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的分配制度是【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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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的分配制度是【精品多篇】

我国分配制度「全文」 篇一

关于我国分配制度「全文」

按劳分配:

①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在公有制经济内部;

②含义:即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个人收入分配。

③决定按劳分配的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按劳分配取得的收入,不仅取决于个人提供的劳动量,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

④按劳分配收入形式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农民在完成承包合同上规定的上缴任务后获得的收入等。

其他分配方式有:

①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分配:如开小商店获得的税后收入

②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

A、劳动要素:如:私营企业职工和外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

B、资本要素:私营企业主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者,纳税后获得的收入;社会成员把节余的钱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企业债券、股票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购买奖券中奖获得的收入等;

C、管理要素: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获得的高额收入;

D、技术要素:被聘请担任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技术顾问获得的收入

E、土地要素: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分配原则是什么: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分配中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在分配中,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

法律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如:社会成员把节余的钱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企业债券、股票所获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购买奖券中奖获得的收入;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等;

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如:贪污受贿、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质四个个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

意义: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使贫困人口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能够使人们在遭遇失业、重大疾病时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因此,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确保人民共享经济繁荣成果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谐的大局。

我国社会的分配制度是 篇二

答案:

我国社会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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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劳动差别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此刻:一是全社会范围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要作用;二是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如下特点:

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主要还包括按经营成果分配;按劳动、资本、技术、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不一样,按劳分配只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质上反映出劳动、管理、资本、技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了收益分配。其中按劳分配为主体反映了劳动要素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受重视的`部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1)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分配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的分配结构。

(2)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由于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经营等实现形式,必然产生按劳分配以外的各种分配收入。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务必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管理)都要有相应的市场评价,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相应的收入。此外,市场经济中还需要有风险收入、以及透过社会保障获得的收入等等。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经营方式、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我国分配制度 篇三

分配制度编辑

中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劳动差别的

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报道

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一是全社会范围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要作用;二是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具有如下特点:

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主要还包括按经营成果分配;按劳动、资本、技术、土地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

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不同,按劳分配只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质上反映出劳动、管理、资本、技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了收益分配。其中按劳分配为主体反映了劳动要素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受重视的部分。

分配原则编辑

反应不公平收入分配现象的漫画

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在分配时,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差距悬殊,体现公平正义,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体现公平正义。

按劳分配编辑

按劳分配是指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在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

我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论文 篇四

我国分配制度变迁的论文模板

【摘要】: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经济时代,它们分别是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三个经济时代中,每一个经济时代都有其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要素,它们分别是土地、资本和人力。我们将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因其稀缺性而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要素称之为核心生产要素。这样一来,分配理应向核心生产要素产权主体倾斜。我们根据不同经济时代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要素的不同,将社会经济形态划分为三类:土地经济形态、资本经济形态和能力经济形态。具体地说,在土地经济形态下,分配将向土地所有者倾斜,在资本经济形态下,分配将向资本所有者倾斜,而在能力经济形态下,分配将向拥有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倾斜。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处于由资本经济形态向能力经济形态的过渡时期,这就决定了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选择既不是资本经济形态下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也不是能力经济形态下的按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分配,而只能采取按劳动力产权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现阶段,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不仅能同时体现个人收入分配的差别和功能性收入分配的差别,还是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建国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效率优先”是第一分配原则,“兼顾公平”其次。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效率优先”,就必须实行按劳动力产权分配的原则。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由此引起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调节作用,为实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努力!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劳动力产权市场经济

【学位授予单位】:

武汉大学

【学位级别】:

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

20xx

【分类号】:

F124.7

【目录】:

中文摘要4-5

ABSTRACT5-9

引言9-10

第一章 经济史中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轨迹10-27

第一节 关于收入分配的几个相关概念10-13

一、收入分配的主体10-11

二、收入分配的对象11-12

三、收入分配的实质12-13

第二节 经济史中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形态13-15

一、社会生产方式13-14

二、社会经济形态14-15

第三节 从经济形态的转变到分配制度的变迁15-24

一、土地经济及其分配制度15-19

二、资本经济及其分配制度19-21

三、能力经济及其分配制度21-24

第四节 对第一种社会生产方式下收入分配制度的考察24-27

一、第一种社会生产方式下的收入分配制度25-26

二、两种社会生产方式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本质不同26-27

第二章 劳动力产权及按劳动力产权分配制度27-36

第一节 劳动力产权27-30

一、劳动力产权的含义28-29

二、劳动力产权的特征29-30

第二节 按劳动力产权分配30-36

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分配30

二、按劳动力产权分配——对现阶段按劳分配的合理理解30-32

三、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分配和按劳动力产权分配的比较32-33

四、按劳动力产权分配的数学解析33-34

五、“资本雇佣劳动”和“劳动雇佣资本”的分配实质34-36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36-43

