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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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节省开支,对公务用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保险、年检参照上年标准按规定执行。

二、车辆维修:车辆因故障需维修的,必须先报局办公室或车辆所属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批后维修。车辆维修原则上在指定地点维修。

三、原则上不准租车,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租车。

四、公务车辆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借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五、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一律不准擅自出车。如未批准擅自用车发生问题,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六、驾驶员平时应做好车辆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七、驾驶员应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外出公事时,应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出车时间和地点,以便及时掌握车辆去向。无出车任务时,协助做好局办公室其它工作,外出要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请假。

八、节假日或不出车时,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停放。

九、局属单位参照执行。

公务接待制度

一、公务接待用餐住宿须严格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对口接待,严禁一客多陪。

三、公务接待用膳,需提前跟局办公室联系,在江西省公务消费网络监管系统填报公务接待申请表后到指定商家用膳。

四、基层单位人员来局里办事,视情况安排工作餐,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

五、严格接待标准。工作用餐其上限标准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即:省部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接待每人每餐130元,特殊情况酌情安排,全年接待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年初预算。

六、接待来客一般不发整包烟,不赠送土特产品。

七、局属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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