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纪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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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纪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员工工作纪律制度 篇一

负责人在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被肯定的,他可以称为整个部门的领头羊。那么要做好一个负责人,必须有能力带领部门的人走向成功。优秀的负责人工作计划模板如下:

作为一名纪律委员,要做到:

1、首先要做好纪律的表率作用,从自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为班上起一个带头作用。

2、协助班干部做好每日查勤工作,坚持每两节课点一次名,以保证班上同学不无故旷课,保证班级班风的建设。

3、对于那些经常旷课的`同学,主动与其接触并进行劝诫。

本人将这一学期的工作重点分为三个模块。

模块一公共课纪律,公共课上纪律的好坏能体现一个班综合素质的高低,抓好公共课上地考勤与纪律不仅能使我班获得老师的青睐,更能够保持好课上的学习环境,便于学生更专心地投入学习。达到一个老师上课尽心,同学听课静心的局面。

员工工作纪律制度 篇二

为了强化学校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保障教学秩序,树立为人师表,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良好师德形象,按照中、省、市、县关于加强师德建设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制度;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团结协作,工作积极主动,不拖沓。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迟到早退(5分钟内)一次惩5元;旷操1次惩1元;旷课(辅导)一节惩10元;旷会一次惩10元。

3、严格请假制度。事假两天内由副校长批准;超过两(三天)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一律由教育局批准;请假前须经教导处调整妥善安排好假期工作责任后方可离校;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每天扣发奖金5元。请假一周以上请假者承担假期中他人所承担的工作报酬(每天15元)。其它假按镇教字(20xx)6号文件执行。

4、严格禁止工作时间(周日18:00—周五15:30)参与赌博,不准参与社会闲散人员赌博。违者每次惩50元,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5、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酗酒,凡因酗酒影响工作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要在教师会上说清楚,并惩20元。教学时间、静校后摩托车出入熄火,违者一次惩5元。

6、不准在校园内穿奇装异服;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超短裙进入教室。男教师不准留长发,教师不染色泽鲜怪发色,不留怪异发型。提倡朴素大方、庄重美观、大众化服饰。(否则每次10元)

7、上课、辅导、入会一律关掉电话,违者一次2元。

8、语言文明,倡导说普通话。教学时间、熄灯铃后不准高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违者一次5元。

9、团结协作、互相学习、相互理解、不搬弄是非。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公开漫骂、撕打、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先惩双方50元,公开检讨;经调查核实后另行处理。

10、讲究卫生,重视安全教育。节约用电、用水;爱护校园一草一木做学校主人。凡损坏学校财产的一律按150%价格赔偿。凡因安全教育、措施不得力、处理不及时果断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行,适应于校园内全体教职员工。

员工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篇三

1、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窜岗,不睡岗,违者每次罚当事人20元。午餐时间未到提前就餐者视同早退。

2、上班必须按公司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违者每次罚50元。

3、禁止员工酒后上班,违者每次罚100元。

4、上班时间禁止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违者每次罚50元。

5、各部门、车间必须在早7:50前组织召开班前会,8:00后所有人员需进入工作状态,违者每次罚30元。迟到、早退、脱岗、窜岗、睡岗30分钟以上者当天(班)一律按旷工处理。

6、员工在工作日中间原则上不饮酒,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同意。违者可给予批评或处以50元次的经济处罚。

7、严禁员工打架斗殴,不管何种原因,只要一经发现查实即处以200-500元人次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并直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旷工违纪者,旷工期间考勤不计,另旷工1天扣发三日工资。如全月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10天工资,连续旷工7天或全年累计达30天以上者直接予以辞退处理,旷工7天扣罚一月工资并赔偿其因旷工造成生产计划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所造成的必要损失。

9、员工偷窃、转移或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他人财物的除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并扣发当月的全部的工资,一律予以开除。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对危害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破坏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的行为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敢挺身而出、不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企业造成损失者,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给予扣款、调离岗位、降级、降职处分。属专职工作人员失职者,从重或加重处罚。