第一节 能力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36-38

第二节 按劳动力产权分配——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38-43

一、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选择38-40

二、对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制度的考察40-43

第四章 改革开放前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实践43-53

第一节 传统分配制度的特征、功能及其弊端43-47

一、传统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43-45

二、传统收入分配机制的主要功能45-46

三、传统收入分配制度的弊端46-47

第二节 单一的按劳分配向多种分配制度的转型47-53

一、按劳分配机制的演变47-49

二、多种生产方式的生成、扩展49-50

三、通过按劳动力产权分配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的分配的有机结合50-53

第五章 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下的收入分配差距53-57

第一节 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53-54

第二节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动力产权分配与收入调控手段相结合54-57

一、健全税制,强化税收调节55

二、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功能,促进公平分配55-57

参考文献57-59

后记59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篇五

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探

高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做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更加突出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以党的号召和指向为契机,结合次债危机与欧债危机后的环境变化,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于提高人民福祉,保护社会共同体中每一个成员有效地规避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风险,保障全体人民公平的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经济社会的积极效用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安排。从人类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障经历了一个从恩惠到权利的发展过程,历史和现实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稳定器”,现已成为衡量人权能否实现、社会发展是否和谐以及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制度,我国宪法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宪法,适应了我国深入发展政治、经济、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启了我国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了良好环境,增加社会经济的有序性,使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机体得以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效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体系等五大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至关重要的一大支柱,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发挥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广大劳动者去除了后顾之忧,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却一直存在的“高储蓄,低消费”、“内需不振”的状况将得以改观。此外,企业将退休人员养老的负担转移到社会后,企业的负担得以减轻,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环节,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此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还能够多渠道募集社会保障资金,并完成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继而有条件的允许社保基金进入到一些投资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方式进行合理投资,可以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正面影响。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十七大更是具体绘制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蓝图。由此可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且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人分配的“调节器”,是国家重要的安全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能够消除社会成员对未来生存保障忧虑,完成社会财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是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历史成就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没有任何现成经验的情况下,博取世界各国社保制度之长,尊重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进入到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通过多年变革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党和政府在维系经济改革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保障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促使惠及亿万国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实现整体转型,这在国际上是没有先例的。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发展成为涵盖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包括基本生活救助、灾害救助、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三大系统和补充保障(包括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慈善事业)、军人保障(包括军人抚恤、军人安置、军人保险、军人及军属福利)等制度在内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经过20多年的艰难改革,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实现了四方面的重要突破:

一是实现了社会保障理论上的革新。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化,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也相应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明确了社会保险属于必须劳动保障的理论,确立了劳动风险共担理念(为实现单纯依赖政府与单位向责任分担转换提供了理论基础),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确立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识。

二是制度转型任务基本完成,即从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责任、单位包办、全面保障、板块结构、封闭运行、缺乏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转化成政府主导、社会与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共担、合理保障、多层次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三是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五项社会保险(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8823亿元,比上年增长2707亿元,增长率为16.8%,基金支出合计14819亿元,比上年增长2516亿元,增长率为20.5%。这些数据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四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保障步入法制化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的依法建设提供宪法依据。此外,国家相继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深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经过近三十年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就令世人瞩目,但从以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中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1、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缺乏统一性。从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是由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构零星颁布实施了一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并且仅涵盖医疗、行业保障等几个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这样的现状可以说与我国特殊转型背景下经济社会改革路径的过度依赖有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具有“政经分离、经济先导、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目标坚定、模糊前进”的特点,在这样的模式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多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社会保障制度的建制理念和政策选择等等在实践中都带有明显的模糊性,改革目标和制度设计也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补。结果便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内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不一、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缺乏应有的衔接和协调、乃至局部还存在冲突,整体上也没有必要的价值引导和长期规划,社会保障的各方面发展开始失衡。在颁布的相关立法中,社会保险方面的立法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方面的立法则相对较为欠缺。立法的滞后和碎片化,导致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更多的是在依靠行政手段推行,行政职能大于法律作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缺乏立法支持。

