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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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制订并下发《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各科室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完善科室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各科室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加大力度研究研究闲置资产改造方案及可行性,对闲置资产进行有计划地改造。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组织各科室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防止掠夺式经营

督促各科室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

预算业务内控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有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及相关业务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人员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有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三、单位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进行合理分解,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五、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六、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收支业务内控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三、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登记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六、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有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有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有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内控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强化资产管理意识,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购置、使用管理、处置资产等管理行为。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资产台账,摸清家底

建立、完善了资产台账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能够做到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三、开展资产清理活动,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对资产进行清理,以帐对物,以帐查物,见物就点,见帐就清,不重不漏,做到帐物相符,建立详实资产台账。从制度和源头上杜绝私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现象,堵塞资产流失漏洞。

四、确保资产安全良好

计提维修费用,将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做好维护台帐,确保固定资产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水平,性质稳定状况。

建设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一、严格按照概算投资

二、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三、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

四、不得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五、对存在工程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工程变更手续

六、严格按照程序及建设内容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与决算

七、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合同必须归口管理

二、必须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三、严格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四、必须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党委政府政府的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推动党委政府决策向科学化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的重大事项范围

1、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发展规划等;

2、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3、社会保障、就业、稳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社会公共事项;

4、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5、乡机关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及干部任免事项;

6、村、社区的干部任免事项;

7、乡属资产产权交易、租赁等有关事项;

8、大额资金的支出;

9、大型会议(党代会、人代会、经济工作会议等)的筹备;

10、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1、需乡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拟提请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先由承办单位报乡分管领导审核,由书记与乡长审定后按程序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2、对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有关单位应在提请集体讨论决策前,必须通过座谈、走访等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提出较成熟的方案。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3、方案形成以后,应按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进行公示,征求村、社区、企业、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民情恳谈会、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

4、须经党政领导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5、重大事项决策的有关会议由乡长召集并主持。在决策时,先由有关领导或责任部门对重大事项的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各方意见进行说明,然后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7、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按照民主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

8、对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书记、乡长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可根据需要简化决策程序,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9、决策的过程要以会议原始记录的形式记录并保存,最终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和与会人员,并统一立卷归档。

10、决策形成后,对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及时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向乡人大通报;涉及乡人大法定程序的,要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遇有特殊重大事项逐级上报。

11、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和调度,并及时将工作进展和最终结果向乡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府报告。同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结果。

三、决策责任追究

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上述重大事项决策,或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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