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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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票据管理制度 篇一

票据管理制度

一、发票管理

(一)申领

1、由申请人在《零星开票通知单》中详细填写部门名称、申请日期、合同号(右上角填写)、企业全称、广告刊登媒体或网刊全称、业务发生具体日期、开票金额、业务性质(广告或信息)、申请人姓名等,交部门总监审批、会计审核后开具。

2、若零星开票通知单中企业名称与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业务员需持有双方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部门总监签字认可),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3、杜绝开无企业名称发票。

4、杜绝开企业名称不全发票:任何人无权把企业名称缩减至2-3个字。

5、若业务实际发生与合同不符,业务员需持有企业的附加合同或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开票。

6、丢失发票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负,在对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标明发票号及金额并加盖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业务人员因丢失发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发票时,需有书面申请并由各部门总监签字,财务人员对于借出发票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取回。

7、发票复印件盖章需由部门总监、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

8、开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均应取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二)具体规定

1、已提供劳务并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凭行政中心盖章认可的合同及零星开票通知单或有企业盖章认可的广告认定单,以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2、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但又未收款的,业务员根据部门总监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由部门总监审核总经理签字,方可开具发票。若此项合同终止又收不回原发票视同未回款处理。

3、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且已收款的,业务员可凭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4、已提供劳务,但未签订合同且已收回款的,业务员根据运营中心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5、未提供劳务且未签订合同的,禁止开发票。特殊情况如预收款项等,须部门总监专门说明。

(三)回收

1、当天领出发票,已收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款项交到公司出纳处,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当天未能收回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所领发票交还公司财务统一保管;客户因特殊原因需先将发票留下后再结款项的,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领票人必须要求客户签收条经本部门总监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所开发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领票人必须持客户签收并加盖客户公司公章的收条经部门总监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违反此项,每次扣款200元直至开除。

2、凡将所开发票重新更改、退票(换名称或换金额),必须写明原因并经部门总监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换。

(四)填写 公司统计(或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零星开票申请单》按照发票顺序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五)监督

会计(统计、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天的 “支票回收单”核对每张发票(每笔业务发生额)的回款情况,对所开出发票(所发生业务)进行监督。

(六)内容不符时的处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称与业务人员所报客户名称或所申请发票名称不符时,业务人员必须同时上交由付款方加盖财务章的付款说明交财务备案。如无说明,财务先扣留支票,要求业务人员补交说明,如到截止日期仍无说明,按未回款处理。

二、收据管理

1、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2、收据、发票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先将收据退回后再补开发票。

3、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财务部负全责。

三、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

3、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加盖有“支票收讫”章的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单》,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由经办人、部门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四、票据管理原则

1、加强票据管理,杜绝单据遗失现象。谁遗失谁负责,罚遗失者每张单据金额的10%,直接从报销金额中扣除(即实报金额为应报金额的90%)。

2、财务有权拒绝持非正式票据报销。

五、附则

1、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予以实施。

2、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修改。

3、本制度解释权归XXXX有限公司,如有不明事项,请向公司行政部或人力资源部咨询。

5、本制度于年月日开始正式实施。

票据管理制度 篇二

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财务票据的使用、保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中所指的票据包括:支票、发票和汇票。

一、支票管理制度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普通支票既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用于支取现金。

(一)、支票申购:在支票的申购凭证上填写单位的名称、帐号、所购买支票的类型和数量,盖上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在申购人栏签上你的名字,填上身份证号码,交给银行职员办理即可(需出示身份证办理的);支票由出纳员负责购买、保管,支票密码要与支票分开存放。印鉴章由会计保管,实行严格分工和把关制度。

(二)、支票的填写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伯、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禀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三)、支票的使用

1、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使用申请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员负责签发

2、出纳员要在支票上写清日期、用途、密码及规定限额。会计负责加盖印鉴,严禁签发空白支票。领用支票要填写《支票使用登记簿》

3、支票领用人要在七天内(逢双休日后错二天)及时持发票报销,发票签章要齐全,并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填清注销日期

4、外单位交来的支票,出纳员应及时送交银行,不得挪用、转让

5、签发转帐支票事先不能确定交易金额的,须在支票上填好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款项用途,规定限额

(四)、支票的废弃处理:对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年终时装订成册,与票据一并保存