2、社会保障立法层次尚偏低、缺乏稳定性。目前,社会保障方面权威的立法是20才颁布的调整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社会保险法》,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应当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而现状则是社会保障的具体规定绝大部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决定、条例、通知等形式颁布,属于法律层面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屈指可数。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社会保障法律中责任追究和制裁办法力度不够,社会保障费的强制征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所以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主要也是源于社会保障的相关立法动因往往是为应对社会生活中已发生的矛盾,或是特殊事件引发后有迫切需要时才制定。因此立法没有统筹全局的考虑,存在设计规划的缺陷,没有充分的前瞻性,事后弥补漏洞的应急政策更加动摇我国社会保障政策的`稳定性,养老保险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的多次变化就是典型的例子。

3、实施和监督机制凸显薄弱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构成,如果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社会保障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伟大事业,其重点在于法律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才能让老百姓真切的感受到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工作滞后,虽然实践中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保障条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制度自身的控制机制较差,社会保障的受保对象、待遇提供者基本没有纳入监督的范围,因而监督控制无从谈起。我国己有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大多为政策性文件,缺少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无法确保社会保障的有效实施。法谚云,天下不患无法,而患法之不行。那些业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原则性过强、规范性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实施机制较弱,筹资机制、给付机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机制等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措施,职能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更是缺少法律直接和明确规定,造成社会保障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如此缺乏了贯彻实施和有效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监督机构未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职责不清且无法产生自动控制机制,又容易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滥用和挪用。

4、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窄。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还是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员主要集中在城市,且仅覆盖到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城市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大批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未能引起政府关切,特别是除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外的全国大部分农民更是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基本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更是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现状显然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长期并存的格局,不能对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限制了劳动力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合理流动,妨碍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总体而言,现行社会保障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层次上大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军人优抚安置领域,而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有关项目的立法未得到足够重视。这些现实问题的延续,将妨碍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严重影响到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长远看,必然会加大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造成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

5、社会保障水平不均衡。我国区域辽阔,由于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国家政策等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而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种状况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保障程度远低于经济发达地区,这就使身处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利益差距很大。区域(地带)、省际、城乡的经济发展失衡以及收入分配与财富占有不平衡,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受到了严重制约。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巨大差距是当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广大居民可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包括各项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就业、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措施,直到农村的上述制度才开始进入试点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起步,真正受益者仅占全国八亿农民的少数。由此可见,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农业人口和城镇人口在享受社会保障利益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群众却享受着非常微薄的社会保障。总而言之,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平等性,没有充分反映出社会保障体系“全民保障”的普遍性特征。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

诚如前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己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难以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国当前最主要的任务,通过将社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进行固定,使社会保障事业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国家社会的团结稳定,促进经济繁荣。

(一)明确社会保障立法模式

立法、执法和司法是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关键环节,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应当首先注重立法,为社会保障工作的开展和监督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国情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应当采行母子法的模式:即以《宪法》和《立法法》为基础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配套以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单行法,扩充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实质性内容,“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若干条例、规章等,同时还要求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起主干作用的法律与起配套作用的法规、规章等之间要保持有机的联系,在内容上和谐一致、互不矛盾,符合法制统一原则和统筹兼顾、互相协调的原则。”依照这样的立法模式,提高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层次,使其适应范围和影响范围更加广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显着增强。因此更应当强调中央的集中立法,减少和分散地方立法,并且要实现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转变,增强社会保障实施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总之,只有以法律的形式从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方便、快捷,才能使社会保障权益真正惠及所有社会共同体成员。

(二)提高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的执行力度

立法的目的在于为执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也是为了保障执法和司法的顺利运行,同时执法与司法又是立法的现实手段,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倘若没有执行力或滥用职权缺乏监管,立法只能是徒劳无功。社会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功能和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责任制度。突出强调社会保障体系内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强制性,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全面负责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安全和保值增值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坚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贯彻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良好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给予荣誉、商誉或资金上的奖励,从另一角度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执行力。因为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处罚的前提是违法行为和不良的社会后果已经发生,此时的惩罚只能成为事后的前车之鉴,却无法做到事前预防。相反,激励机制不仅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还能将监督方式变被动为主动,能够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的权利救济机制

