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干部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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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干部考察材料
第一篇: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第二篇: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第三篇:参公案例第四篇:参公个人总结第五篇:杭州参公更多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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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

军转干部安置必看:公务员、参公、事业编的区别

近日,有几个转友给我发信息私聊,对公务员、参公、事业编三者之间的区别不甚明白。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给大家仔细分析解答。如有不同意见,可交流谈论。 o

第二篇: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参公性质,参公的前途和参公的待遇问题

事业单位大体可以分为"参公(即参照公务员)"、"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知情人士透露说,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1、所谓参公,全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该编制为事业编无疑,但是根据《公务员法》,此事业编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参公事业编参照公务员管理,即所有待遇与公务员完全一致。(调任、转任、退休等等)不放心的同志们可以关注机关选调公告,所有参公编均可以自由参与选调,去行政编的行政单位或者同样参公的参公单位皆可。

2、参公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但是内部工作人员性质是公务员(广义上),(广义上)公务员目前分三类:行政编、党群机构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编制、参公编。严格来说,参公编是属于事业编的工作人员(广义的公务员)。法律上严格规定的公务员,只包括行政编、党群编,参照单位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公务员,但是根据目前的包括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关于待遇问题的法律法规,公务员与参照管理工作人员,是并列并行关系,地位待遇等同

3、参公单位分类,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这其中还包括了社会团体与人民群体,所以,残联、工商联等单位同样可以参公,但是因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颁布,法规由国务院、省级人大颁布,真正符合两项授权的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数量有限。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半公益性事业单位,比如教师、医生、部分公益职能事业单位等。事业编与参公编不一样,

事业单位不能调动到参公单位、行政单位。

4、参公进程目前仍在进行中,很多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会加入到参公序列,比如基层国土所、规划局、执法局、监狱、车管所都已加入参公行列,未来港航局等单位还会继续加入,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5、参公编出现的原因,本质上来源于国家对行政编严格控制,但是因为编制的不足,造成的变通的手法,改革的趋势应该是逐渐把参公编转为行政编。行政编这种控制做法,由于参公的出现,已经变为一种尴尬。

6、部分同志担心参公的前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牛吧?黄河水利管委会、长江水利管委会‘。。。。牛吧?他们都是参照管理单位。天塌了个高的顶着,我们杞人忧天些啥啊!!!

严格来说,能参公的单位,都是强势单位,不强势,怎么能参公啊!!

第三篇:参公案例

关于不具备 “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公”问题的

质疑

我们是安徽省副厅级全额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通过组织培养和自身不断地学习及努力,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通过干部任免程序或技术职称评聘程序,在单位上公开竞聘走上了领导岗位或技术岗位,且聘任至今。现在,把我们不纳入“参公”对象,我们深感不解、不公!!现就事业单位“参公”政策提出如下几点质

疑和建议。

1、 质疑 “参公”标准不一致

目前,由于国家人事部对“参公”人员认定标准不明确,导致各省市“参公”实施办法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网上公布的山东、浙江、重庆、黑龙江、广东等省、市的“参公实施办法”,将我们前面所列两种情形的人员纳入了“参公”范畴,没有规定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能“参公”。 全国“参公”事业单位都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为何会各省、市制定的“参公”政策、标

准却不统一?

2、 质疑人事部门对《公务员法》中“工勤人员”的理解

参公”政策制定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其第106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仔细查阅《公务员法》释义,“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司机等,因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并且以后可能要进行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因此他们不应“参公”,这是合理的。在《公务员法》106条中的“工勤人员”是以岗位角色为认定标准的,并不是以人事档案中工人身份为认定依据。浙江、山东、江西、重庆、黑龙江等省、市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而四川、广西、安徽等省的“参公实施办法”,则按人事档案中的干部和工人来划分,把所有是“工人”身份的,不论你是管理者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匀视为“工勤人员”,这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与

《公务员法》相悖。

《公务员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打破身份限制,择优录用”,只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无论是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等都可以通过相应的考试程序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试行聘任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干部工人身份界线,统称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三大类。事实上,《公务员法》及其一系列配套法规和规章,都没有提及“参公”必须是“国家干部”。再结合与事业单位相关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可知第106条所说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明显是指事业单

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 质疑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连续性

自2014年全国进行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已经打破了干部和工人身份界限,通过改革“国家干部”和“工人”这一身份定义已经退出了已改革的事业单位的历史舞台。而我们单位于2014年以来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就已经完成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了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过度(详见《在省水文局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纪冰?2014.3.2)。现在进行的“参公”,又重新把“国家干部”身份作为“参公”的基本条件和门槛,实行“以身份为纲”的政策,是人为设置障碍,没能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和与时俱进性,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践行和落实,这是开历史倒车!将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

4、 建议

坚持以人为本,将涉及每一名职工切身利益事作好,使他们能看到自己的前途和希望,以保持单位稳定,事业发展。建议积极反映,建立省局直属事业基层单位,有利于实现职工‘参公’、‘工勤’‘事业’选择,实现平稳过度。如果不能这

样,建议此事宁可缓办,也不要急于求成。

第四篇:参公个人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自2014年参加工作至今,我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下不管是在什么岗位上,本人都一直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保持“谦虚、务实、律己、向上”的态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每一个位置上每一项工作中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现将多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参加工作以来始终把学习摆在首位,在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提升政治品质和道德素养,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时时关注社保最近动态,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积累,努力使自己成为业务能手。