(五)、支票的保管:空白支票应由公司指定专人保管

(六)支票的使用控制

1、要使用转账支票的部门首先填写由财务处印制的转帐支票借据,按有关审批程序签批:即1000元(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签批。1000-2000元(含)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批。2000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批

2、财务处负责管理支票人员按审批后的转帐支票借据填写转帐支票

3、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填好后交由印鉴专管人员审查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七)、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支票购入使用及结存情况,并出个书面报告

二、发票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用;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一)、发票的申购:

1、普通发票领购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

初次购买应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办理流程

(1)纳税人将应提交的材料交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进行初核;(2)发票管理窗口初核签字后报分管发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确定 ;(3)发票管理窗口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进行票种核定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1)、公司应指定专人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专管员必须具备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企业的在职的正式职工,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记录•(2)、发票专管员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经国税局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领取《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离职后,公司收回《资格证书》,并于五日内向国税机关申报缴销,更换人员须经国税机关同意,重新培训后领取新《资格证书》

(3)、新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销货单位栏加盖蓝色戳记,并登记专用发票有关台帐或输入微机管理,领购发票应配有专车以保证发票领购的安全性

(三)、发票的填写

1、普通发票的填写

(1)填写客户名称时必须写全称,不能简写

(2)填写开票日期,必须是经济业务活动发生的实际日期,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要做到当天开取

(3)填写货物名称或收入(收费)项目,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名称或劳务名称应逐项如实填写,不得需开或改变内容

(4)填写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时,必须按实际或标准填写(5)大小写金额数字的填写规范。首先必须同时填写大小写金额,不能只写大写,不写小写;也不能只写小写,不写大写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1)字迹要清楚

(2)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未索取而成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一致(5)各项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得用其他章戳代替,发票专用章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及“发票专用章”字样

(8)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9)购货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

(10)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的有关规定

(11)需要开具销货清单的必须是税务局所制的清单,必须有“税务局印制”字样

(四)发票的使用

1、发票购回后先由会计建立发票登记薄,出纳按收据顺序号以本为单位分别登记《票据领用明细表》,并根据发票的使用情况及预留收据数量提前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出纳领用发票时应检查发票号码是否连续,各联次是否齐全,检查无误后报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在发票联上加盖财务章,填写《票据领用明细表》,领取发票

2、对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经济业务,要填写发票启用审批单,经总经理签字后出纳方能使用

3、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发票外出

4、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5、不得开具伪造专用发票

6、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五)、发票的废弃处理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发票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出入国境。

(六)、发票的保管

发票保管包括空白发票和发票存根两个方面的内容。纳税人购领回的空白发票以下个月或一个季度的用量为宜,需用时,向税务机关验旧领新。对购领回的发票要设专柜,指定专人进行管理,以确保发票安全。领用空白发票,律由发票管理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要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凡领用发票,先要由领用人员提出申请,经发票管理部门同意,由领用人员盖章,并注明发票种类、数量、号码等。

已使用过的发票的存根,应妥善保管,时间为5年。在保管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销毁。还须设专柜,分期、分种类放置,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存根。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视同现金、支票一样保管,专用发票必须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应保证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六防措施

2、如果发生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应于发现当日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同时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

(七)发票的使用限制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9)、专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经营场所所在地开具,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定区域以外携带、邮寄、运输专用发票

三、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 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为企业法人、公司、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者银行的汇票

(一)、汇票的办理办法

1、银行汇票办理方法

(1)、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或 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 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认真审核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 载的内容是否-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山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 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商业汇票办理办法

存款人领购商业汇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汇票的使用

1、银行汇票的使用

(1)、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估算金额为准(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4)、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2、商业汇票的使用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三)、汇票的填写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四)、汇票的保管

银行汇票及商业汇票是由会计保管的一种票据(五)、汇票的使用控制

(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3)、我国目前使用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所采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应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4)、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远均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5)、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的计生机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银行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商业汇票的票款结算一般采用委托收款方式。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施工企业日常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财务的领导,理顺公司本部与工程项目部的财务关系,明确其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根据公司建立“大财务”的基本思路,特制定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工程项目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财务机构设置:

(一)公司设财务部,负责全公司财务工作管控;

(二)各工程项目部设相应财务机构,负责所在项目财务工作;

(三)各工程项目部财务机构人员由公司统一委派,并接受所在项目部行政领导和公司财务部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公司财务控制体系;

(二)负责公司本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

(三)负责公司资金调度和管理,根据需要对项目部资金进行调度;

