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调研报告多篇

来源:范文范 1.12W

权益调研报告多篇

【第1篇】地方人大如何关注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

地方人大如何关注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紧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职,与时俱进,人大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关注职业教育发展

就业难、招工难、招生难是影响百姓安居乐业和企业及职教学校发展的难题,人大常委会给予高度关注,将职业教育作为破解“三难”的关键环节,纳入人大常委会重要议题,组成调研考察组到外地考察,组织代表对我县职业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视察,形成了关于发展我县职业教育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听取审议了县政府关于我县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积极的支持政策、加大投入,搭建校企合作平台,整合培训资源,调整优化职教专业,打造职教品牌,建立技能人才培养高地的意见建议,县政府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了《县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职业教育建设规划(20xx-2022)》以及《县职业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确立了“”的教学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县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的保障。

【第2篇】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随着企业改制不断深入,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劳资合作共渡难关,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造成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种种问题,源于法制不健全、行政不作为、企业不主动、员工不积极等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赖于各方团结一致,共同谋划。

政府部门应加快法制建设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企业要勇于和善于承担社会责任;员工也要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尽快实现下岗再就业;工会要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只有从社会、政府、企业、员工多方入手,实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的种种问题,确保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促使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根据全总了解的情况,许多成功改制、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良好势头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顺利改制重组,就是因为坚持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根本指导方针。在事关企业改革改制等重大决策问题上,事先交职工代表讨论,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后再予以实施,从而使企业各项决策都建立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保证了企业不断发展。但在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及职工中还存有模糊认识。因此要把解决认识问题放在首位,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特点、存在的问题,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是党巩固政权的坚实基础和推进改革、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依靠力量。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通过广泛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良好氛围。

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政府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职工劳动权益,还包括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资产权益、文化教育权利等。这就导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规范和调整。且原有一些劳动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也由于效力层次较低且分散,不便于职工知晓和掌握。职工迫切要求依法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为职工维权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因此,尽快完善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既是职工迫切要求,也是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客观需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对政府在企业进行关、停、并、转中的权力应由法律法规明确。没有法律根据,政府不能对企业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做出关闭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都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集中一切可利用资源,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突破改制企业遗留问题难点。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集中财力加速推进国企改制的收尾工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那些企业资产质量比较好、现金支付有困难的企业用有效资产、有价证券、企业债权、债权转股权等多种方式依法偿还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可采取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方式,约定偿还时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对那些没有能力偿还职工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企业给予一定政策,一次性解决遗留问题。或政府暂时代企业先行偿还,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对矛盾比较突出共性不强的个案问题个别处理。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制企业继续留用人员,要督促企业向他们支付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各种债务,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4.必须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企业转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得以主席团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召开职代会必须坚持严格的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任何企业都不得因放假等原因简化职代会的形式。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票必须占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于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职工上访 、群访事件的,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调整、续签、重签工作,千方百计稳定职工队伍。坚决反对借改革之机大规模裁减人员和随意裁员。要敦促改制企业尽可能多的安置职工,对调整下来的职工尽可能采取措施内部消化。对于改制企业中职工转换身份或按政策合理分流的人员,工会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并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方面问题,要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协商解决。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调整、续签、重签工作,所有改制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工会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对于利用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代表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走法律程序解决。对因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要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6.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有现象。如何促使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全方位联动,标本兼治,才能达到目标。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确保国家建立起完善的就业机制和良好的就业秩序,国家应尽早出台《就业保障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对下岗职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岗转业训练,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7.加强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和职工经济补偿的监督保护。企业改制要全面公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往往公开的只是对某个企业的整体估价,然后进行竞拍,整体出售。只公开某个企业整体估价,而不公开企业资产明细表,很有可能只是对部分资产的评估,而作为整个企业的估价,这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建议企业改制时,不但要向职工公开企业资产的整体评估价格,还要向职工公开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同企业一起成长,最了解企业情况,向他们公开了企业全部资产明细表,会防止用部分资产来代替全部资产而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转让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集体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侵吞集体财产,对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侵犯职工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组织职工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举报,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建议各市建立对职工经济补偿保证费用的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领导责任人制度,组成由国资委、劳动保障、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认真落实履约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和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部分国有重组改制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因此,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把工会组织尽快建立健全起来,为其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在企业改制前,工会组织要及时向企业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反映情况;改制后建立新公司时,要按照全总“机构同步建立、干部同步配备、工作同步运行”的要求组建起新的工会组织。同时根据改制企业机制的多样性和职工身份的多重性,尽一切力量让其他不同身份的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特别注意吸收农民工入会。对改制后一些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工作地点分散、人员难集中的小企业、小公司,可采取组建联合工会的办法,成立工会组织,力争每个改制企业都有工会组织。

