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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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精选5篇)

篇一: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负责人登记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申请人为分公司隶属企业。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第一文库网代理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篇二: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公司名称__________

敬告

1. 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

5. 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篇三: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

3

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系指房屋产权证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租赁房屋还包括使用人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5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批准文件

7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篇四: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营业场所

邮政编码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有关部门

意 见

谨此确认,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篇五: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年 日

姓务

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号码

负责人签字:

年 日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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