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矫正教育队伍建设

来源:范文范 1.91W

试论我国矫正教育队伍建设

试论我国矫正教育队伍建设

矫正教育是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矫正教育者就是指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中的矫正教育类的专业人士,他们本着“以罪犯为对象,以改造人,挽救人为目的”的方针出发。矫正教育在改变被教育者原本的错误思想、不良心理习惯,让其错误思想转变为正确的思想、不良心理习惯转变为健康向上的心理习惯上发挥着建设是矫正教育的核心问题,队伍建设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对被矫正者的教育改造的成效,重要作用。矫正教育队伍本文就矫正教育队伍中存在的组织体制、人员素质等问题进行探讨,针对问题提出了强化“创新、队伍政治建设”两个意识,完善“考核、保障”两个机制的对策,旨在建立完善的矫正教育队伍,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做出一点贡献。

第1章前言

教育改造罪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核心。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要将惩罚性措施落实到位,体现惩罚性,更重要的是将罪犯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预防其再次犯罪。它是从“以罪犯为对象,以改造人,挽救人为目的”这个方针出发,结合生产劳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培养罪犯技能、灌输给罪犯被社会所认可的道德观念以及相应知识的活动。而所谓的矫正教育者,就是开展矫正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矫正教育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纠正其错误思想和认识,同时分阶段向被教育者教授知识技能。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与监狱矫正相对的社会化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因具有深厚的价值含蕴和巨大的优越性正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我国由于起步较晚,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现实的需要相比,社区矫正的水平与作用都存在不小的差距,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和不足亟待弥补。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在于社区矫正司法奖惩机制基本处于迷茫状态,奖惩力度过低。可以说,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建设专业化、正规化、科学化的矫正教育者队伍,克不容缓。

第2章矫正教育者队伍现状分析

现阶段,对矫正教育队伍的性质和具体组织,还存在不同认识。如胡松以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正式编制的专职矫正工作人员;第二类是起辅助作用的社会招录的社会工作者;第三类是出于良心和责任感的社会志愿者。目前,对矫正教育者队伍主要从属于对监狱矫正教育的分类,社会上的矫正教育就是监狱矫正教育的一个投影,但这会导致矫正教育产生一些不良影响。

2.1 在机制体制上不完全适应矫正工作发展的要求

当前,绝大多数的矫正机构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对矫正工作者的招录也由乡镇主导,而不是由由矫正机构自己招录,这会导致无法招录到矫正教育所切实需要的专业人员。且在活动多发期间,经镇本身经常会出现人手不足的情况,又会从朝矫正机构借调矫正工作者从事乡镇其他工作,形成矫正工作者“在编不在岗”或在编在岗却“身兼多职”的情形。此外,乡镇在未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的情况下,也经常会对矫正工作人员调配更换,这使得矫正业务工作衔接不畅。

2.2 招录人员门槛偏低

目前,矫正机构人员中除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编制的司法行政人员以外,还存在其他多种身份,但较之公务员招录,其他矫正机构人员门槛较低,如有的凭关系签订协议进入矫正机构,也有的为解决居(村) 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待遇问题而进入矫正机构。由于招录人员门槛低且随意性较大,矫正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整体偏低,难以有效适应情况矫正工作实践需求。比如,部分由下岗工人、村干部转任的矫正人员,年龄往往偏大,知识更新较慢,无法灵活运用现代多媒体系统等新型教育方式,新招聘人员则以年轻女性居多,但普遍缺少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

2.3 系统化培训少,业务能力不高

当前,矫正工作队伍往往以有大专学历的女性为主,总体上还缺乏与矫正专业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技能,而相关岗位培训师资力量明显不足,且也没有系统的岗位教材或者配套书籍。,很多矫正工作人员知识更新慢,有的对《刑法》以及与犯罪心理学等相关领域的理论不熟悉,矫正的质量有呈下降的危险,也引发了矫正对象的不满。

2.4 收入偏低,队伍流动性大

现阶段,除极少数公务员编制以外,大部分矫正工作人员都属于聘用制,有的还属于其他单位派遣、由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收入偏低,据统计,一般在1—3万元之间。显然,这不仅与相关其他行业人员的薪酬相比较低,也与矫正工作专业性不匹配。