【第3篇】关于妇女土地权益工作的调研报告与思考

随着我国对农村的投入,“三农”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更是农村妇女的命根子,如果丧失土地权益,就会使农村妇女自身的生存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其他社会权利也就难以保障。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由于农村妇女受传统思想约束,经济地位独立性弱等特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同时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的情况是法律未曾覆盖的,也易于对妇女土地权益造成侵害。比如城郊土地的征用,出现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事例,土地稳定30年不变的政策,可能使婚变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等。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妇女婚姻状况的改变,对其享有土地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问题。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难以单独立户批房,如某城效村一离婚妇女,离婚时女儿判给她,原房屋判给前夫,本人没有房屋居住。村里一直没有批宅基地给她,她只好自己靠着经营小店还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在拆迁补偿分配时,她却拿不到补偿,村里的答复是以户为单位发放的,补偿款全部被她前夫家领走,要拿钱自己协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传统、政治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冲突:

(一)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基于不同性别利益上的差异,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二)土地承包政策导致的不公平。由于实行了 “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所以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很难取得承包地。

(三)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了诸如“规定妇女结婚后,必须迁走户口或虽可保留户口,但不得享受村民待遇”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四)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目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五)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仍留有残余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力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部分村民重男轻女观念十分顽固,法律意识也很淡薄,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和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的观念在农村得到极为普遍的认同,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女孩往往只被看作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得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当然包括土地权益。妇女出嫁后只有依靠丈夫在夫家及其家族中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从而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的争取上永远只能处于依附地位。

(六)各类保障措施不力

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在找村干部解决问题时,村干部往往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找镇政府解决,他们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起诉到法院,由于法律条文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难度很大。即便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因此系统性的保障措施乏力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最重要原因。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困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有效的司法救助,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妇联组织则应当正确审视自身的职能,既不越位越权,又积极奔呼协调,切实为广大农村妇女维护土地权益营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二是要广泛深入地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她们充分了解国家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男女平等权利的实现。

(二)正视性别差异,完善法律条文。各镇(街道)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积极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

(三)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妇女虽然已进入村民委员会,但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男性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建议出台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的一定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四)加强和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

(五)政府协调支持,多渠道解决妇女土地承包权问题。政府应在土地征用、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以及城镇化改造过程中,前瞻性地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依法监督村居委会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同时,就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问题开展督查,对未能享受土地承包权益的人口,应在经济补偿、税费等方面进行利益调整。

【第4篇】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

维护民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

20xx年4月29日、5月19日、6月3日三批川籍民工共176人分别向_____县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其工资被拖欠,导致百余名民工滞留_____,形势严峻,_____县按照市长朱广平和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李中杰的重要指示,积极行动,精心部署,坚持依法处理,最终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得以快速化解矛盾,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一、案情

国家电网重点工程晋东南——_____——荆门特高压线工程途径_____。20xx年10月23日,发包方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xx年4月,建安公司授权岳池县江华为项目经理,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事宜。随后,该项目部在四川省招录民工,民工由8位民工班长带领,劳务派遣至_____县皇后乡施工。工程发包方、承包方、项目部和施工队均非_____县境内法人。

20xx年4月29日,四川省美姑县28位彝族农民工到_____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施工队共拖欠其工资9万余元。县劳动监察部门立即致函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请求协查,并向发包方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暂停拨付施工队工程款。5月6日,28位少数民族民工终于从发包方项目部暂扣工程款中领到工资9.076万元。5月19日,又有44名川籍民工到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因家乡发生地震急欲返乡,但其工资未能兑付。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出击,经不懈努力,5月26日,劳动监察部门将16.5万元工资款发放至44名民工手中。

真正的考验其实才刚刚开始。6月3日,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接到报案,称建安公司法人授权项目经理江某于5月25日去向不明,导致多名川籍民工无法领取工资,现有104名民工滞留_____。县劳动监察部门在迅速立案调查的同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面对104名川籍民工滞留_____的严重事态,_____县沉着冷静,积极应对。一是高度重视。县政府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市长朱广平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解决好欠薪和滞留问题。县委书记赵景然、县长鄢国宾得知情况后,指示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予以解决,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明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具体负责。二是措施得力。6月10日上午,县政府召开会议,常务副县长汪天喜要求政府办、公安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深入调查,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从快处理。要求公安部门立即行动,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捕,每天向县政府汇报行动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促协调,树立“宣传、劝告、协调也是执法”的观念,积极宣传法律政策,督促工程发包方在未找到项目部经理江某之前尽快垫付104人的工资,动员8个民工班长协助做好民工稳定工作,并责成项目部保证解决民工临时生活安置问题;施工所在地皇后乡政府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资讨要和民工安抚工作。另一方面,_____县及时与岳池县取得联系,要求迅速派人来召协助。三是解决彻底。6月10日下午,事情迅速取得重要进展:第一是发包方同意预先支付工资总额的一半,约45万元;第二是公安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江某涉嫌合同诈骗,决定立案查处;第三是岳池县政府同意迅速派人来召协助解决问题。6月11日,经过努力协调,积极协商,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工程发包方和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发包方、项目部同意垫支85万元用于民工工资发放。从当日起,104名民工怀揣血汗钱分三批由劳动监察部门统一购票并护送登上火车,陆续返乡。

