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换股票据合同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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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换股票据合同新版多篇

可换股票据合同 篇一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褓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基数(按_________万股股本计),每增加_________万股股本,月费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承诺书

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

在本人担任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职务)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越权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尚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同意发布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询问,及时如实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本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可换股票据合同 篇二

可换股票据合同

甲方(发行人):_________

乙方(控股公司):_________

丙方(投资人):_________

各方就下列事项达成协议:

第一条 协议事项

投资人承诺按约定认购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承诺将投资人的全部出资,于控股公司上市时按约定条件换成控股公司的上市股份。控股公司承诺对发行人届时的换股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消的担保。

第二条 出资总额

投资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可换股票据

发行人向投资人发出与其出资总额等额的可换股票据,当控股公司在合资格交易所公开招股时自动按约定兑换价格兑换为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资格的交易所包括_________联合交易所的主板或创业板,或_________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或任何经担保人不少于百份之五十一比例的股东批准或同意的任何交易所。

第四条 认购日

于投资人收到书面通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期限

如果可换股票据于发行日后一周年还未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人将与一周年时赎回可换股票据,赎回的利息为年息5%,在赎回时由发行人一次性偿付。

第六条 兑换条件

可换股票据的兑换受制于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并允许控股公司依可换股票据发行股票。

第七条 兑换日期

合资格的交易所批准控股公司上市的当日。

第八条 兑换价格

上市公司于上市时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价格之的百份之七十五。

第九条 冻结期

可置换股票在发行日起至上市后的六个月为冻结期,在此期间股份不得转让。

第十条 转让限制

可换股票据不可以在任何交易所挂牌交易。未经发行人许可,可换股票据不得分红记账,也不得用于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投资人权利

投资人享有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密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要求外,本合同中的各方承诺保持合同内容的机密性,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第十三条 费用规定

发行人将承担所有安排费用,上市前合理而妥当产生的_____及其他与发行可换股票据有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合同中的条文应根据_____法律解释并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所生的一切争议,指定中国国际贸易_____委员会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只供各协议方及其法律顾问阅读,并不可准许其他人士阅读。在未得到发行人书面同意下,投资人或/及其法律顾问不得复印本合同。投资人不可使用本合同的内容做其他用途及投资人也不得披露本合同中的内容于任何人士,除非其内容在各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已在公众流传或因法律要求而公开。

第十七条 一旦可换股票据兑换为担保人的股份,当发行人于担保人上市后三年内为了在中国境内上市而转为股份制公司之时,投资人有优先权作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各方签署,共_________份,三方各执_________份。以此为证。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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