权利的救济是社会保障受益者自下而上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的路径,这样才能够确保社会保障信息在操作层面的良性互动。针对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监管不力的现状,我国更应当保证社会成员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以此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就我国目前而言,权利救济方法有两个,一个是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司法诉讼。因此一方面要解决社会保障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在回应权利人诉求时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或告知不服行政处理后的申诉途径。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中设立专门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类案件的机构,简化审判程序。对于争议较小、标的不大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为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此外,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采取强制的司法措施以追缴社会保险费,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支付保险金、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及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制裁,充分保证在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所具备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四)取消户籍分化,统一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直接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的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差别待遇。这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封闭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户籍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放社会的要求,构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利益分布不均的问题,应当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暂时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长期规划中还是应当消除户籍制度的城乡分化效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时,应当立足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使国家、单位及个人的负担能够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当前,应特别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保障以及农民工子女教育保障问题,逐步解决住房保障和养老保险问题。规定只要满足在本辖区内工作满一定年限或连续居住一定期限,或拥有本地所属的固定资产,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条件,均可以享受城镇社会保障水平。可以说,不取消城乡二元背景下的户籍制度,广覆盖、可移转、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就难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统一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取消户籍限制是落实宪法平等权条款,尊重社会劳动者,使劳动者平等的享受基本人权的体现,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大力推行社会保障税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统筹、产业投资和社保基金,体现收入再分配职能的财政拨款难以形成社会保障类的预算支出。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现状则是部分省、市地区实行由社保部门确定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该模式的存在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且与“税收法定”的原则明显相违背。()解决该问题的长远方法就是响应财政部的提议,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推行社会保险费改税,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和社会保障产品的资金供给。费改税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利于强化管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税务监管与社会保障部门各司其职,也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社会保障税是当前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较为理想的手段,其开征将有利于统一税负,及时、稳定地筹集社保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从管理上缓解目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困难的矛盾。

四、结语

就本质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行为,但其对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中国尤为需要,肩负着稳定政局、安定社会、给予市场信心、统筹城乡发展的重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实保障。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责任的强化,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决策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趋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有着全球六分之一人口的中国将基本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和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平等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篇六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

? 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时间: -09-10来源:山东社会科学作者:胡承德编辑:xl

? [摘要] 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社会责任会计尚处于认识与探索阶段。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

信息的披露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加以反映;二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三是设计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如社会资产负债表、增值表、环境损益表等;四是平衡记分卡。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展望:披露内容和披露模式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披露手段和披露时间向信息化和适时化发展;披露风格和披露形式向个性化和多样化发展。

[关键词] 社会责任会计; 信息披露; 披露手段; 披露内容

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和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向政府及公民全面反映企业对社会的各种影响,以实现社会贡献最大化。虽然目前社会责任会计还存在计量困难、核算内容不统一等问题,但多数发达国家已经进行了实践,部分发达国家强制企业定期公布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客观上促进了这些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发展概况

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社会责任会计尚处于认识与探索阶段,我国政府至今还没有专门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规范要求。但是,在其他发达国家的影响下,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与探索还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从20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局就要求企业面向国家编制报送关于企业环境基本情况的统计报表,并依法要求企业以一定形式披露部分社会责任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具体规定了企业的义务,包括企业对国家承担的义务、企业对社会承担的义务和企业对职工承担的义务。又如, 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中规定,发行公司要公布环保状况、自然资源的依赖性等内容。此外,国内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也在尝试使用不同的披露工具。如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就曾在其20年报中零星披露过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红桃K集团也曾使用网站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但是,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目前还只停留在原始的自发阶段,既不规范也不完整。

一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几乎没有一个企业会主动将与自己相关的社会责任内容进行全面的披露,当然也就谈不上满足社会各方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情况的需求。如前文提及的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年度会计报表中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所占比率非常小,仅涉及企业对职工的责任、对政府税收的责任和对消费者的责任三方面的内容。众所周知,钢铁企业是一个对生态资源及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但要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也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而该企业在年报中几乎没有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而且,即使是上述已经披露的三方面的信息,也很不充分。

二是会计基础型居次要地位,而非会计基础型居主导地位,运用非会计方法披露的信息远多于运用会计方法披露的信息。例如,大量使用叙述性文字介绍环保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和作用几乎都没有运用会计的方法进行披露。大部分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在披露时,除了对税金问题提供了较详实的会计数据外,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的捐资和污染治理支出只是偶尔出现一些定量数据。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原因,

