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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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本人(即“授权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授权期限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2.本人(即“授权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行在授权期限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征信机构查询、使用、打印、保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以用于:

□贷款审批(一般用于审核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贷款申请,含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 □贷后管理(一般用于对已审核或发放过且未结束的个人授信业务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担保资格审查(一般用于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 □信用卡审批□法人代表、负责人、高管等资信审查(一般用于受理法人的授信业务或法人作为担保人时,审核法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的信用状况) □客户准入资格审查(一般用于审核个人支票业务) □资信审查(一般用于审核配偶或家庭成员信用状况) □特约商户实名审查(一般用于对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

3.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期起至本人在贵行办理前述业务所涉及的授信业务履行完毕或终止之日止。

4.若被授权人超出授权范围违法查询和使用授权人的信用信息,被授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5.授权人同意,即使前述事宜下的业务未获批准,被授权人仍可继续保留本授权书、授权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人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申请书或其他基础资料。

6.本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书的内容及所有声明,尤其是黑体字条款,本授权书下的授权是本人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授权。

授权人(本人签字):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日期: 年 月日

授权业务网点(部门)经办人(签字): 授权业务网点(部门)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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