二、思考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_____县的努力,从4月29日起至6月11日,共有176名民工的拖欠工资合计170.576万元被追回,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疑难,暂时还无法回避和解决。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存在障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部门管辖,_____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依法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进行处罚;但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项目部作为二级法人,应依法承担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可是项目部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_____县劳动监察部门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但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定,没有法定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不可能直接到四川省境内开展执法活动。这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_____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就出现了管辖障碍,不能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民工拖欠工资不能依法予以强制追回。因为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和软弱,仅靠宣传、劝告和协调,毕竟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问题。

(二)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电 网工程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有保障地及时支付拖欠工资。

(三)缺乏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动平台。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障碍时,信息不能互通,工作不能联动,执法障碍不能迅速消除,不能有效制约须承担责任的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不到提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保障。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过程中,绝对是一个遗憾。

三、建议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立法部门应针对法律法规中的模糊地带或冲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清除执法障碍,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践性,便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尽快建立国家电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多,尽快建立电网及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迫在眉睫。这一点,可以参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一旦遇到类似问题,可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企业不管在哪里违法,监管部门都能快速反应,予以制约,促进工作联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对违法企业施以高压态势,便于采取更加有效的惩治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5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6篇】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县总工会调研组分别对灵溪、龙港两镇女职工人数相对较多的19家企事业单位工会,就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发挥以及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对基层工会女职工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对当前女职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目标,对县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底,全县已建企业工会中,15人以上企业建女职工委员会659家,设女工委员518家,组建率91.8%。签订集体合同538家,覆盖职工49160人。规模以上建会企业签订工资协商223家,签订率86%。50家企业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95个单位1600名女工参加妇科病普查。

近年来,全县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被调查的19家企业都能够正常运转,效益较好,能正常发放工资,严格遵守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关规定,无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企业工会组织也比较健全,19家企业全部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有女工委员,女职工组织制度也比较健全,大都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同时将女职工专项合同作为条款写入集体合同。能基本落实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其中星炬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天信仪表公司等企业实现了全员参保。能够基本保证女职工享有三个月产假待遇,无怀孕期间开除女职工现象,天信仪表公司在女工产假期间工资全部发放,另外给予哺乳期女职工每天2小时哺乳假。工会女职工活动正常。“三八”节期间,各单位工会女职委都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庆祝。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比较高,但均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仅作为集体合同的条款列入其中。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缺少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内容。

2、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生育保险覆盖面低。企业劳动设施简陋,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

3、逢生产旺季加班加点现象严重,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招工和用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时有发生。

三、形成问题的原因

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她们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要继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

(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积极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积极参与维权机制的建设,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加大宏观维护力度,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工作和执法检查活动;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集体合同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等过程中,着力解决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形式,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积极参与女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查处严重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侵权行为,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

(三)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实现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的新突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并要求新建工会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或设立女工委员。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工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从机制上解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关心困难女职工生活,努力为广大女职工办实事。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深入基层了解女职工的困难,关心她们的疾苦,倾听她们的呼声,反映她们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做好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加强对困难和特困女职工的帮扶活动,努力为她们排忧解难。

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突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围绕工会工作全局,体现工会女职工工作特色,通过加大源头参与、整体维护的工作力度,促进女职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开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第7篇】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调研报告

根据市中院《关于转发省法协〈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保护妇女权益和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调研通知〉的通知》精神,_____*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特对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情况以及女法官、女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调研,情况如下: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作情况

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_____*法院在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党组高度重视,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_____法院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对起诉来院的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案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做到快审快结。近年来,共审结涉及妇女案件××*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妇女维权构筑了坚固的司法防线。

我院在惩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中,从修正妇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在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前提下,更倾重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xx年以来,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xx案件_____件_____人,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力震慑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在这类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风港反而成为了受害场所。我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认真调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调解力度,对于因一时冲动而闹离婚的,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和睦,对于确实无法换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自xx年以来,我院共受理离婚纠纷案件_____*件,结案__________件。在这类案件中,都充分发挥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作用,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安定团结,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8篇】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xx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xx年55件)的3.8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第9篇】我县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调研报告

按照x政办明电[20__]x号文件《关于开展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调研的通知》要求,农业局、农综办和人劳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三个调研组,于 20__年x月21日至26日深入全县乡村和农户,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对当前我县农民工返乡情况和土地承包权益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在乡、村各级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此次调研任务,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民工外出与返乡回流的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农业人口x人,有农户数x户,其中有外出农民工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x%,举家外出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8%。全县共有农村劳动力x人,其中外出农民工x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7%。春节前共有返乡农民工x人,截止2月底仍有x人没有返城。

㈠返乡农民工返乡的原因

1、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出口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出口受到限制,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停产、转产、降薪、载员等,造成农民工不得不返乡。这是造成我县农民工大量返乡的主要原因。

2、国家惠民政策的影响。如粮食补贴、生猪补贴、农机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支农惠农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具有吸引力,部分农民工返乡后发展农业生产和开展多种经营,如果经营得当,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

3、部分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创荡,开阔了视野,掌握了一技之长,准备返乡企业和再就业。如有的农民工经过多年打工,有了积蓄,有了技能,有了一定的销售门路,返乡后自己当老板,或者在家乡再就业。