同时,由于人员编制性质不同导致同工不同酬,很多人员心理落差较大。这导致有的人员“人在曹营心在汉”,一旦寻找到收入更高的工作岗位,就会马上要求转岗或者辞职,这也使得矫正队伍极其不稳定,十分不利于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大部分矫正人员在事业发展上欠缺明朗的职业前景,而拥有高学历人员难以长期“服役”,有的专业人员则被其他替代性行业以更高的薪酬招录离职。

2.5 身兼多职,专人不能专用

由于一般基层矫正机构都隶属于乡镇或者街道,大部分矫正工作者同时还是地方其他相关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矫正工作者身兼多职,显然不可能都圆满地完成好一项工作任务。因为,就矫正工作者所从事的现实工作来说,其与矫正工作本身关联度一般都较低,而每一项不同的工作都有其专门知识背景和专业能力要求,所谓“干一行爱一行”,也只有深入钻研所从事的专门工作,才能把本职工作做好,大包在揽显然不符合干好一项工作的基本规律。且矫正工作机构中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大部分是新招录的大学生,往往会因各种“工作需要”而被借调或抽调到乡镇其他部门,有的还直接转岗到其他岗位。总体上,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数量还远未达到司法部要求的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1∶15(的配备标准。

2.6 基础保障不到位

目前,很多矫正机构缺乏独立的办公场所,而是在乡镇人民政府等机关场所办工,虽然在基础保障如办公用电脑、打印设备、桌椅等方面能够与政府其他部门有相同配备,但大部分矫正教育者没有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且也没有统一服装等身份标识,极大影响了矫正执法的正规化。

第3章教育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3.1 矫正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3.1.1 人员编制不足,未能实现专职化

由于各个地方管理的服刑人员多少不一,而大部分地区的人均管理对象达到了1:25以上,有的甚至更多。然而,地方的矫正工作人员除从事矫正工作以外,同时还要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等具体职责,这可能导致矫正人力资源配置不足。

3.1.2 矫正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矫正工作人员一般都缺少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系统的专业培训也较少,不能长期、有效地提升矫正人员的专业水平。执法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权威性、感召力等等不足,而有的工作方式方法则较为简单,还有的仅凭感觉从事工作,没有正确的方法与步骤。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实践中很难达到针对每一个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地矫正,也难以从根本上提升服刑人员价值观,改变其错误行为,提高其重新返回社会的生活能。

3.1.3 执法队伍管理考缺乏有效激励

矫正工作的重点,在于如何有效率地管控服刑人员和预防犯罪。实践中,由于一般执法检查不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考核,部分矫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的矫正执法人员工作按部就班,存在一定工作惰性,还有的存在应付现象,矫正工作还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3.2 矫正辅助队伍存在的问题

3.2.1 招录资格偏低,培训方式不规范

举例来说,X 县招录的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其岗位是乡司法所干部,要求学历达到大专以上,但对具体专业和工作经验,则没有任何限制。这导致符合招录条件人员较多,但真正符合矫正工作实践需要的高素质人员则难以得到有效的选拔。即使如此,有的地区相关报名参加统一招录人员也还不多,表明职业的社会认同度并不高。在新任职的工作人员中,真正从事过刑事司法及相关工作的人员也几乎为零,有的对这项工作还缺乏根本的了解。随着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而矫正辅助人员由于文化水平特别是专业知识方面的限制,其在具体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上,明显与被教育者、被管理者还缺乏深入的交流沟通,有的只能与服刑人员沟通一些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话题,既并不能很好地获取相关必要信息,也难以向服刑人员传达有效的信息;年轻的矫正辅助人员虽然充满热情,但缺乏生活历练和具体工作经验,在与服刑人员交流时,感召力、亲和力也还不足。由此可见,在矫正辅助人员队伍建设方面还不够精细,距离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3.2.2 工资待遇偏低,人员流动性大

矫正辅助人员虽然按规定都缴纳“五险一金”,但剩余到手的工资较低,显得付出与回报还不成正比。据了解,由于缺少专门针对矫正辅助人员的评先选优和晋升机制,矫正辅助人员往往得不到职业肯定,其职业晋升甚至政治前途难有过高期待。同时,矫正工作任务较重、事务较多,一般均需要具体工作人员有高度责任心,而更多优秀的年轻矫正辅助人员却纷纷转行。近年来,几乎每年都会较多的矫正辅助人员不再继续担任矫正工作,矫正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矫正效果不高,往往难以顺利改造服刑人员。

