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打造诚信考场, 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来源:范文范 2.52W

积极打造诚信考场, 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积极打造诚信考场, 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

一、案例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指使其他同伙分别潜入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崇明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作弊设备将考试试卷视频传送至考场外,场外通过截图工具将试卷截图,打印后交由事先安排的人员在场外做题。答案形成后,再将答案通过作弊设备传送给考生。当场查获使用作弊器接收答案的作弊考生60余名。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对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陈某、包某均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刑。

二、法律意义上诚实信用的理解

诚实信用通常简称“诚信”,我们平时所说的讲“信用”、有“诚信”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同一个意思。相比较口头、俗语方面的讲法,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对营造“人人讲诚信、事事讲诚信、处处讲诚信,争做诚实守信崇明人”的环境氛围和打造“信用崇明”更有意义。

诚实信用主要可以从道德层面和经济层面来理解。道德层面诚实信用是对一个人总的素质、文化修养、遵守各种道德准则总体情况的评价,属于主观认识领域。经济层面,则更多强调法律规定义务、合同约定的责任,是对一个人对契约履行状态的评价,倾向于客观行为表现领域。我们日常生活中在车站、主要路口显示屏、公示栏等处见到的“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就是诚实信用在经济层面的一个典型表现。

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一个舶来品,虽然是以社会伦理观念为基础 ,但不是源于我国传统意义的道德诚信,而是源于西方社会在契约论基础上的规范准则,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用以保障社会主体受到契约的限制,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产物。诚实信用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民法中,法律界人士称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主要是源于其在法律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合同法中体现的更为突出。一般认为,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在市场活动中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当然,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其他单行法中也有体现。如刑法中也有关于诚信的一些表述:诈骗罪,公司企业行贿、受贿罪以及本文开头提到的组织考试作弊罪等都是诚实守信失衡的一种极端表现。

三、诚信考场的重要意义

(一)公平的考试环境对政府公信力的意义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通过自身行为获取公众信任、支持和拥护的一种能力,它实质上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

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民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对公平正义的向往也越来越强。考试,作为政府主导下的一项涉及民生的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工作、岗位、资格类的考试更是关系到民众的日常生活。可以说,考试的公平性是政府工作公平性的最好体现,关系着政府的公信力,关系着政府在公群众中的形象和权威,直接影响政府的执行力。

(二)公平的考试环境对树立正确价值观的意义

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途径。隋朝开始,我国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来选拔官吏,即科举。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种考试制度改善了之前的用人制度,彻底打破世袭关系和世族的垄断,“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部分社会中下层有能力的读书人进入社会上层,获得施展才智的机会。虽然科举制度在后期存在一系列弊端,但是不可否认其对人才选拔的开创性意义。

现在我们采用的考试制度,是在科举制度上的推陈出新,目的就是通过营造公平的考试环境来选拔一些真正有能力、有梦想的人。这种公平的考试环境会让群众认为,只要自己能力强、有梦想、有激情、有热情,就能够通过自己考试来达到目标,这是对人生正确价值观的缔造和维护。

唐海龙书记在区委一届五次全会中指出:崇明今天的发展成果来源于奋斗,要牢牢抓住来之不易的奋斗机遇,勇做新时代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不懈奋斗者。奋斗,这是唐书记对新时代崇明人价值观的寄托,这样的寄托则需要公平的考试环境来保障,否则再美好的蓝图也只会变成水中月、镜中花。

(三)公平的考试环境对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导致人民群众在物质满足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人生价值的实现,如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注、对诚实信用的坚持等。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这句话是政府工作的指导方针。公平的考试环境是诚实信用的重要方面,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到子女入学考试,大到人生职业选择,考试伴随人的一生。可以说考试是事关每一个人的一项制度,公平的考试能塑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也是美好生活的一部分。

四、对建设诚信考场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近年来,崇明检察院通过深入区实验小学、扬子中学、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以及依托检察开放日、新媒体工作室、崇明检察等平台,通过以案说法、案例解析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了遵纪守法的意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扩大诚信考场的宣传力度,区教育部门可以联合相关机构一是要在各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巡回讲座,力求在考试需求最大的主场地做到宣传深入人心,刹住替考需求之风。二是要进一步严明诚信考试的要求。在招生简章、考场规则宣读等环节做到一考一宣。

(二)加强监督力度。一是从严要求组织监督。作为考试的组织者,在考场选择、考试设置、人员安排方面具有极大的可操作空间。因此,要发挥考试组织方纪委(纪检)机构的监察监督作用,不让监督流于形式。二是全方位设置畅通的公众监督渠道。公众监督的优势在于其无处不在,有些考场舞弊行为往往在其准备阶段很可能就被公众知晓,而有的则可能在试后才被人得知。因此,不仅在具体考试期间要设置畅通的公众监督渠道,在考试期间以外,教育部门也应设立常态化的公众反馈渠道。如设立电话联系方式、邮件联系方式、微信公众号联系方式以及官方微博联系方式等。这不仅是为了获取公众知晓的舞弊信息,也是为公众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了渠道,既有助于防止谣言四散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三是从高建立媒体联系渠道。媒体相对于公众而言,其对信息有一个筛查、甄别的过程,其提供的考场非诚信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证据支撑。因此,要建立和媒体的常态化沟通联系渠道,经常倾听媒体意见。

(三)加大问责力度。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任何违法行为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当利益大于风险时就有人铤而走险,当风险高于利益时则趋利避险。一是要加大对组织者的问责。考试非诚信现场如发生在组织方则要加大问责力度,知法犯法本身就要从重处理。当然,加大对组织者的问责并不是出现考场作弊行为就要问责组织者,对组织者不能控制的、无法预测的作弊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是加大对考生处罚。考生是指实际应当参加考试的一方(替考中会出现实际参考和应当参考不一致的现象),考生是需求方,要从市场上刹住作弊风气。如延长再次参考的时间、取消参考资格、通报批评、计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三是加大对帮助者的责任。帮助者既包括替考方也包括在整个作弊行为中提供帮助者的责任。对考场作弊行为的帮助者可以与考生承担相同的惩罚,断掉替考者的来源。除此之外,对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严重的应当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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