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知识点

来源:范文范 3.05W

1、我们国家预算共有几级?

预算法知识点

答: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2、预算由什么组成?

答: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3、我们国家四本预算包括哪些?

答: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4、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5、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等公开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6、各级及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要求是什么?

答: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7、地方各级预算编制的原则是?

答: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8、预算法关于举借政府债务有什么规定?

答: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上述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9、各级设置预备费标准和用途是什么?

答: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10、设置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内容是哪些?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12、预算法关于预算收入规定有哪些?

答:(一)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二)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三)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13、预算法规定哪些情况可以预算调整?

答:(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14、在预算执行中那种情况可以编入预算调整方案?

答: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15、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是否属于预算调整?

答:不属于

1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一)预算收入情况;(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四)资金结余情况;(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17、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答:(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1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答:(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19、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