4、因年龄和技能的局限,迫使部分农民工退业返乡。由于年龄的增长和技能偏低,迫使他们退业返乡。

㈡未返城农民工的就业意愿

1、未返城农民工中,大部分已认识到技术和技能的重要性,想学到一门技术,掌握一项技能,最好是原来已经基本熟悉和掌握的技术、技能,达到熟练和精巧,为以后更好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2、我县近期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现象虽然尚未出现,但伴随着沿海企业经营的不景气乃至关停倒闭,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的状况已经呈现。调查发现,面对歇岗和失业,我县少部分农民工选择回乡,但大部分农民工仍然滞留原地等待、观望,还有部分农民工流向内地一、二线城市,继续寻找就业机会。

3、“外地再好,没有家乡水甜”。部分农民工返乡后,还是希望能够用上自己在外学到的技术和经验,在家乡再就业和创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情况

我县是从1998年开始按照国家农业土地政策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以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经营权证书等,承包期限定为30年。20__年根据《土地承包法》要求,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全县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率和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率都达到了98%以上。但是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部分农户纷纷外出务工经商,甚至弃耕撂荒,有的村组将土地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有的农户进行了流转,有的农户放弃了承包权。目前,全县外出农民工家庭没有承包地的户数为2256户,占举家外出户数的17.8%。

㈠造成农户没有承包地的原因

1、在二轮承包时自愿放弃。在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已经在外务工经商,同时感到税费负担较重,于是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有x户,占无地农户的50%.

2、因欠缴税费或撂荒等被收回。这部分农民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耕种了一段时间后举家外出,因欠缴税费数额较大或弃耕撂荒等,被村组收回土地重新进行了发包,承包土地的农户现在不愿放弃承包权,使这部分农户无地可种。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28%.

3、二轮承包时因全家外出务工经商未通知到户。二轮承包时有的农户已经举家外出失去联系,因未通知到,使这部分农户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8%。

4、其它原因造成。如新增人口,因村组机动地已分完,没有机动地可调整;还有土地被征用等原因失去土地,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14%。

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目前我县有土流转的农户数为x户,占农户数的10.3%,土地流转面积x亩,占土地承包面积的28%。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全县有近三分之一的土地都有流转现象。主要原因是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征用如修路、办企业、移民等和缺少劳动力的农户。

2、土地流转对象是本村农户的比例较高。在农户外出务工经商和缺乏劳动力的流转土地中,有90%以上的流转对象是本村的农户。

3、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全县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中,有超过86%的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

4、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太小,几乎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中,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仅为0.5%。除国家征用和少数流转外村的土地签订有书面合同外,其它都是口头协议和私下转包,有的流转连村组干部都不知道。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

全县今年元—2月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有81起,其中涉及农民工家庭的纠纷案件共有20起,占纠纷起数的24.7%;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案件数为58起,占纠纷起数的72%。

引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因口头协议引发的权力和义务的纠纷,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后,补贴款归谁等引发纠纷。二是失地农户与承包地较多农户的纠纷。外出务工农户口头将承包地转给别人,现回来想收回,但对方不愿放弃承包。三是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引发的纠纷。如有的通过机动地的调整分到了土地,有的则没有分到。四是个别村组干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一碗水端不平”造成纠纷。

四、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及土地承包纠纷的有关建议

㈠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的建议

1、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在中等职业

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搭建就业平台。加强对农民工的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加强与劳务输入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发挥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同时,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㈡对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1、着力解决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问题,特别是无地农民工若没有机动地,可通过流转的方式使其获得一份耕地,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其重新返城或在本地就业。

2、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完善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监管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有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消除因口头协议,形成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通过监管把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形成书面合同形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纠纷调处机制。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县乡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农民来信来访制度,对每一起农民来信来访都认真对待,及时入村入户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第10篇】女职员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突出“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围绕工会工作全局,体现工会女职工工作特色,通过加大源头参与、整体维护的工作力度,促进女职工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开创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新局面。

全面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做好新时期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县总工会调研组分别对灵溪、龙港两镇女职工人数相对较多的19家企事业单位工会,就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发挥以及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对基层

对当前女职工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工会女职工情况有了更进一步的解和掌握。提出了对策和建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女职工工作的目标,对县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情况

全县已建企业工会中,截止到底。15人以上企业建女职工委员会659家,设女工委员518家,组建率91.8%签订集体合同538家,覆盖职工49160人。规模以上建会企业签订工资协商223家,签订率86%50家企业签订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协议,95个单位1600名女工参加妇科病普查。

全县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为依据,近年来。加强源头参与,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完善。加强调查研究,反映女职工的呼声。加强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使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存在主要问题

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非公企业在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均未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仅作为集体合同的条款列入其中。部分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比较高。缺少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内容。

生育保险覆盖面低。企业劳动设施简陋,2女职工“四期”保护得不到有效落实。部分非公企业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使,重生产、轻保护,劳动条件恶劣,缺乏职业病安全保护措施。

报酬低且劳动强度大,3逢生产旺季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并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招工和用工中存在性别和年龄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时有发生。

