丙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其他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各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其他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其他方要求或在各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其他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各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各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他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甲乙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其他方,被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被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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