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规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捕诉一体工作调研报告

来源:范文范 1.99W

关于就规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捕诉一体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就规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捕诉一体工作调研报告

立案侦查一般都是县级公安机关在实施,目前,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上负责了除外国人犯罪以外的由县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全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我们认为最高检提出的第一种工作模式: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市级检查院报捕、移诉较为合理。

2019年以来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对捕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该类案件衔接工作,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必须由地市级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中级法院进行一审审判。将此类案件交由较高一级的公诉机关及审批机关进行公诉和审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生命和自由的尊重。但此类案件最重要、最容易出问题的是诉讼部分。

“捕诉一体”是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检察官办理的工作模式。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逻辑转变的结果。“捕诉一体”模式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全程化;有利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方向,提高公安机关侦查质量;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侦查民警的能力素质。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批捕权由检察院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批捕与起诉部门分开,批捕权是否必须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行使还是同一部门行使,仅是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调整,并不改变批捕权的行使机关,也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强化了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时的中立性,为“捕诉一体”模式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也为检察机关内部同一部门行使公诉权和批准逮捕权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行性。

目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刑事案件高发,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办案程序越来越规范,办案要求越来越高,实行“捕诉一体”模式,能够有效地减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重复劳动,大大提高办案效率,是解决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问题的关键。“捕诉一体”模式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全程化。并引导侦查,甚至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这样对公安机关侦查提取、固定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强化了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力度,提高了案件侦查质量,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能更好地为检察机关公诉做准备。

在历年来执法办案的实践过程中突显出县级公安机关侦查能力较弱。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专业技术(如DNA技术、微量物证等)、专业人才、装备、侦查手段、侦查权限等都远远落后于地市级公安机关。二是县级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警力不足,难以应付重大复杂案件。县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大队除了负责本县的全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还要负责日常的接处警、群体事件、纠纷调解、刑事前科人员管控以及安全保卫任务,一旦发生重大复杂案件则难以应付。

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案件立案侦查,从警力、能力方面比县级公安机关有较大的优势。如果这类案件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能直接与由地市级检察院、法院进行公诉、审判相衔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较为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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