三、形成问题的原因

不重视工会女职工工作,1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工会法、工会知识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规不了解、不执行,认为只要照章交税、文明经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就行了为追求高额利润,肆意降低女职工劳动保护成本投入,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缺乏法律维权意识。非公企业外来务工女性大多来自农村,只想趁年轻多挣些钱,就业中即使遇到不公正对待甚至身心受到伤害时,多数也是忍气吞声。许多女职工对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之甚少,2女职工文化素质较低。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无法判断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不敢向企业提出合法正当的要求。

女职委主任绝大多数都是兼职的新手,3非公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发挥作用不够。且经常流动更换,自身又处于受雇地位,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制约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

四、对策和建议

(一)营造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要继续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为工会系统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形成尊重和关心女职工,自觉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自觉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意识。加大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广泛宣传,增强她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特别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监督力度。

【第11篇】教育局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

调 研 报 告

区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工4033人,其中女教工2318人,占教职工总数的57.48%。根据区总工会《关于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区教育工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教育系统38处直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进行了“教职工生育保险与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

一是强化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女教职工发展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和各校党组织遵循《妇女权益保障法》,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男女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提高女教职工的政治地位;宣传教育教学工作中先进女职工的典型事迹,在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女职工、关心女职工、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是落实女教职工政治待遇。在妇女干部的选拔任用、组织发展、职称评聘、培训教育、评先树优、住房分配及报酬待遇等等方面,都做到了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为妇女展现才能和智慧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使很多女教职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参政议政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仅2002年度,教育系统1名女同志被推选为省人大代表,2名女同志被推选为区人大代表;5名女同志被选为区政协委员;6名女同志被选为区党代表。目前,全区教育系统校级领导干部137人,其中女校级领导干部28人,占校级领导干部总数的21%。

三是提高女教职工思想业务素质。全区教育系统妇女组织广泛开展了 “教师职业道德全员培训活动”、巾帼建功双文明竞赛活动。通过争创巾帼建功示范岗、争做岗位明星等一系列活动,激励广大女教职工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再创佳绩。目前为止,已有182名女教师参加助学自考,1936名女教师参加了教师基本功训练,1400名女教师参加了微机培训,110名女教师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各校组织的教职工练兵比武活动中,练兵项目达84项,参赛教师2507人,其中女教师1304人。仅2002年,2名女同志被评为市特级教师;5名同志被评为区十佳教师。在市教育局对市区初中、小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中,我区青年路小学获一等奖,校长滕欣云同志获得市教育局奖励人民币6000元,成为市区惟一获得此奖项的女校长。我区4名女同志被评为潍坊市市区“十佳班主任”;4名女同志被评为市区“十佳教师”。我区39名教师被评为市区“优秀教师”。其中37名是女教师,占了优秀教师总数的95%。

二、深入实施妇女发展纲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是增强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各单位认真组织女教职工学习“两纲”,学习《妇女权益保护法》、《新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是认真落实妇女“五期保护”制度。全区教育系统女教职工的婚假、产假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休息时间,产期休假5个月,晚育实行休假150天,产期发放100%工资。在医疗、孕、产期、哺乳期内,不参加竞聘,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女教师怀孕期间安排轻松的工作,为有小孩的女教职工安排喂奶的时间,50岁以上的女教师每天可以晚到和早走半个小时等。

三是组织了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活动。强化“两纲”宣传。确定三月和六月为妇女儿童纲要宣传月,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全社会关心妇女工作的氛围。

三、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丰富女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一是关心女教职工家庭幸福。今年全区进一步普及了“美在家庭”活动。全区女教职工积极响应上级要求,因地制宜的开展活动,注重家庭美德建设,促进了家庭环境不断改善和家庭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助贫帮困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教职工渡过难关。

二是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教育系统无强体力劳动、有毒场所、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各单位坚持每年两次组织妇科查体,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女教职工在经期,单位不安排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三是丰富女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教育工会定期举办女职工“庆三八”拔河比赛、排球比赛、书画展等文体活动。在活动中,增进了女职工间的相互了解,融洽了干群关系,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提高了女教师身心健康水平。2002年度,区教育局妇工委被区妇联授予 区妇女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00五年一月十五日

【第12篇】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黑沟乡现有4个行政村,农村妇女4431人,占农村总人口49%,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村妇女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经济参与平台不断拓宽,在生产发展中挑重担

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原来农村传统的“男耕女织”被现在的“男工女耕”所替代。我乡农村妇女从事种植业213人,从事养殖业167人,从事加工业205人,从事服务业 307人。农村妇女在种植、养殖、加工等各个领域大显身手,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二)求知求新求发展,在生活宽裕中闪亮点

通过学习和实践,部分农村妇女不断提高知识层次和技能,成为增收致富的先行群体,掌握实用技术的234人,获农民技术员职称的52人,全乡共有科技致富女能人467名,妇女示范基地11个。

(三)生活方式日益改善,在乡风文明中占主导

在基层妇联组织的引导下,广大农村妇女发挥自身性别优势,踊跃参与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投身文明村镇建设,成为农村精神文明传播的主力军。80%的妇女在家庭中发挥主导作用,重视提高婚姻家庭质量,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四)着力整治生活环境,在村容整洁中唱主角