11、员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根据其情节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1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可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的处分,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1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50元处理:

(1)员工出厂,除正常下班时间以外必须持有出门证(出门证需注明出厂时间和返回时间同时门卫室要做好登记)。无出门证出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拒绝进出厂或报公司管理部处理。

(2)着装得体,禁止穿拖鞋上班(包括无跟凉鞋)。不合着装要求的,车间主管有权拒绝入内,班组不得安排生产作业。

(3)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企业指定方式、区域停放,乱停放的。

(4)上班期间,员工个人来客来访一律在门卫室接待。工作时间内非业务需要,禁止工作时间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5)不服从企业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的。

(6)不按规定确定产品状态标识或者自行改动状态标识,造成生产混乱的。

(7)未经许可,非对应职能人员进入企业的重要场合,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的。重要的场合包括例如仓库、财务部门等。

(8)工作期间溜岗、串岗。离岗超过5分钟至30分钟内的视为迟到。

(9)工作期间,消极怠工,吃零食,打闹嬉戏或进行娱乐活动,大声喧哗干扰他人工作等的。

(10)没有健康的卫生习惯,破坏企业环境卫生的。

(11)不爱护公物,浪费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损失轻微的。

(12)员工不按规定做好日常的机器、设备的保养工作的。

(13)操作机器、设备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

(14)设备、工装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员工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及时告知班组长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盲目操作的。

(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企业损失的。

(16)在生产、仓库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造成损失的并根据损失大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下班时不整理作业现场,搞好工作场地卫生,关好门、窗的。

14、存在以下行为的,公司可以给予罚款100元处理:

(1)不经批准,擅自休假造成旷工的(矿工除扣发三日工资外,可视情节根据规定进行处罚)。

(2)在考勤上弄虚作假的。代打卡的,给予双方处理。

(3)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谩骂吵架的。

(4)接到生产或质量或安全等问题的整改要求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的。

(5)上班时间出厂,没办理规定手续,私自出厂的。

(6)没有物资放行单,携带有企业财产的。

(7)对主管人员正常工作指派、安排不遵守,争吵并有威胁、侮辱,甚至产生身体冲突者。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15、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认定严重违纪,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重大过失予以辞退并处罚款200元:

(1)连续或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天或以上者,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旷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以外可视情节按本规定给予加罚)。

(2)工作期间打架闹事,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

(3)严禁酒后进厂返工,对于有明显饮酒迹象的,值班保安有权拒绝入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令企业蒙受声誉或利益的损失者。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依法实施劳动教养的。

(6)盗窃、贪污或用职权营私舞弊,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应记重大过失。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

(7)经认定煽动员工怠工的指使者。

(8)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企业提出后不改正者。

(9)泄漏企业的技术、商业机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考虑进行奖励,其中嘉奖,每次奖励30-50元。立功,每次奖励100元以上。突出表现的,由企业另行研究给予奖励。

(1)弘扬正气,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立功者。

(2)助人为乐,拾金(物)不昧者,行为足以嘉奖或立功者。

(3)及时发现并揭发徇私、舞弊,避免企业的损失。嘉奖或立功。

(4)根据企业的。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嘉奖或立功。

(5)企业出现临时突击任务,如因交货而临时增加生产任务、抢修、抢险等任务,能担负责任,以身作则,出色完成任务者,嘉奖或立功。

(6)连续长期对使用的设备进行良好的保养,使设备长期处于良好的运作状况,得到设备管理人员或车间主任的确认。嘉奖或立功。

(7)非本属职能者,能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生产过程问题,及时反映,消除产品隐患,避免企业出现损失者,嘉奖或立功。

(8)工作岗位中能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并得以认定,嘉奖或立功。

(9)无论从事生产或管理工作,发现或改进工艺、方法、流程,提高生产效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费用。坚守企业利益,积极为客户、商户服务,得到客方的一致好评。给予嘉奖或立功。

16、员工因违纪受到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7、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18、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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