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证明(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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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精选多篇)

医疗广告证明

从河南省工商管理部门获悉:为简化办事程序,减少行政审批,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医疗广告发布一律停止审批。

为了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从7月1日起,河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再对医疗广告发布进行审批,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即可到媒介进行广告发布。

停止医疗广告发布审批后,河南省工商局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律法规,认真查验《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广告经营者不得承办或者代理,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对内容虚假,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禁止性规定内容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各级广告监管机关要加强对医疗广告发布后的监督管理,对内容虚假、涉嫌违法的医疗广告,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经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核查,河南公安医院篡改河南省卫生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在相关媒体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撤销河南公安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影视:(豫)医广〔2014〕第06-23-219号;报刊:(豫)医广〔2014〕第06-23-220号),自即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医院广告审查申请。

现予通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事项类别:

法定实施主体:

实际实施主体:

处理处室:市卫生局

垂直层级:

横向层级:

申请人种类: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5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年检情况:

设定依据:

文件名称及文号:

申报条件: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申报材料: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受理地点:绍兴市延安东路481号

办理流程:申请-审查-报送省医学会-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88604918

联系人:

服务对象:

流程图:

监管措施。

第二篇: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无效。

1、广告主、广告经营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广告格式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非法宣传。

2、诊疗科目依据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27号)的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第三篇:[doc] 医疗广告证明

医疗广告证明

注:1、本证明核发数量按照广告客户实际需要确定,并送广告发布地卫生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各一份。

2、本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印制。

3、医疗广告证明文号的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医广字(或中医广证字(年度)第号)

医疗广告格式内容

(盖章)

注:1、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照医疗各个广告格式化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任何改动。

2、诊疗科目依据《关于实行医疗广告发布内容格式化的通知》中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要求填写,不得出现超出该名录的内容。

第四篇:江西省医疗广告证明

江 西 省 医 疗 广 告 证 明

说明:1、本证明一式十份,县、市、省工商和卫生行政部门各

一份。

2、本证明经批准后不得涂改。复印件无效。

3、媒介发布的内容仅限本证明的内容,不得作任何改动。

4、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和有效期必须与广告同时发布。

第五篇:医疗广告审(本站:)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为防止医疗机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广大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执业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拟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均应先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再向山东省卫生厅提出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审查合格的,由山东省卫生厅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拟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距校验期满前三个月以上;

(二)医疗机构申请前3个月内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不良记录;

(三)医疗机构一年内因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行政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最后一次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申请;

(四)医疗机构受到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理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但必须同时满足前述三个条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并符合上述条件。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均属于非法医疗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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