3.2.3 缺乏执法独立性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目前仅有医护人员、警察感染艾滋病被纳入职业病范畴进行保障,而矫正辅助人员没有纳入其中。但是,可是矫正辅助人员在日常监管教育服刑人员过程中也同样有可能因为接触艾滋病等传染疾病而存在被感染的职业风险。而缺乏相应保障,使得矫正辅助人员存在“后顾之忧”,在面对可能的职业风险时,也不愿意更加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矫正工作是一项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的刑罚执行工作,带有具体执法的性质,但矫正辅助人员由于身份限制,往往只能是配合相关执法、司法人员开展工作,而难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所面对的具体情况自主地开展工作,因而还缺乏执法的独立性。

3.2.4 社会资源未能充分融合

原则上,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的一项工作,但现实难度在于,社会公众对于矫正工作既不了解也存在抵触心理。显然,与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具体志愿活动不同,对社会公众而言,他们所要帮助的群体,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而这对于参与者的心理素质、专业技能都有着更高要求,而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帮助行为。同时,法制部门对社会矫正的重视不够、宣传不到位,以及对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力度不够,也导致社会公众对社会矫正了解不多、参与性不强。此外,有的地区的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本身也存在“有名无实”的问题,矫正社会志愿者的名单上人员并不少,但大多都是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的工作人员,即这些人员只是纸面上的社会矫正志愿者,但并不具体从事社会志愿矫正工作,以致真正参与社会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寥寥无几。

总体上,矫正教育者队伍建设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是社区矫正人员绝大多数都是社会成员,仅有少部分是专业人员,二者是缺少专门知识,三是矫正队伍建设以及矫正教育制度皆不够完备。

第4章 加强矫正教育队伍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4.1 健全矫正教育者队伍组织网络

加强对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视不能光说不做,而要根据具体的工作实践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矫正教育者组织网络,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准则来建立各级矫正教育组织机构。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广泛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提高相应的工作待遇,明确其职业预期。同时,矫正教育人员应当更加专业化、职业化。总之,要真正起到社区的专职矫正教育者不仅可以教育和监管服刑人员,还可以给其余矫正教育人员起到榜样作用,并且还能教育培训那些并不是专职的工作人员的效果。

同时,矫正教育者队伍要建设成一支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队伍,不仅要求社会成员,更加重要的是要求各个机关领导不能固化思维,而是要不断发散思维,努力开拓创新。矫正教育者应当从各个方面认识到矫正教育者在矫正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作用。比如,在某区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的协同下,该区法院就圆满和解执结了一起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并且实际履行完毕,取得了很好的矫正效果。具体案情为:袁某与张某等人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随后,袁某从饭桌上拿起一个空酒瓶就向张某的头上砸去,致使张某手臂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区人民法院经主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调解协议约定袁某赔偿张某2万元,分三期支付,否则承担违约金3000元。之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其赔偿了部分医疗费用,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调解后,袁某只履行第一期赔偿款,而余款均未能按约履行,判法官多次找袁某谈话要求其履行赔偿款,袁某则拒不履行。之后,区区人民法院引导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耐心做袁某思想工作,并要求袁某尽快履行赔偿义务,而袁某答应事后积极履行之前约定的赔偿义务,但到期仍没有积极履行。以致区法院的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袁某却拒绝谈话,相关的传票也拒绝签收。同时,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相关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的被害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后,经区法院到被执行人袁某的住所地向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了解袁某日常表现,同时要求协助法院执行。矫正人员、执行人员经共同耐心仔细地做袁某工作,告知其如果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将可能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一旦被人民法院拘留后,他将被撤销缓刑并被收监执行。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对袁某进行了耐心劝导,多次和他促膝谈心,帮助他分析不积极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还疏导他的妻子一起帮助去积极履行义务。袁某与妻子在法官和社区矫正人员共同教育和引导下,觉得一定要珍惜难得获得的自由,遵守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同时也要珍惜给他的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应当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但是由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袁某夫妇也恳请法官做对方的工作,请求对方适当放弃一部分赔偿金额,在这个前提下,袁某也愿意一次性履行完毕。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起纠纷也得到了彻底化解。