在美化、净化庭院的基础上,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不断优化家庭生活环境。各村妇女主动参与 “四清”(清草堆、土堆、粪堆、垃圾堆)和 “四学”(学政策、学文化、学技术、学法律)活动,广大妇女积极改厕、改灶,推广“沼气池”,大力发展循环生态农业。

(五)参政意识不断提升,在民主管理中作代言

农村妇女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各村村妇女主任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言人,在人大代表、村“两委”选举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一)妇女参政议政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主政治权利,但事实上,当前农村妇女参政议政的基础环境还较差,农村妇女本身也缺乏主动的参政意识,她们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参与率还很低,一些村委会、基层干部也往往忽视了妇女参与村行政事务管理的权利,致使农村妇女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政治权利。在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妇女比例极低;直接参政议政的农村妇女总体上仍存在着比例小、人数少、层次低、配角多的问题。目前我乡村妇代会主任进“两委”比例仅有14%。

(二)家庭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救助。在一些家庭,妇女通常被当作丈夫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打骂,这些妇女找到村里或者娘家解决,但村干部认为这是人家的“家务事”或 “民事纠纷”,有的甚至干脆认为是情理之中的事,便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而推脱。娘家亲人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传统观念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而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二是农村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由于“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丧偶和离婚农村妇女再婚会受到来自世俗和家庭等方面的诸多阻挠,就算勉强被同意改嫁也只能“净身出门”,不得享受自己的财产处置权和对亲生子女抚养权。三是农村夫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自己的男人生活,这就使得农村妇女在家庭中根本没有什么地位可言,有的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这类妇女多数年龄大,无经济独立,生活上依附丈夫,所以丈夫即使有了外遇,只要他还给家里钱用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农村妇女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农村妇女就业的机会和待遇不平等。家政服务业是女性劳动力转移的集聚点,但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低下。综合素质低制约了妇女在农村经济领域的发展。调查中显示我乡农村妇女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9.12%,小学文化程度占21.31%,初中文化程度占48.22%,高中文化程度占15.11%,接受过中专教育的有4.22%,接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仅占 1.12%。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遭限制

由于受封建思想 “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自己的父母兄长,婚后从属于丈夫公婆,没有独立的经济处置权,其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土地承包权被架空。农村土地政策历来坚持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许多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虽然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农村的土地承包责任制“30年不变”,但农

村妇女一旦出嫁,其娘家承包的土地就会被收回,而她能否在婆家分得一份土地,则取决于婆家村里有无机动地或是否恰好遇到婆家村里调整土地。

(一)加强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确保基层妇女组织有人员、有阵地、有载体、有经费;保证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培养一批女村支书、女村委会主任;推广“妇代会+协会”模式,开展“双培养、双带动”工作,把女能手培养成为妇代会干部,把妇代会干部培养成致富带头人。

(二)全面拓展素质培训,提升新型女农民发展能力

建议划拨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农村妇女培训体系,依托扶贫项目带动,对文化程度较高、学习愿望较强的农村妇女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依托农业产业大户和基地,对文化层次偏低、离不开家庭的农村妇女开展培训;与大、中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相结合,对农村女能人、女经纪人、女农民技术员等进行科技含量高的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新型女农民。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妇女发展

提供农业生产综合信息,争取在良种、技术、资金、加工、储运、推销等方面形成系列化服务。完善小额信贷制度,设立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为农村妇女创业提供必要支持。建立农村托养机构,使农村妇女由家务劳动的主体真正转变为生产劳动的主体。

(四)健全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加强有关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广大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维护妇女权益的作用。对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从性别视角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切实承担起维护广大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职责。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第13篇】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这是关于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地征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土地征用的政策法规,努力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证了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补偿安置中,还有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土地管理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限制征用土地地范围,减少圈占耕地行为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不断好转,建设占用土地数量大幅上涨。征地数量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征用土地范围过宽,建设占地又控制不严,造成了目前任何项目用地包括一般经营性用地,都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占必征”,既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又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个别地方脱离实情和项目实际需要,盲目占用土地,征多用少,宽打窄用,既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规模,又导致了大量土地征而不用,长期闲置抛荒,人为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增大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压力。

征地是政府行为,改革征地制度,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尽可能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征地权不能滥用,更不能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能剥夺农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发展权。要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要通过不同方式取得土地。除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征用外,其他建设用地,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律要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国家也明文规定了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对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要求和比例不断提高。这对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另外,我区为了弥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采用了全区建设用地统一调剂使用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征而不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用地规模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坚持按项目、按产业政策、按建设用地指标、按投资强度提供用地,不断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地造成土地闲置、抛荒。

二、依法落实补偿政策,保证费用足额到位

征地补偿安置经费不到位,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层层克扣和挪用现象,这是当前引发土地信访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得很明确。目前出现的问题,关键是执行上的偏差。因此,严格依法办事程序,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是征地补偿的底线。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尽可能给农民多一些补偿。同时要加快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区片价格总体上不得低于按耕地年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标准。二要认真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这是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听证会,将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户见面,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额发给农民,不得搭车代扣,严禁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三、实行以土地换社保,保障农民长远生计

