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版规定【精品多篇】

来源:范文范 3.18W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新版规定【精品多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篇一

(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医疗补助金。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篇二

(1)本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由用人单位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职工档案,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减少受理凭证或提供盖过登记章的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已办理社保减少手续,但由于结算原因,五险库仍显示为参保状态时提供)送职工户籍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

本地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失业人员本人凭失业证、私章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办理领取手续,每月22日起失业人员可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给予保留。

办理流程 篇三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6]。

上海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篇四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4、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已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领取的情况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可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已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三)失业人员死亡后家属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死亡的除外),其家属可凭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的证明,向街道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同时,其家属还可凭符合被供养条件的证明,申请失业人员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2、给付:

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2倍给付;抚恤金以本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供养1人的,给付6个月;供养2人的,给付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的,给付12个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经批准后一次性支付。

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 篇五

(1)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劳动合同(原件)。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求职登记和培训登记。

农业银行主卡单。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寸相片两张)。

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

部队退役军人证明。

办理地点在县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2)被征地的农民: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征地农转非参保证复印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求职登记和培训登记。

农业银行主卡单。

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寸相片两张)。

办理地点在街道或镇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03

失业保险金标准及期限

失业保险金标准:各地市县级标准不同,具体标准可以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保局网站查询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3-24个月。

04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篇六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篇七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关系的迁徙有哪些情况? 篇八

(1)是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统筹。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这一单位及其职工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原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转移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是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分为两种情况:

(a)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应当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b)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迁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开具转迁证明,将所需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划转的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