是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确认和计量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会计人员对于已经发生的社会责任事项不能明确其记账金,不知道该把它往哪里记和怎样记,这也是实施社会责任会计会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是在日常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与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通常是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处理,几乎没有企业设置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例如,按环保机关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直接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之中;企业因社会责任问题而交纳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的停业损失或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列入营业外支出;为承担社会责任而进行新设备的投资或固定资产的购建,都作为一般的固定资产支出处理;对于矿产资源产品生产企业所交纳的矿产资源占用和补偿费,通过计提或摊销等方式计入各期间费用;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列入营业外支出;利用“三废”生产产品而得到的税收减免,体现在少交纳的税款之中;因为较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而得到的各种奖励和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之中等等。

四是在披露工具上,缺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我国几乎没有企业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可以说,进行独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社会责任会计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覆盖面远比传统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覆盖面广得多,并且他们更关心和要求的是精炼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所以给信息使用者提供繁杂的会计信息,然后让其进行“大海捞针”式的筛选显然是不合适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客观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加以反映;二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三是设计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如社会资产负债表、增值表、环境损益表等;四是平衡记分卡。

二、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可以分为社会责任会计要素信息和社会责任会计绩效信息。

1、社会责任会计要素信息。社会责任会计要素信息在报表内作为正式项目反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社会责任资产信息。所谓社会责任资产,是指企业由于承担社会责任或参与社会责任活动所形成的、目前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当前所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资产信息主要有环境资产信息,包括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社会责任固定资产信息,包括环境固定资产、职工责任固定资产、消费者责任固定资产和其他类型的社会责任固定资产;社会责任无形资产信息。 第二,社会责任负债信息。所谓社会责任负债,是指由于企业在过去的经济活动中承担社会责任成本而产生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企业社会责任负债信息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应缴环境治理和补偿费;应缴环境赔偿金及罚款;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缴矿产资源占用费;应缴各种税金;应缴职工各项社会统筹保障金;应付消费者退货款或赔偿金;应付其它社会责任款。

第三,社会责任权益信息。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权益,是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资产的要求权。它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投资者对企业实际投入的社会责任资本,如国家可能以某种自然资源向企业投资入股,又如股东可能以污染治理设备等向企业投资;二是社会责任资本的盘盈或溢价,这实际上是一种储备形式的社会责任资本,其来源有很多种情况,包括在会计期内自然资源的培育或正常生长、所有者实际出资额大于认缴注册资本部分的差额、资本折算差额、财产重估溢价或接受社会责任资本捐赠等。

第四,社会责任收益信息。社会责任收益是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的产生经济收益。这种收益随企业社会责任类别的不同各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社会责任奖金。国家对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而给其他企业做出表率或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对社会良性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企业给予的物质或现金奖

励。如国家颁发的环境贡献奖金、社会福利事业优秀奖金等;二是国家让利。国家或相关权力部门为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给予的经济优惠和政策倾斜,包括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所得应流转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而相对增加的收益;因承担社会责任工程项目而得到的低息或无息贷款产生的利息节约收益;企业因购置环保设备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而得到的国家价格优惠或补贴;社会责任项目拨款;三是潜在收益。企业因承担社会责任而使其潜能提高而带来的社会责任收益,企业因积极承担人力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使职工劳动技能提高而带来的收益以及因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而带来的收益;四是其他类型的社会责任收益。以上类型所不能包含的企业社会责任收益类型。

第五,社会责任成本信息。社会责任成本是指企业在其持续经营的过程中,因直接或间接承担社会责任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如环境治理成本;环境改良费用;资源保护性利用费用;环境补偿与赔偿或罚款;职工福利改进增支额;对社会事业的捐赠和赞助;企业缴纳的各种税款;产品售后服务成本(又称为顾客责任成本) ;退货或返修费用等。

第六,社会责任利润信息。企业社会责任利润是本会计期内企业的社会责任收益与社会责任成本比较所得,即社会责任利润=社会责任收益- 社会责任成本。但是,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收益与成本不一定相配比,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利润与传统财务会计中的利润具有不同的财务参考价值。也就是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利润大,并不意味着本会计期内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就一定多;同样,企业的社会责任小甚至为负数,也并不一定代表企业本会计期内没有很好的承担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利润数值的大小仅仅反映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在本会计期内的盈亏情况。

2、社会责任会计绩效信息。社会责任绩效信息主要指企业不能用货币量化,无法在财务报表内作正式项目反映,但可以以其它形式披露的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会计信息,它更多的属于定性反映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社会责任规的执行情况;对企业自身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与社会责任相关且不能货币量化的其他事项,如治理生态环境带来的诸如保持水土、保护水源、增加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的间接环境效益。

