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管理制度_水电管理制度办法(精品多篇)

来源:范文范 3.23W

水电管理制度_水电管理制度办法(精品多篇)

水电管理制度 篇一

一、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1、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用电增容费和用水开户费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我中心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2、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中心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3、中心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实际使用数收取一定的水电费押金,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交讫最后一期水电费后,中心退还用户水电费押金。

4、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二、水电工程管理

1、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在中心管辖的外管(线)接水、接电。

2、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

3、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房产部门、中心进行验收并收有水、电竣工图各一份,以备维护修理,否则我中心有权不予接水接电,接收后,我中心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4、凡人为造成的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使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三、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1、凡是属于绍兴文理学院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2、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存等修建中心水电保障部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4、用户对水电表计应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应负责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5、对于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安装到系、部、处一级,水电表安装经费由学校支出。各系、部、处为了内部结算水电费需安装水电表计的,可委托中心水电保障部安装,安装经费由各单位承担。非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新装或换装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6、经中心测试若计量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中心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按装表之日起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但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7、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的,可按照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在确定前,用户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水电费。

(二)水电定价、收据管理

1、水电的价格由校收费管理小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发文在全校统一执行。

2、水电费收据采用绍兴文理学院内结算凭证,对校外单位的水电费结算要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3、水电定价的解释权在校收费管理小组。

(三)指标管理

1、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管理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通过指标管理,可对教学科研、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等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2、水电指标制定的解释权在学校计财处。

3、水电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四)水电费收取

1、中心水电保障部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服务态度。

2、中心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中心相关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收。

3、中心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四、违章与处置

1、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2、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中心办理新增手续,包括申报空调机型号、容量、制冷量、装置地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容费。空调电力线路应由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放空调进户线。

3、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系、部处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中心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空调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4、空调及电热设备使用电费划归各使用单位的水电经费开支。

五、节能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开展用电设备的节电性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2、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梯、冷热风机、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如需增添,必须事先向中心水电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3、校园绿化用水尽量不使用自来水,需要用水浇灌时,应向中心水电保障部申报。

4、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六、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1、中心水电保障部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进行校内泵房、配电间的日常巡查;加强校内泵房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2、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水电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共及办公场地用水用电

第一条 公共场所指道路、楼道、走廊、厅堂等区域,安装的供水、电器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保洁员分管的管理办法,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保洁员需定期清洗感应水龙头,保持感应区域无污垢,避免自动出水。

第二条 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下班或雷雨天气时拔下电脑插头等。

第三条 禁止在5~28℃内擅自开空调,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定期对空调进行清洗和保养,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

第四条 禁止任何办公或工作场所使用取暖器、热得快等,只能使用学院统一发放的电水壶烧开水。

第五条 教职工用水用电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用水用电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备,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

第六条 下课时教师有义务督促学生关闭教室、实验室的日光灯、电风扇、空调。

第七条 晚自习学生人数较少时,由物业管理人员减少开灯支数。严禁学生私自使用微机、投影仪等教学专用仪器。

第三章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只能使用学院统一购置的电热水器、电水壶及学生自购电脑、台灯,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

第九条 电水壶只能在水壶专用插座上烧水,并按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发生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条 宿舍内不能烧水时必须关闭电热水器、电水壶专用开关,其他电器使用结束务必拔下电源插头,以避免浪费电能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用水用电以寝室为核算单位,除学院规定基数外(扣除公寓公共部分分摊量),超出部分全额收费。

第十二条 公寓值班室除学院规定的免费水、电量外,超出部分由所属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计量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均有水电管理人员办理。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

第十四条 公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电工作业证,并经水电管理科授权后才能操作配电开关。

第十五条 公寓洗衣房必须装表计量,按学院水电收费制度收费。

第十六条 居住在公寓内的临时工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电器。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人员在学生上课或放假时,必须关闭公共照明灯,但应急照明电源不能切断;平时要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长流水等浪费现象时必须立即处理并报修。

第四章 施工和商业用水用电

第十七条 全院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增水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节能产品,严禁使用淘汰、伪劣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产品。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须事先报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施工用水电费收取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前缴纳保证金后才能接水接电。

第十八条 院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院内部门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须事先到水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场地、设备出租及在院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的用水用电,必须到水电部门申报并签订相关协议,装表计量后方可使用学院水电资源。

第二十一条 商业用户必须按照学院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和在店面内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队或经营业主如因水、电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启封、更换、校验、拆除水电表,应申报水电管理科,私自操作按偷盗行为论处。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水电费。

第五章 用水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电资源是我院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必需条件,节约能源光荣,浪费与盗窃行为可耻。人人均有义务节约水电,水电部门将定期网上公布学院各大楼水电用量,也积极采取科技手段节电:安装智能节电、节水器,空调定时开关等。对于纠正或举报浪费、违章使用、窃用水电的行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全院节水节电进行巡查,发现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学院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中止其违章行为、限期责令其恢复原状,直至停止供水供电。并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2000元。

1、开无人空调、无人电扇、长明灯、长流水者;

2、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私改乱接学院水电设施危及系统安全者;

3、野蛮施工,造成学院水电设施损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者;

4、违反学院水电管理有关规定用水用电,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使用违章用水用电器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者;

6、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者;

7、浪费水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8、不按学院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操作不当造成个人或集体财物损失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导致个人、集体财物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的,学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水电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 除教学、办公、学生核定免费额度及经核定批准绿化养护外,使用学院水电必须按规定每月缴纳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类:教科研合作生产、二课培训、部门创收由学院后勤处、审计处、财务处核定水电收取比例,经领导批准后直接在收入中扣除。

二类:学生超额用水电费,教工宿舍、师生食堂等保障性水电费、校企合作单位联合办学用水电费收取标准按学院缴费价格收取。

水:3.37 元/吨 电:0.54 元/度

三类:商业服务用水按学院缴费价格1.3倍收取,电按动力电价格收取。

水:4.38元/吨 电:0.9元/度

注:随着自来水、供电公司水电费涨价我院收费标准同比例上浮。

第二十七条 各水电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处或水电管理部门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者每日按应缴水电费增收2‰的滞纳金。若两次催费通知后仍不缴清水电费,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