(四)负责拟定、审核项目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公司金融风险,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六)负责拟定公司资产管理和处置办法并参与实施,审核项目部资产处置方案;

(七)负责公司税收筹划和处理工作,协助项目部处理相关税务事宜;

(八)负责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

(九)负责外派项目会计的管理,指导下属项目部的财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工程项目部财务机构管理职责:

(一)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本项目部的财务会计工作,保证完成各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根据本项目部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设立会计账薄、审核各项收支,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业务,使项目部的各种报表、帐簿、凭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四)配合审计单位做好每个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各种数据及资料;

(五)做好经济合同的财务管理,定期与供应单位,分包单位、建设单位核对往来账目,()及时、准确收支货款、工程分包款、人工费、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六)进行财产物资管理,做好财产保全工作;

(七)负责营业税及相关税费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八)及时处理财务工作相关事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

第六条工程项目部资金主要来源:

(一)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备料款及工程进度预付款;

(二)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结算款;

(三)应付未付款项;

(四)公司本部拨付及内部单位的往来资金;

(五)其它来源。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下列款项:

(一)工程用物资、设备的采购;

(二)职工工资及福利;

(三)工程人工费;

(四)缴纳税费;

(五)规定的各种应上交款项;

(六)支付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第八条工程项目部如需开设银行帐户,必须报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和总经理批准,严格按规定履行手续;同时,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纪律,建立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和保密制度。否则不得擅自开设任何形式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工程项目部的资金,由公司统一管理,其调配权属公司,工程项目部实现的合同收入结算后统一汇入公司指定帐户。资金运用要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的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条工程项目部不设立现金库,其现金支出在出纳临时结算卡(个人账户)中开支。需要用现金支付的零星支出,按实际报销金额划入出纳临时结算账户,该临时结算账户不留余额。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部要定期编制财务资金计划,实行资金按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工程支出,未经本部批准不得列支。

第四章成本与税费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费用开支标准,严格划清成本开支界限,间接费开支要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费用开支办法,并如实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物资的管理制度,做好工地余料盘点工作。采用移动平均法,购入后被领用的工具、器具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必须履行物资保管责任转移的相关手续,领用后转入工程成本,并做好物资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项目部要设置存货实物账,建立存货计量、验收、入库、出库、盘点、对账制度,账、卡、物必须相符,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处理。项目会计在月末审核库管员编制的材料购销存明细表后,再编报材料购销存汇总表送交公司财务部。存货计入成本要以出库单(领料单)和存货成本分配表为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配备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及台帐,做到帐卡相符、帐实相符。所配备的机械设备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调入的机械设备,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部对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只有使用、管理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用于抵押和经济担保。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项目一次性使用,完工后拆除的临时设施,应由项目部自行建造,其费用由项目成本负担。对于周转性费用的临时设施(如活动房屋等),其摊销费用由项目成本负担。工程完工后能及时回收保管的,按公司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十七条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由项目部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计缴。

第五章清算与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在工程完工解散之前,应对各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清算完毕。对竣工时仍清算不完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转公司继续清理。

十九条工程项目部解散时剩余财产物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自购的固定资产调公司管理,调入的固定资产移交原调出单位或调入公司,交接双方应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二)购置的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由工程部研究处理意见并办理调拨、报废、变卖等手续;

(三)剩余材料及其他物资按质论价处理,发生的损益由工程部负担;

(四)项目部对准备处理的剩余财产物资必须经过材质、技术鉴定,确定处理价格,填制鉴定清册交工程部门办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决算,协助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对该项目的财务状况、工作质量等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总结。

第二十一条对确实在短期内无法处理的遗留问题,工程部应向公司专题处理报告,经公司决定同意后转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工程项目部解散时,会计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部门。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主动接受公司财务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部主办会计应于每月21日结账,并于每月26日前回公司对账,将当月核算原始资料移交本部主管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部应于每月26日前按统一格式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工程成本明细表”、“材料收、发、存明细表”、“现金收支月报表”、“债权、债务月报表”等,并于每周末报送现金收支周报表。财务报表一经确定,不能随意修改。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部应于每季尾月末、每年12月末和工程决算后向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报表的种类与每月报送的报表种类相同)并附相应的财务说明书。说明书应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成本状况,财产物资变动,工程结算以及对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工程项目部每季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草拟,行政人力资源部、工程部、合同成本部共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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