三、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常见模式

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模式实际上是社会责任会计的报告内容与格式的组合形式。目前,对社会责任会计的披露内容与格式各不相同,所体现出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模式:

1、文字叙述披露模式。

又称叙述性反映模式,它是以文字叙述方式披露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这种模式的最大优点是提供信息直观、操作简单。缺点是文字描述具有模糊性,人们很难对不同企业进行准确比较,因而社会责任会计也很难发挥应有的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作用。在国外实务中,这种模式最早使用,但目前已被独立反映模式所取代,仅作为附加或辅助形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加以补充。

2、依附传统报告披露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传统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添加新会计科目或以附注形式,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披露。具体是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目中列示社会责任资产,如环境资产;在负债栏目中列示企业的社会责任负债,如企业的环境污染导致的社会损害;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社会责任权益项目;或者以附注的形式,反映企业承担和应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与传统会计报表相衔接,符合会计人员的习惯。这种模式的缺点是没有考虑社会责任会计的特殊性,即有的社会经济事项不能在发生时进行确认,不能直观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总体状况,不能满足相关利益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要求。另外,这种模式面临两难问题,

即如果全面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则势必增加较多的新会计科目,与传统会计报表结合在一起将显得十分繁杂;如果使用较少的新会计科目,又不能详细和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由于存在上述不足,这种模式在国外的实务中较少采用。

3、独立披露模式。

这种模式运用独立报表方式反映企业应承担和履行的社会责任。独立报表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年报”、“企业社会责任净收益报告”等。这种模式需要单独设立社会责任会计科目,采用成本支出法、成本效益法和项目管理法等方法,对企业的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确认与计量。与前两种模式相比,这种模式能以货币计量方式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满足相关利益人对信息的需求。在独立报表中,社会公众能直接判断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总体状况,即从总体上观察企业是“有害于”社会,还是“有益于”社会。这种模式的缺点在于对部分社会责任会计事项进行货币化确认与计量时,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从而影响社会责任会计的`真实性。尽管如此,独立报表披露模式已逐渐成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流,日益受到社会责任会计相关利益人的重视和欢迎。

独立披露模式常用以下三种形式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一是按照传统报表形式编制,即分别编制社会责任资产负责表、社会责任利润表;二是以企业信息使用人为基础编制,即分别编制企业社会责任资产负责表、企业社会收益表和企业增值表三个主要报表,以及其他辅助报表,包括雇员报告和公司职员保健及安全情况表等;三是企业在独立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还包括企业对生态环境及资源方面、社会福利方面、企业人力资源方面以及消费者责任方面的全部责任会计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本会计期内企业已承担的社会责任及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情况;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影响因素的披露。对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情况和社会责任完成情况的影响因素的披露,主要以非会计基础型披露方式为主,对于本会计期内企业已承担的社会责任及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情况,主要以会计型披露方式为主。

四、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展望

1、披露内容和披露模式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

)(

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的差别,这不便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且披露模式也会因此而有一定的改变,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却基本相同或类似,因此,在未来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过程中,要形成跨行业的且普遍适用的披露方法是不太可能的。而相比之下,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入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在行业内对披露内容和披露模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却是完全可能的,并且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披露手段和披露时间向信息化和适时化发展。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正在改变着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法,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方法同样也不可避免地要适应这种信息化的环境。在未来的信息社会中,虽然在会计期末传统的披露方法依然可能继续存在,但是电子化和网络化的披露方式必然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青睐,且在时间上也不用固定在期末,而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使用者的具体要求进行适时的掌握。披露手段的信息化和披露时间的适时化之所以是未来社会责任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因为这种披露方法与传统方法相比,更能够使企业节省信息披露的成本,节省信息整理和发布的时间。从使用者的角度来看,还可以通过下载、剪切、拷贝等方法对信息进行处理和使用,提高了使用效率。

3、披露风格和披露形式向个性化和多样化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特点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在风格和形式上将会呈现出个性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比如说,企业可以利用一些模块和控件进行人机交互式的信息披露;除了传统的报表以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各种图形和画面进行相关会计信息的说明。

另外,披露界面也可以设计得更加美观和具有个性化。事实上,这里所讲的个性化和多样化与前面所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不矛盾,个性化和多样化是指在确保所披露的内容和模式规范的基础上,就具体的披露风格而言的。制度化、规范化与个性化、多样化的结合,使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将会变得更严谨而又不失灵活,规范而不显呆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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