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餐饮管理服务中心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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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餐饮管理服务中心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学生餐饮管理服务中心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餐饮管理服务中心各部门电动车使用规范、安全,切实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责任

(一)各部门负责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二)各部门餐厅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各部门餐厅电动车须由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载人使用。

(四)两轮以上电动车在运送或转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或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捆绑好物料,防止物料散落;因超载或驾驶不当导致安全事故,将由驾驶当事人、餐厅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负全部责任。

(五)电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新疆大学校园内交通安全规则、遵守限速规定,严禁高速行车。

(六)电动车在使用前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故障排除后方能行车。

(七)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并对车辆进行清洁整理。

(八)电动车因长期或报废不使用,各部门提前报备中心后自行处理。因长期或报废不使用的电动车,严禁停放在餐厅内外或其它建筑物旁边;

(八) 电动车充电时严禁使用无地线或不规范的插线板或电源线路过长,插接时检查充电系统工作状态,留意充电机电源输入、输出线路、电池连接线的发热情况。如温度异常应立即断开电源,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充电;

(十)一个电源装置连接一个电动车,严禁连接多个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因大电流充电而升温,同时会释放易爆助燃性气体,故充电时附近禁用明火及电焊作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餐饮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订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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