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员工作总结

来源:范文范 1.45W

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承接着诉讼的开始与终结,送达法律文书是法院日常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送达,诉讼进程能否顺利进行。

法院送达员工作总结

当前,人口流动性大、户籍变更登记滞缓、当事人提供住址不明确、拒收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诉讼过程中“送达难”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新建区法院目前送达工作除刑事案件文书由刑事审判庭送达、法庭受理案件自行送达外,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即立案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排期后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据统计,从今年1月到10月,立案庭送达共送达文书2100余份,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来法院领取的有40份左右,占送达总数的1.9%,电话通知不能来的均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到的均需要上门送达,而能够一次送达成功有1300份左右,占送达总数的62.1%,除此之外的37.9%则需要两次以上上门送达。前两种情况的受送达人以有代理人或单位被告居多,一般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能够完成,而最后一种情况一般则需要十个工作日以上。

作为一名送达工作人员,同时也是一名老党员,对于送达工作中的一些困难比如说受送达人难找、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寄送达材料,致使邮寄送达方式有名无实、基层组织、群众不配合、不协助、我都会克服种种困难,经常双休日加班加点完成送达任务

(一)现实困难

1、受送达人难找。在法院诉讼中,原告所提供的被送达人的地址不详细、不准确,再加上搬迁、人口流动等现实原因,往往造成干警送达扑空,即使被送达人住址确定,但他们有的无职业,有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平日早出晚归,很难掌握什么时间在家,法院送达人员早晚送达几次均达不到目的,蹲点守侯又没有足够的人力财力。有些当事人故意躲避签收法律文书,且拒绝签收,也大大增加了送达的难度。

2、当事人拒绝签收邮寄送达材料,致使邮寄送达方式有名无实。在利用特快专递送达时,有些当事人在家但拒绝签收,邮递员无权留置送达只好退回法院,再由法院送达,这样延长送达期限影响送达效率,同时也会影响案件的审限。

3、基层组织、群众不配合、不协助。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工作人员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到场见证,部分基层组织不愿配合,或者即使配合了也不愿签章证明,导致送达起来有一定困难。送达人往往要多次来回奔波,降低工作效率。

4、被送达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不懂得法院送达是为了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尽快解决纠纷,保障其合法权益,将法院送达视为找其麻烦。有的当事人在家但拒绝开门,或矢口否认是本案当事人或谎称是当事人的亲属,而送达人员并不认识被送达人,致使送达无法完成。还有一些被送达人接到法院电话后,老是推脱说在外地,或约定时间到法院取诉讼材料但不能依约,导致送达变得遥遥无期,影响了诉讼进程。

(二)原因分析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产生人员流动导致的地址更迭现象频发,致使原告起诉时按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特别是交通事故类案件,原被告当事人大多都是因交通事故偶遇,原告根本不知道被告的住址信息,只是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驾驶证、行车证上的信息提供给法院,而这些信息大多都已经更换与现实不符。

2、缺乏支撑邮寄送达工作的送达机制。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在邮寄送达过程中,大部分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导致法院工作人员无法确认涉案当事人是否在此居住。

3、基层组织对留置送达的认识不足或怕当事人打击报复,不愿意协助法院送达。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到场见证”就将邀请见证人作为送达人的一项义务,但是法律却并未明确有关基层组织到场见证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本身随意性就很大,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相关人员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实践中,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往往害怕承担责任,不愿惹麻烦,或者害怕当事人无理责难或报复,往往拒绝见证,不愿意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也有的即使到场,也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4、被送达人消极怠诉,恶意规避诉讼。部分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故意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个别当事人所在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不愿提供其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认同对其不利的诉讼请求,从而躲避签收。

5、法律对留置送达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工作的进行,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丧失了送达机会。

6、法院送达缺乏足够的人力、财力保障。由于法律规定只有法院享有送达权,造成在个案送达中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而各级法院的人员、车辆等配置状况和案件激增的现实也制约了法院的送达工作。

三、对策建议

1、扩大签收法律文书的主体范围。除同住成年家属以外,当事人本人不能到场签字,经其同意可以由他的亲属、朋友代收。            

2、建立新的邮寄送达机制,目前所采取的“邮政机构-法院”机制,导致投递员责任心不强。承办法官在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需通过“承办法官-法院-邮政机关-投递员”这一漫长通道进行反映,降低了相互之间进行制约的有效性。因此,建立投递员对承办法官的直接负责机制,由承办法官与投递员直接进行沟通,是降低法院专递投递失败率的重要方法。

3、提高社区、办事处工作人员对留置送达的认识,设立专门送达机构。成立专门的送达部门,配备专门的配合送达人员,加强送达技能培训,建立送达网络体系,促使法院送达专业化、规范化,减轻送达人员的送达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4、放宽对留置送达地点的限制。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应对留置送达地点限制的过死,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住所、工作场所都可以成为留置送达地点,即以能找到当事人的场所为标准规定留置送达地点。另外,建议通过立法确立随时送达制度,即除了上述场所,随时遇见受送达人的地方都可以成为留置送达地点。

5、放宽公告送达的条件。将送达文书张贴在被送达人的住所门上,用相机或摄像机留下资料,将公告送达全过程作出书面笔录,由社区主任、辖区民警在场并签字给予证明,把法律文书放在信箱或社区主任处,以便事后当事人去取,这样张贴公告效果会更好。

6、采用新型送达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有些案件可以采用新型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运用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即能节省法院人力、物力、财力,又能提高送达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找不到被送达人时,采用电子公告送达,法院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诉讼文书,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法院通过互联网以电子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可进行一种尝试,其低成本、高效率的优越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值得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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