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要“健制”还要“善制”

来源:范文范 2.52W

近日,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大之后,国家在健全法律制度、讲究善法而治上不断发力,以人民意愿和改革需求为出发点,既“健制”又“善制”,突出法律制度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不断加快立法进程,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明显增强,有力的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步伐。

依法治国要“健制”还要“善制”

法学界有句非常有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在法律文化中,“治”属于一种社会意识,侧重于观念层面;而“制”属于一种现实存在,侧重于器物方面。法律制度就是现实中的矛,它可以给自由和权力附以规矩,给公民权力维护给予武器。所以,没有法“制”的刚性,就不可能出现法“治”的柔性。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打好“制度建设”这一法治基础和物质条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来在立法方面孜孜以求,无论是立法的节奏和程序更加的紧凑快捷、民主科学,还是立法内容上的精准管用、务实得当,无不体现着中国依法治国道路上在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上的追求。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果说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善法就是法治的基础之基础。倘若所立之法是恶法,如同上游水源受了污染,下游执行越彻底,离法治越远。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改革开放初期,为保护西北地区森林植被,立法将树木收归国有,老百姓却在法律生效前,将所有树木砍伐,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

善法之为善,关键在于以人为本。从现实出发,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人的权力始终是立法必须遵循的规律和把握的要义。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实践论证后,方才颁布实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确保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从而逐步实现由“制”而“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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