4.2 完善考核机制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种相关信息,逐步进行整理、分析,根据相应分析结果对矫正教育工作或者活动做出更加准确判断,尽可能的减少错误的出现。

其次应当明确考核标准,矫正教育者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都必须严格考核,其中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要有一套完善地标准体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科学、实用的《考核办法》。考核可以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这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的结果十分重要,因为这决定这矫正教育者的奖惩与否、级别的高低以及工资待遇。

再次要有科学的考核办法,重点突出绩效考核。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并且结合被矫正教育者对矫正教育者的印象,以及被矫正教育者的改造情况,公平、公正地评价矫正教育者,由此得出的结果可以使他们更好的总结自己的优缺点,总结工作经验,这样可以更好的激励他们奋发向上,最大发挥自己的潜能。

4.3 完善保障机制

首先要加大对矫正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主要包括:教育场所,用来给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活动;会议室,用于讲评教育,对于服刑人员的种种或是矫正教育者的种种进行讲评并且可以进行奖惩;个别谈话室,运用于个别教育,正所谓因材施教,每个人都是不同,同一种方法运用在不同的人身上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有好的当然也有坏的,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因仅仅是一种,而应该根据每个服刑人员的不同特征来进行不同的教育改造;心理咨询室,用于开展心理门诊,服刑人员也拥有很多不同的心理情绪,如果不能正确的梳理他们不正确的思想、情绪,那么可能会造成不可扭转的结果;图书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场所、训练场地等,如教育用具、电化教育工具、必要的心理测试仪

其次要争取得到政府以及财政的支持,确保经费充足。充足的经费意味着可以添置矫正教育设备,矫正教育设备的增加使得矫正工作越发的便利,并且也表明着矫正教育正在逐步迈向新的时代。监狱要研究制定矫正教育保障制度,每年年初要将矫正教育费用纳入全监改造经费的支出计划,统盘考虑,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不会擅自挪做他用,为了矫正教育工作能够更好地进行下去。

再次要加快数字化发展进程,大力推进科技战略,努力实现矫正教育者办公的自动化、工作设备、设施地智能化等等,进而提高矫正教育者地办事效率,逐步提升矫正教育者地工作水平。对于矫正工作者的生活、工作、学习方面,我们要多加关心,并且尽可能的解决他们的烦恼,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当中,努力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4.4 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区别对待

现行的矫正对象虽有其共性,但也存在着差异。一般而言,矫正对象在犯罪原因、性格特点、认罪和服法的态度、在矫正过程中接受改造的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尤其是不同的矫治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明显不同。因此,在具体的矫正工作中,应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在把握减刑原则及减刑标准的基础上,略有“宽严”,区别对待。

对于过失犯、初犯、偶犯、激情犯等情形的罪犯,因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犯罪心理以及犯罪恶习并不明显,故矫正减刑时就应当适当从宽;对于未成年犯,对他们进行挽救和帮助一般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与支持,因此也应当比照成年犯在减刑上适当从宽。比如:顾某系在校学生,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顾某能主动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也能够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也能遵守日常行为规范,较勤奋好学,要求上进,成绩进步也比较明显,尊敬老师长辈,与同学团结友爱,关心集体,担任寄宿生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并且也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人民法院为了充分体现国家对失足青年的挽救和帮助政策,适当从宽认定其确有真诚悔改表现,使其能够顺利地参加高考,经裁定,对减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职务犯罪一般社会影响大,而犯罪人的经济实力较之其他普通罪犯强,且也更有能力和态度,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表现也易于突出。因此,对他们的矫正减刑可以适当从严。既积极鼓励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接受矫正,也防止在社会上产生“以权”或“以钱”减刑的观念,适当控制减刑的比例。另外,对于监外执行的再犯、累犯、惯犯,以及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犯罪,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被执行缓刑、假释的罪犯,由于这些罪犯所犯罪行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其一般主观恶性也比较大等因素,对他们的矫正减刑应当适当从严掌握。

第5章 结论

矫正教育工作是矫正机构的核心,是一项艰巨又复杂的工作。矫正教育者作为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专业知识、自身素质等方面都在很大程度上对结果起着一定的作用。不论是普通市民还是机关领导都必须十分重视矫正教育这项任务,而矫正教育者队伍的建设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我们要建设好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科学化的矫正教育者队伍,切实履行好改造人、造就人的矫正教育任务,努力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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