目前,征地大多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这种方式简单且便于操作,但只能保一时,不能管长远。失地农民一旦补偿费用完,生活没了来源,就会陷入困境,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贫民”,也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地方政府增加了很大压力。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改革现有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势在必行。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保险、留用地、土地入股等安置办法。我区在调查摸准当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浙江、广东等省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土地换社保、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征地补偿费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补偿年期可按承包合同剩余年限计算。目前,我区正在积极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从制度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积极探索尝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变一次性补偿作为长远性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从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政府收益及其他可用资金中解决。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在这方面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既体现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又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为我们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模式。

四、探索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必须同步推进各项配套制度改革,尤其是加快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过去我们一直将集体土地当作国有土地的附属和补充,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部分财产权。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在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实现集体土地资产的充分显化,使农民从土地上可以得到永续收益,从而建立起长期有保障的财产收入机制。

鉴于此,我区从盘活集体土地资产入手,鼓励农民流转使用集体土地,既可节省资金,办理手续又方便快捷。其目的就在于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在这一工作中,关键是要抓好基础业务工作,积极构建集体土地市场体系。首先,要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土地产权。只有明确集体土地的物质性质,还农民以处置土地财产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确定农村土地等级,进行地价评估,显化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通过确定土地等级和评估地价,建立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相衔接的地价体系,防止土地流转中地价的随意性,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民的利益。第三,推动现有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有土地是这样,集体土地也不例外。在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以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使农民从土地开发中得到长久的收益。第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地方人民政府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把绝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要保护原土地承包者的利益。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应主要用于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农村经济发展面貌,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我区已在城南、太河两乡镇进行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推开。去年共办理流转手续23宗,面积122亩,处置集体土地资产额74万元,使农民从土地流转增值中得到长久的收益。

五、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当前,一些地方违反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手续不全,没有法律保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往往很难落实。杜绝各类违法用地,是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的一项治本措施。必须切实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要将落实征地补偿标准作为一项政策“高压线”,作为政治法律来执行,侵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强有力的手段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畅通土地信访、举报的渠道,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方。去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多次召开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查处违法用地、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决心前所未有,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高度前所未有。各级领导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和各有关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切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真履行职责。

【第14篇】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20xx年4月29日、5月19日、6月3日三批川籍民工共176人分别向**县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其工资被拖欠,导致百余名民工滞留**,形势严峻,**县按照市长朱广平和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李中杰的重要指示,积极行动,精心部署,坚持依法处理,最终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得以快速化解矛盾,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一、案情

国家电网重点工程晋东南——**——荆门特高压线工程途径**。20xx年10月23日,发包方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xx年4月,建安公司授权岳池县江华为项目经理,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事宜。随后,该项目部在四川省招录民工,民工由8位民工班长带领,劳务派遣至**县皇后乡施工。工程发包方、承包方、项目部和施工队均非**县境内法人。

20xx年4月29日,四川省美姑县28位彝族农民工到**县劳动保障大队投诉,反映施工队共拖欠其工资9万余元。县劳动监察部门立即致函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请求协查,并向发包方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暂停拨付施工队工程款。5月6日,28位少数民族民工终于从发包方项目部暂扣工程款中领到工资9.076万元。5月19日,又有44名川籍民工到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因家乡发生地震急欲返乡,但其工资未能兑付。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出击,经不懈努力,5月26日,劳动监察部门将16.5万元工资款发放至44名民工手中。

真正的考验其实才刚刚开始。6月3日,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接到报案,称建安公司法人授权项目经理江某于5月25日去向不明,导致多名川籍民工无法领取工资,现有104名民工滞留**。县劳动监察部门在迅速立案调查的同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面对104名川籍民工滞留**的严重事态,**县沉着冷静,积极应对。一是高度重视。县政府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市长朱广平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解决好欠薪和滞留问题。县委书记赵景然、县长鄢国宾得知情况后,指示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予以解决,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明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具体负责。二是措施得力。6月10日上午,县政府召开会议,常务副县长汪天喜要求政府办、公安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深入调查,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从快处理。要求公安部门立即行动,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捕,每天向县政府汇报行动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促协调,树立“宣传、劝告、协调也是执法”的观念,积极宣传法律政策,督促工程发包方在未找到项目部经理江某之前尽快垫付104人的工资,动员8个民工班长协助做好民工稳定工作,并责成项目部保证解决民工临时生活安置问题;施工所在地皇后乡政府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资讨要和民工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县及时与岳池县取得联系,要求迅速派人来召协助。三是解决彻底。6月10日下午,事情迅速取得重要进展:第一是发包方同意预先支付工资总额的一半,约45万元;第二是公安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江某涉嫌合同诈骗,决定立案查处;第三是岳池县政府同意迅速派人来召协助解决问题。6月11日,经过努力协调,积极协商,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工程发包方和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发包方、项目部同意垫支85万元用于民工工资发放。从当日起,104名民工怀揣血汗钱分三批由劳动监察部门统一购票并护送登上火车,陆续返乡。