二、勤快细致,踏实肯干,按时有序地完成工作

社保是一个繁忙的单位,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窗口,不管时间多紧、条件多苦,我都会坚持把事情做好、做实。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平时主动分担临时任务和单位的其他工作,主动利用中午和晚上的休息时间以及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中注重深入实际,不敷衍、不盲从,事事从大局考虑,从实际出发,减少失误。对各种档案资料做到了及时归档、资料完整、顺序整齐、查找方便,不留下后遗症。

三、团结互助,开拓创新,干出成绩

社保工作不但需要全局各科室的帮助,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每时每刻,不管是对办事人员还是对同事多能发挥团结互助精神。不管工作多繁忙,都不忘与同事交流探讨工作,协助科长指导和管理科室人员,发挥科室人员特长,制定的新工作思路。平时不忘积极组织宣传活动和创新工作方法,2014年成功举办了《社保法》知识竞赛,在工伤股工作时,自主研制 1

出了一套外部多单位同时导入参保名单的办法,还重新设计了工伤结算待遇表, 实现了直接快速连续打印功能;在综合参保科工作时,改变了人员参保明细表,提议并推动开通了自动语音咨询热线,提出了建立社保短信服务平台,短信对账,社保视屏课程服务等很多意见,因此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四、以服务促社保,让民众得实惠

从普通的办事员到副科长,我始终牢记着社保人的责任,始终坚守着“以服务促社保,让民众得实惠”的信念,始终奋斗在工作最前沿,始终以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单位形象为已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诚相待,热情服务,让群众满意而归。

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品行端正

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清正廉洁,从不接受群众馈赠,为人诚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从不参加参加不良组织活动,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始终不忘树立模仿榜样。

回顾这些年来的工作,自己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这些还要归功于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及科室同志的热心帮助,在今后的工作中还应该进一步加强学习,积极思考,使自己的工作和思想再上一个新台阶!

耿吉伟

玉环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

第五篇:杭州参公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4-09-01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杭城法〔2014〕82 号 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同意杭州市城市管理系统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批复》(浙人函〔2014〕125 号),我局所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 大队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 心),已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杭州市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委 办发〔2014〕66 号)规定及市人事局制定的《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执 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就局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局直属执法机构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领导, 确保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在局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成立 领导小组。组长陈祥荣,副组长顾红庆、宋德成、赵清平,成员为宋晓青、金远 标、俞忠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治处,负责日常工作。宋晓青兼任办 公室主任,洪冠宇、何国辉任副主任,徐培珍、周辉、楼文晓、赵斌为办公室成 员。直属大队及受理中心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在局组织学习动员的基础 上,进一步组织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公务员法及参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策规定、细化工作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按照 局的统一部署,有计划、积极稳慎地开展参照管理工作。 二、参照管理的范围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范围、对象 局直属大队、受理指挥中心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14 年 6 月 30 日),男 55 周岁、女 50 周岁 以下; 3、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 3 年以上或具有 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 3 年以上, 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 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工作人员进入单位截止时间按浙委办〔2014〕13 号、市委办发〔2014〕66 号和 杭人计〔2014〕510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施参照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一)职位分类 各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

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相应职位(岗位)。职位(岗位)数不得超过编制 数。并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编制职位说明书,作为人员选配、录用、考核、 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参照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发〔2014〕9 号文件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14〕74 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作人 员的登记。现有工作人员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下三种方法确定登记 对象: 1、符合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 (杭 人公〔2014〕77 号文转发)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管理权限办 理调任手续后予以登记; 2、原为公务员身份,现在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 条规定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3、其他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的人员应通过考试考察合格,再进行人员登记。 登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直属大队和受理指挥中心填写 《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附表 2),同时做好登记数据录入工作,报市人事局 审核、审批。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在核定的职数 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本文 来自本站:)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 人员。 (四)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并进行工资套改。由事业单位岗位薪级 工资套改为公务员的职级工资,具体按照 2014 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的规定和交流调动人员的工资政策实施套改。 四、组织考试考察 (一)资格审查和公示 列入考试考察对象的人员,由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附表 3),并将有关资格审查材料于 9 月 5 日 上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由政治处 按照规定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 5 天,公示内容为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学位、 现工作岗位、职务(职称)、任现职或从事现岗位工作时间、近两年年度考核结 果等情况,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二)报送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 由政治处将符合参照管理资格条件人员的审查材料报市人事局复 核。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应准备、提交以下材料: 1、资格审查和公示情况报告文件;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情况汇总表》(附表 4);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 5),在该表“备注 栏”分别按照调任人员、原公务员身份人员、列入考试

试考察对象人员予以说明;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 5、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上报材料时, 应将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人员的材料和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一并 上报。上报调任人员材料须附本人身份证、事业单位任职文件、体检表、学历学 位证书等; 上报原公务员身份人员材料须附原公务员身份的过渡审批表或录用审 批表(复印件)等。经市人事局审核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上报材料请于 9 月 12 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考试

经审(复)核符合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 科目一门,满分为 100 分。考试方法为笔试闭卷。考试内容为政治时事、公共事 务管理、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 本单位业务工作知识及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等。 考试的具体时间和考务事项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划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人员,由领导 小组办公室会同直属大队及受理指挥中心组织体检和考察。体检参照《公务员录 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由直属大队、 受理指挥中心提供考核鉴定材料, 作出是否合格等综合评定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 公室进行审核。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在编制限额内予以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 记对象按市委办发〔2014〕66 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截至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2014 年 6 月 30 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 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含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或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 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不愿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由本人自己联 系落实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 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 变, 以后增加离退休费, 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 (二)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暂缓登记期间模拟套改机关工资 标准,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三)其他未列入参照管理的人员,按局党委决定组织分流。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抓好方案的贯彻落实, 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稳慎地推进参照管理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2、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对参照管理工作、执行公 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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