二、思考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县的努力,从4月29日起至6月11日,共有176名民工的拖欠工资合计170.576万元被追回,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疑难,暂时还无法回避和解决。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存在障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依法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进行处罚;但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项目部作为二级法人,应依法承担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可是项目部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县劳动监察部门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但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定,没有法定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不可能直接到四川省境内开展执法活动。这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就出现了管辖障碍,不能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民工拖欠工资不能依法予以强制追回。因为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和软弱,仅靠宣传、劝告和协调,毕竟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问题。

(二)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电网工程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有保障地及时支付拖欠工资。

(三)缺乏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动平台。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障碍时,信息不能互通,工作不能联动,执法障碍不能迅速消除,不能有效制约须承担责任的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不到提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保障。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过程中,绝对是一个遗憾。

三、建议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立法部门应针对法律法规中的模糊地带或冲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清除执法障碍,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践性,便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尽快建立国家电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多,尽快建立电网及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迫在眉睫。这一点,可以参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一旦遇到类似问题,可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企业不管在哪里违法,监管部门都能快速反应,予以制约,促进工作联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对违法企业施以高压态势,便于采取更加有效的惩治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15篇】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下面是毕业毕业生网的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引 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垄断。一些垄断行为短期内看似对消费者有益,但长期而言,可能会把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形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丧失。在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时,消费者权利救济遭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的尴尬境遇。

1.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这一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关系密切,一些垄断协议会引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随性后果。所以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类似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进行的价格联盟,实行垄断高价,或者进行掠夺性定价——先依仗自身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短期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业竞争者进行价格战,待其他同业竞争者被排挤出竞争市场后,再全面抬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该如何规制的制度规定。譬如我国铁路线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垄断经营模式,在不存在相关竞争者的情况下,这些垄断性质的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诸如司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在我国有显著的市场势力,微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尽管因国家授予其知识产权保护而取得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动机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大势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以剥削广大消费者。

3、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由此条规定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带有产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第2页

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协调之处。我譬如,我国航空运输业中,国家可能会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导向,该产业政策此时表现为将国内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联合、统一定价,以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产业政策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应成为制定产业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4、行政垄断规制制度。在行政性垄断规制制度中,并未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行为规制制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给个别国有企业不公平的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业中的双寡头垄断企业,不是想方设法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给予的偏袒逃避市场竞争,恣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的恶性局面,社会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于消费者权利救济之缺失

1、反垄断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制度规定过于简略。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未作具体规定。而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还有包括经营者之决策者、主要实施者和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在内的众多责任主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主体是仅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消费者?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反垄断法宽恕政策与接受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欠考虑。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仅初见雏形,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所没有考虑到——宽恕政策在运用减轻甚至免除罚金的手段激励违法者坦白其违法行为的同时,如何维护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联消费者在违法经营者那里能否仍能获得索赔权?而对于接受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接受承诺的意思表示,就产生了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该承诺的约束;二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接受承诺便意味着放弃了对所承诺企业包括罚款在内的法律制裁。该制度一方面对相关企业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相关企业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局面。

三、探究:反垄断法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启示

(一)完善垄断规制制度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制定具体规则规制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电信业等服务行业资费收取不合理、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对一些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以避免出现仅凭消费者这一松散群体,在与运营商“斗”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因素作为考量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指标。明确将那些有损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经营者剔除出拥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之列。对自然垄断企业以及因知识产权而取得合法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督制度,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为前提,降低其利用优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再次,在制定带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时,注意协调这些产业政策导向出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制定带有产业政策的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在对经营者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时,着力把握并购规模中的“度”,力争规模有“度”,让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确保消费者的福祉。

此外,笔者认为,应该丰富反垄断法中消费者权利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实在的权利。具体而言,赋予消费者对反垄断实施的监督权和申诉权。我国对垄断行为仅仅依靠政府机构进行监督是不够的,还应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者减少公权力监督机关滥用权力、为权力寻租等类似情况的发生。

(二)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不明确,带有模糊性,并且受到了许多限制。在民事责任制度请求权主体上,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具备原告资格?世界范围看,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则赋予非直接购买者以原告资格。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基于法官的经验不足和执法资源有限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受到限制。 但是,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能有悖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以不能将潜在的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而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在对相关企业实行宽恕政策或者接受相关企业的承诺时,将关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决策的考虑因素,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确保关联消费者的索赔权得以顺利行使,避免关联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局面的再次出现。

(三)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置专门法院管辖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发生反垄断诉讼时,应设置专门的法院来对其进行管辖。因为反垄断法有别于合同法,通常,通过合同法相关法条很容易认定某一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但是,诸如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都需要运用专业化的知识、经过复杂的经济分析而得出,对法官的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设置专门法院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十分必要。在这之中,还应注意处理好专业性的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构的监督、执法机构审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继执行机制。赋予反垄断诉讼与其存在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到已经存在的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继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是将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作为其前置程序,基于反垄断主管机关先前的这一处理决定,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违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的模式。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继执行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违法行为的救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能够使消费者摆脱单独起诉存在的困难。这种执行方式应该在我国被提倡,以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结 束 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问题的高度关注,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出台较晚,但该规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定为立法目的之一,事实上弥补了在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法视阈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粗浅的讨论,提出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制度的创设,还未形成系统,这也是笔者未来的努力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我国的《反垄断法》一定会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护。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